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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監督

鎖定
司法監督是指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憲法和有關法律國家行政機關所實施的監督。在實行“三權分立”憲法原則的國家中,一般由立法機關主管憲法或一般法律的制定,由司法機關主管憲法實施的監督,兩者之間存在相互制衡的關係。而在實行“”“議行合一”憲法原則的國家中,制定憲法和監督憲法實施的權力統一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行使,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地位一樣,司法權和行政權不是獨立的,它們都由立法機關產生並向立法機關負責。 [1] 
中文名
司法監督
外文名
Judicial oversight
主    體
國家司法機關
功    能
定分止爭

司法監督主體

就是國家司法機關,我國國家司法機關僅指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因此我國司法監督的主體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

司法監督功能

司法活動的基本功能是“定分止爭”,即通過處理各種糾紛從而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同時,司法機關履行職權處理糾紛的活動,也是一個對公民、社會組織和國家機關是否依法享有權利(力)和履行義務的法律監督的過程,我們把這種由司法機關所實施的監督稱之為司法監督。

司法監督主要特點

司法監督特定性

只包括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司法監督具體性

必須在法律明確規定的範圍之內。

司法監督穩定性

司法機關作出的決定,必須得到嚴格執行,非經法定條件和程序,不得推翻。
參考資料
  • 1.    劉萍.行政管理學:經濟科學出版社,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