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司馬

(中國古代官名)

鎖定
司馬是古代職官名稱。馬在中國古代的戰爭中佔據重要地位,春秋以前的職業化軍隊主要由貴族出身的子弟組成,戰爭方式主要是戰車的列陣對陣衝鋒,而古代的戰車是由馬拉的,所以馬的地位極其重要。形容哪個國家軍力強盛,就稱呼它為千乘之國、萬乘之國之類的,由於這層關係,司馬其實是專門負責管馬匹的官,是非常重要的軍職。
中文名
司馬
外文名
sima
參考文獻
史記·楚世家
始置時間
殷商時代
屬    性
中國古代官名

司馬官名

司馬中央

殷商時代始置,位次三公,與六卿相當,與司徒司空司士司寇並稱五官,掌軍政和軍賦,春秋、戰國沿置。漢武帝時置大司馬,作為大將軍的加號,後亦加於驃騎將軍,後漢單獨設置,皆開府。隋唐以後為兵部尚書的別稱。
參考《史記·楚世家》:“立子比為王,公子子皙為令尹,棄疾為司馬。”

司馬部隊

漢武帝定製,司馬,主武也,掌管軍事之職。大將軍所屬軍隊分為五部,各置司馬一人領之。魏晉南北朝,諸將軍開府,府置司馬一人,位次將軍,掌本府軍事,相當於後世的參謀長。 宋制,司馬銅印墨綬,絳朝服,武冠。至隋時廢州府之任,不置司馬,改置治中。
參考《三國志·蜀志·姜維傳》:“延熙元年,隨大將軍蔣琬漢中。琬既遷大司馬,以維為司馬,數率偏軍西入。”

司馬職能

“司馬”作為西周國家軍事行政部門的首腦、政權機構的主要職官,其職能可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面:

司馬管理軍賦

國家的軍賦,在周代包括兵役和軍用物資。如《漢書·食貨志》所説古者“賦共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實府庫賜予之用”,這裏的“士徒”指服兵役的將士和徒兵,“車馬、甲兵”則為軍需物資。司馬管理軍賦,並不是只掌管其使用,而是從制定軍賦標準到徵收運送,直至調配使用均由其負責。其能有效的管理軍賦或者説保證軍賦的徵收和合理使用的前提,是他必須對土地、人民及收成情況有一個清楚的瞭解,以此為依據,制定符合實際的徵收標準;同時又要做到對軍隊的數量和配備情況心中有數,從而保證賦有所出和賦以足兵。正如《國語·魯語》所説:“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遠邇,賦裏以入而量其有無,任力以夫而議其老幼。”又據《左傳·襄公二十五年》載:“楚蒍掩為司馬,子木使尼賦,數甲兵。甲午蒍掩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辨京陵,表淳滷,規偃豬,町原防,收隰皋,井衍沃,量入修賦。賦車籍馬,賦甲兵、徒兵、甲楯之數。既成,以授子木,禮也。”這就是周代司馬具體情況的例證,因此司馬不僅要進行“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等大量工作,而且還要“知師旅甲兵乘白之數”(《荀子·王制》)。另據《左傳·襄公四年》載魯國晉國請求以鄫作為它的附庸國一事説:“鄫無賦於司馬,為執事朝夕之命敝邑,敝邑褊小,闕而為罪,寡君是以願藉助焉”,杜預注云:“晉司馬又掌諸侯之賦”,可見元侯大國的司馬不但掌管本國軍賦,而且還管理附庸國乃至諸侯的軍賦。

司馬組織軍訓

原始社會末期,氏族武裝臨時召集,作戰人員未經訓練而應戰,其作戰方式十分簡單,作戰的技巧來自狩獵經驗的積累。夏商時期軍隊也多是臨時召集,同樣也沒有形成一套訓練體制,只是通過田獵來提高軍隊的作戰技能。到西周由於常備軍的建立和戰爭的發展,對軍隊的素質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軍隊的訓練成為軍隊建設的重要內容。但西周時的軍事訓練的內容和方式與後世有所不同,有着自己顯著的特點,即周代的軍事訓練不是由統帥軍隊的將領進行經常性的訓練,而是由軍事行政部門——司馬在農閒時定期組織服役人員進行臨時性的訓練,這也是由奴隸制時代民兵制度所決定的。

司馬執行軍法

“司馬”作為全國軍隊的最高管理官,除管理國家軍賦和組織軍事訓練外,還是軍法的執行者。如《周禮·大司馬》:“司馬建旗於後表之中,羣吏以旗物鼓鐸鐲鐃,各帥其民而致。質明、弊旗,誅後至者”,“羣吏聽誓於陳前,斬牲以左右徇陳曰:‘不用命者斬之。’及戰,巡陳,胝事而賞罰”,“大役與慮,屬其植,受其要,以待考而賞誅”。這些都説明,在軍事活動中,所有涉及賞罰等軍法事宜,均由司馬處斷。司馬的這一職能在《左傳》、《國語》中亦有所記述,如《國語·晉語三》載晉國將領慶鄭,因違反軍令,晉惠公命司馬説殺之,司馬説於全軍將士前歷數慶鄭違反軍令的四大罪行,然後對其實行斬刑,以儆全軍。據《左傳·文公十年》載,楚王與宋、鄭二國君田獵於孟褚,“宋公違命”,左司馬天畏“抶其僕以徇”,這是司馬在田獵中(實為軍事演習)懲罰違令者的事例,即使一國之君亦嚴懲不貸。又如《國語·晉語五》載:“趙宣王言韓獻子於靈公,以為司馬。河曲之役,趙孟使人以其乘車幹行,獻子執而戮之”;《左傳·襄公三年》亦載:“晉侯之弟楊幹亂行曲梁魏絳(時為中軍司馬)戮其僕”。“幹行”、“亂行”均為破壞行軍作戰隊行的行為,對違犯正常軍事行列者由司馬負責處治。從上述幾例中可見,無論是軍事演習還是在真正的戰爭中,凡違反命令和軍規者,小自車僕,貴至國君,均予以嚴厲懲處,而執法者即是司馬。上引《左傳》、《國語》等材料反映的雖是春秋時期的事件,但所記述的均為周制。春秋時如此,西周時亦當不例其外,與《周禮·大司馬》所記相印對,足以證明司馬無疑是軍事執法官。
司馬的職責除上述幾個主要方面外,由於在奴隸制軍事制度中具有“寓兵於農”、“寓將於卿”的特點,加之司徒、司馬、司空共同管理國家事務,所以三司既有分工,又互相聯繫,特別是司馬還負責管理軍賦。與此相關,他還必須與主管人民的司徒和主管工程建設的司空協作,從事“書土田,度山林,鳩藪澤”等大量非軍事的工作,這些工作也是其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河南通志·睢縣採訪稿·袁可立故宅》:“東西臨街二石坊,左曰‘三世司馬’,右曰‘宮保尚書’,皆距大門五十步之遙,略如公署轅門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