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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更新

鎖定
合同更新,也稱為合同債務更改或合同債務更替,是指變更合同的要素,以一個新的合同代替舊的合同。 所謂變更合同的要素,是指給付發生重要部分的變更,導致合同關係失去同一性。何為重要部分,應當依當事人的意思和一般交易觀念加以確定。例如,買賣房屋變為買賣汽車,租賃甲寫字樓變為租賃乙寫字樓等,均為合同要素的變更。債務更改淵源於羅馬法。羅馬法有以債務為“法鎖”的觀念,變化債權人或者務人任何一端,均使債務喪失同一性,故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均不獲承認。為了彌補不承認偵權讓與和債務承擔制度的缺陷,羅馬法創設了新債可以用來變更舊債制度,即債務更改。 [1] 
中文名
合同更新
別    名
合同債務更改或合同債務更替
合同更新與合同變更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合同被改變的範圍。可以包括下對幾種:(1) 主體之更改、即由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或債務人:(2) 內容之更改,即變更債之給付:(3) 性質之更改,例如變租賃為買賣:(4) 期限和條件之更改。廣義的合同變更,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與合同主體的變更;狹義的合同變更僅包括合同內容的變更。
第二,合同被改變的程度。合同更新,旨在合同的廢舊立新,是合同要素的變更,其結果為舊合同的物成消失、新合同的產生。例如,將贈與合同改變為買賣合同。合同變更,是非合同要素的變更,標的物數量的少量增減、履行地點的改變,履行期限的順延等均屬此類。合同變更,是既存合同關係在不失同一性的前提下所發生的內容變化,變化之後,合同關係繼續存在,其原來所附利益及最資債權之擔保及抗辯,原則上均保持不變。因此。有學者指出,區分合同更新與合同變更,即區別要素的變更與非要素的變更,在理論上更為合理。
第三,合同被改變的方式。合同的更新的方式主要有三種:(1)債務人與其債權人訂立新的債務以代替舊債務人的債務;(2) 債權人解除債務人的債務由新債務人代格;(3) 因新合同的效力,債務人被免除對舊債務人的債務。合同的變更則主要是通過協商而實現的。
參考資料
  • 1.    柳經緯.合同法(第一版):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