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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公司

鎖定
以“保商利”為經營理念的合夥公司是私人企業直接結合而成的形態,是最原始的公司形態。各所有者共同對結合而成的公司財產負責。同時,出資者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中文名
合夥公司
經營理念
保商利
屬    性
私人企業
特    徵
生命有限

合夥公司特徵

(1)生命有限。
合夥公司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公司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公司的解散以及新合夥公司的成立。
(2)責任無限。
合夥組織作為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公司的責任,合夥公司可分為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公司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為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公司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為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
合夥公司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公司所發生的經濟行為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為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
合夥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夥公司優勢 劣勢

1、優勢:
①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可以從眾多的合夥人處籌集資本,合夥人共同償還債務,減少了銀行貸款的風險,使企業的籌資能力有所提高;
②與個人獨資企業相比較,合夥公司能夠讓更多投資者發揮優勢互補的作用,比如技術、知識產權、土地和資本的合作,並且投資者更多,事關自己切身利益,大家共同出力謀劃,集思廣益,提升企業綜合競爭力;
③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由於合夥公司中至少有一個負無限責任,使債權人的利益受到更大保護,理論上來講,在這種無限責任的壓力下,更能提升企業信譽;
④與一般公司相比較,理論上來講,合夥公司盈利更多,因為合夥公司交的是個税而不是企業所得税,這也是其高風險成本的收益 ;
2、劣勢:
①由於合夥公司的無限連帶責任,對合夥人不是十分了解的人一般不敢入夥;就算以有限責任人的身份入夥,由於有限責任人不能參與事務管理,這就產生有限責任人對無限責任人的擔心,怕他不全心全意的幹,而無限責任人在分紅時,覺得所有經營都是自己在做,有限責任人就憑一點資本投入就坐收盈利,又會感到委屈。因此,合夥公司是很難做大做強的;
②雖説連帶責任在理論上來講有利於保護債權人,但在現實生活中操作起來往往不然。如果一個合夥人有能力還清整個企業的債務,而其他合夥人連還清自己那份的能力都沒有時,按連帶責任來講,這個有能力的合夥人應該還清企業所欠所有債務。但是,他如果這樣做了,再去找其他合夥人要回自己墊付的債款就麻煩了,因此,他不會這樣獨立承當所有債款的,還有可能連自己的那一份都等大家一起還。

合夥公司注意事項

首先把公司的前景和發展全部放在次要,搞準什麼是合夥的底線,無論公司如何困難,不要去觸碰底線。
任何公司都是由小到大,發展初期必須靠每個股東共同發力,不思回報。集體公司也就是自己的公司,公司初期財力人力不夠,應主動的出手,不圖回報的為公司出人、出力,每個股東必須有這樣的品德。
改革開放以來,經過無數論證,成功合夥公司一致認為的底線就是不得將家人拉入公司,尤其是直系親屬,無償幫忙是可以的,千萬不要拿取回報,拿取回報和爭搶業績就等於是在其他股東兜裏圈錢,這是基本定義。
另外親屬進入自己的合夥公司,不單純是影響股東團結,而且在管理上也是一個毒瘤,往往這個毒瘤就是該股東不能意思到的,而且不願意承認的,當其他股東也效仿該股東的時候,就是整個公司瓦解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