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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baike.baidu.hk/item/各種學校規程/22561100
各種學校規程
鎖定
各種學校規程是日本文部省省令。規定各種學校設置基本要求。1956 年 12 月頒佈。 1966 年修訂。由宗旨、學校水平的保持和提高、修業年限、教學時數、學生數、入學資格、校長、教員、校址和設施設備、學校名稱、經營等 14 條正文和附則組成。規定各種學校以高中畢業生為主要招生對象,亦招收其他學校在校生和社會人士,修業 1 年以上。
[1]
中文名
各種學校規程
類 別
日本文部省省令
如果一些技術、技藝之類的課程容易掌握,可縮短為 1 年以下 3 個月以上。修業 1 年以上時,教學時數為 680 小時以上。要求校長具有教育方面的學識,且從事過教育、學術或文化方面的工作。教員不得少於 3 人,且要具有所承擔學科的專門知識、技術和技能等。
參考資料
1.
顧明遠
.教育大辭典
:上海教育出版社
,199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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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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