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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軍事體制

鎖定
台灣的軍事體制,在2002年3月1日改革以前,基本沿襲國民黨當局退踞台灣前在大陸時期的軍事體制,並參照美國的模式,即“總統”為台軍最高統帥,通過軍政和軍令兩大系統領導全軍。在軍政系統上,“總統”通過“國防部長”對軍隊行使統率權;在軍令系統上,“總統”通過參謀總長對軍隊行使指揮權。除軍政、軍令系統外,台灣當局還設有“國家安全會議”,主要任務是研究和規劃“國防”安全及“國家”建設大政方針。
台灣軍事體制
台灣軍隊自退台以後,大體經歷了四個發展階段。
  第一為依美建軍階段(1949—1969年)。這一時期主要依賴美國的軍援,並在美國軍事顧問的督導下進行全面整頓和改編。軍隊建設的特點是,編制體制上全面仿效美軍,武器裝備上全部依賴美援,作戰訓練上接受美軍指導。
  第二為調整過渡階段(1969—1979年)。這一期間,中美關係逐步有所改善,美台關係開始發生變化,台灣軍隊在繼續爭取美援的同時,開始調整軍隊建設的方針,在武器裝備上注重自行研製和仿製,力求擺脱對美國的依賴程度,在戰備訓練上由美台聯合逐步走向獨立進行。
  第三為自立建軍階段(1979—1990年)。1979年1月1日中美建交、美台斷交後,美台“共同防禦條約”被廢止,雙方“聯合作戰計劃”亦隨之取消。自此台軍確立了“獨立自主”的建軍方針,在兵力結構上加強海空軍建設,力求三軍均衡發展;在武器裝備上加快更新步伐,提高自行研製和生產能力;在戰備訓練上強調諸軍兵種協同作戰,提高獨立防禦作戰水平。
  第四為“二代兵力”建設階段(1990年以來)。台灣當局自90年代以來,根據島內外形勢和兩岸關係的變化,強調走“質量建軍”的道路,不惜重金研製和購買大量高性能的武器裝備,對主戰武器裝備實行全面的更新換代,並對軍隊編制體制進行大幅改革,精減員額,力圖建成一支“量少、質精、反映快、效率高、戰鬥力強”的現代化軍隊。
  “國防部”隸屬於“行政院”,主管“國防”行政事務,負責軍隊人事安排、組織編制、軍費預算、武器研製與採購、軍隊設施建設等。“參謀本部”為最高軍事指揮機構,“參謀總長”在軍令系統為“總統”的軍事幕僚長,掌握軍隊指揮大權;在軍政系統上同時又為“國防部長”的幕僚長。“參謀本部”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勤、憲兵、海岸巡防及軍管區司令部。陸、海、空軍總司令部等依據軍隊的建軍方針及原則,擬訂本軍種的建設規劃和作戰計劃,戰時組織指揮戰鬥行動,平時組織部隊訓練。台軍還設有總政治作戰部,並在軍隊各級單位設有相應機構,主要負責對官兵的思想教育和部隊的內部控制,以及對大陸進行“心戰”策反。
  李登輝主政後,一直醖釀改革現行軍事體制,擬將以前的軍政、軍令二元化軍事體制改為一元化。1998年5月21日,台灣“行政院”通過了“國防法”草案及“國防部組織法”修正草案。2000年1月29日,《國防法》、《國防部組織法》正式公佈,並由“國防部”組成“國防組織規劃委員會”,在規定的三年時間內,推動軍事體制的改革。2000年底,與之配套的《參謀本部組織條例》又通過立法。2002年3月1日,“國、防二法”正式實行,新的“軍政、軍令、軍備”三大系統一元化的軍事體制至此完全確立。
