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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權利

鎖定
合夥人權利是根據法律和合夥合同的規定,合夥成員對合夥事務的管理,合夥財產等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請求權、合夥事務管理權、對外代理權、對合夥代表人和其他合夥人活動的監督權、對其他合夥人違反合夥合同行為造成其損害的賠償請求權、退夥的權利以及合夥終止時返還出資的請求權等等。另外,合夥人還可享有合夥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特別權利。合夥人權利的行使,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及合夥成員的合法權益。 [1] 
中文名
合夥人權利
出    處
《法學大辭典》
合夥人義務是根據法律和合夥合同的規定,合夥成員對合夥應承擔的義務。主要包括:按合夥合同的規定出資,對合夥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參與合夥經營和勞動,不得從事違法和違反合夥合同的活動,不得不經其他合夥人的同意擅自處理合夥財產,不得於不利於合夥事務時退夥,不得從事與合夥事業相競爭的營業,不得同時參加兩個以上合夥組織等等。另外,合夥人還應承擔合夥合同中規定的其他特別義務。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