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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爭議

鎖定
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對於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與利益分配有不同的觀點、意見、請求的法律事實。
合同關係的實質是,通過設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合同當事人之間進行資源配置。而在法律設定的權利義務框架中,權利與義務是互相對稱的。一方的權利即是另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一旦義務人怠於或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其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糾紛勢必在所難免。在某些情況下,合同法律關係當事人都無意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但由於他們對於引發相互間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有着不同的看法和理解,也容易釀成合同爭議。在某些情況下,由於合同立法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會導致當事人對於合同法律關係和合同法律事實的解釋互不一致。總之,有合同活動,就會有合同爭議。絲毫不產生合同爭議的市場經濟社會是不存在。
中文名
合同爭議
解決途徑
互相溝通、互相諒解
特    點
訂立、履行、變更、解除
釋    義
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

合同爭議主要特點

1.發生於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之中。如果某一爭議雖然與合同有關係,但不是發生於上述過程之中,就不構成合同爭議。
2.合同爭議的主體雙方須是合同法律關係的主體。此類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
3.合同爭議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於導致合同法律關係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係的內容有着不同的觀點與看法。

合同爭議解決途徑

1.和解
和解是指合同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友好的基礎上,互相溝通、互相諒解,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方式。
合同糾紛時,當事人應首先考慮通過和解解決糾紛,因為和解解決糾紛有如下優點:①簡便易行,能經濟、及時地解決糾紛;②有利於維護合同雙方的合作關係,使合同能更好地得到履行。③有利於和解協議的執行。
2.調解
調解是指合同當事人對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發生爭議,經過和解後,不能達成和解協議時,在經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對當事人進行説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作出適當的讓步,平息爭端.自願達成協議,以求解決經濟合同糾紛的方法。
3.仲裁
仲裁、亦稱“公斷”,是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後達成協議,自願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並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這種爭議解決方式必須是自願的,因此必須有仲裁協議。如果當事人之間有仲裁協議,爭議發生後又無法通過和解和調解解決,則應及時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生的合同爭議,作出有國家強制保證實現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如果未約定仲裁協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