  新的體制架構,實行軍政、軍令一元化,即“國防部長”由文人擔任,為“總統”的軍事幕僚長,“總統”通過“國防部長”行使統帥權指揮三軍。而“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長”的軍事幕僚長,“參謀本部”為“國防部長”的軍事幕僚及三軍聯合作戰指揮機構;“參謀本部”改稱“國防部參謀本部”;原隸屬“參謀本部”的各軍兵種司令部等改為直接隸屬於“國防部”,必須在陸、海、空軍總司令部和聯合後勤司令部、後備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前加上“國防部”三個字。“總統”對軍隊行使統帥權時,將直接下令“國防部長”,由“國防部長”責成“參謀總長”指揮軍隊。
  依據新的軍事體制,“國防部”下轄軍政、軍令、軍備三個體系,分別由軍政、軍備副部長、參謀總長督導。
  軍政體系即“國防部”,編設六個司六個室和兩個委員會。六個司是:戰略規劃司、人力司、資源司、法制司、軍法司、後備事務司;六個室是:部長辦公室、史政編譯室、督察室、整合評估室、人事室、會計室;兩個委員會是:訴願審議委員會、國軍官兵權益保障委員會。“國防部”所屬機關有:總政治作戰局、主計局、軍醫局、軍備局和中山科學研究院、國防大學。
  軍令系統即“參謀本部”和聯戰指揮機構。參謀本部下設七個室,包括軍務辦公室、通信電子資訊參謀次長室、後勤參謀次長室、作戰計劃參謀次長室、情報參謀次長室、人事參謀次長室、聯合作戰訓練暨準則發展室。
  軍備體系即“國防部”軍備局。2003年元月3日,台“立法院”三讀通過了《軍備局組織條例》。“軍備局”下設五個處三個室,為“國防部長”掌理軍備決策事務的專業諮詢幕僚機關,併為軍備事務的主管機關,台軍武器系統的獲得、軍事採購、“國防”工業發展、軍備交流合作、營產管理和整體後勤支援等重要軍備整備工作,均由軍備局依專業分工原則管轄。
  “國防部”下轄各司令部的組織體制為:
  陸軍總司令部內設主要機構及直屬單位有:人事署、情報署、作戰署、計劃署、後勤署;總政治作戰部;航空特戰司令部、後勤司令部、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司令部;飛彈指揮部、炮兵指揮部;督察室;兵整中心;六軍團司令部、八軍團司令部、十軍團司令部、澎湖防衞司令部、金門防衞司令部、馬祖防衞司令部、花東防衞司令部。
  海軍總司令部內設主要機構與直屬單位有:人事署、情報署、作戰署、計劃署、後勤署、戰系署;總政治作戰部;督察室;作戰司令部、艦隊司令部、陸戰隊司令部、後勤司令部、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司令部。
  空軍總司令部內設主要機構與直屬單位有:人事署、情報署、作戰署、計劃署、後勤署;總政治作戰部;督察室;作戰司令部、防空警衞司令部、後勤司令部、教育訓練暨準則發展司令部。
  聯合後勤司令部,執掌三軍軍工生產和三軍後勤支援,內設主要機構與直屬單位有:辦公室、聯絡室、政治作戰部、人事署、兵工生產署、工程署、測量署、經理署、物資署、財務署、主計署、留守業務署、美援物資接收處、軍眷業務管理處、總務處、主計處、採購處、管制處、分發處、綜合財務處、物資供應處、建築工程處、副食供應處、糧服生產處、營房管理處、軍品鑑定測驗處、軍法處、外事服務處、研究督察委員會等。直屬機構有三軍總醫院及兵器生產廠、儲備庫及運輸、油料支援指揮部等。
  “憲兵”司令部:台灣當局主管軍隊紀律、協助治安之警察、特工機構。其職權是:主管“憲兵”警備,統一指揮台灣地區“憲兵”,協調督導軍事“憲兵”,執行聯合勤務、軍事和軍中司法警察勤務,維護軍紀,協助治安,支援作戰。內設主要機構與直屬單位有:政治作戰部、辦公室、研究發展室、人事室、情報處、訓練處、警備處、後勤處、計劃處、主計處、軍法處、總務處、通信處、補給處、勤務中心、軍事訓練中心等。並設有“憲兵”指揮部、“憲兵”營、調查組、機動組、“憲訓”中心、軍人監獄等業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