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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鎖定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簡稱台盟,是由台灣省人士組成的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1] 
中文名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成立時間
1947年11月12日
黨派性質
參政黨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簡介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簡稱台盟,是在台灣省人民“二·二八”起義以後,由一部分從事愛國民主運動的台灣省人士繼承台灣人民的愛國主義光榮傳統,根據當時台灣人民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實現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願望,於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本盟成立後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支持台灣人民的反帝愛國民主鬥爭;響應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 “五一口號”,參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創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本盟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推動盟員和所聯繫的台灣同胞,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為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出了貢獻。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的八個民主黨派之一。 [3] 
台盟中央委員會機關的地址為北京市東城區景山東街20號。
台盟在19個省、直轄市建立了組織,現有成員3000多人。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發展歷史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成立背景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灣的居民約98%是漢族,其中85%是日本統治(1895年)前,從福建、廣東遷移過去的,13%是台灣光復(1945年)後從大陸各省過去的。此外2%是台灣的原住民,統稱高山族,是我國少數民族之一。
台灣屬於中國,向來為國際社會所公認,即使在老牌殖民主義者猖獗時期,也從來沒有被懷疑過。在帝國主義歷次侵略中國大陸和台灣時期,台灣同胞為了反對侵略者的蹂躪,維護祖國的統一和領土的完整,一直高舉愛國主義的旗幟,同祖國大陸同胞並肩抗擊外敵,寫下了一頁頁光輝的篇章。1895年日本侵略者佔領台灣初期,台灣同胞組織義軍抵抗日軍佔領達6個月,緊接着又前赴後繼地進行了7年反日遊擊戰爭,掀起了6次武裝起義。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在祖國“五四”運動影響下,台灣同胞組織文化協會、工會、農民組合、共產黨、民眾黨及其他團體,展開了波瀾壯闊的、以政治文化鬥爭為主的反日民族解放運動,高山族同胞還舉行了壯烈的霧社反日武裝起義。即使在日本發動侵華戰爭,進行殘酷鎮壓時期,台灣同胞仍不屈不撓地進行抵抗鬥爭,不少台灣青年奔赴祖國大陸,參加抗日戰爭,為抗戰勝利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在日本殖民統治台灣的50年中,台灣同胞犧牲了數十萬生靈,表現了崇高的愛國主義精神。
1945年8月,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取得勝利,日本侵略者被趕出中國領土,台灣光復。台灣同胞歡慶歸回祖國懷胞,熱烈歡迎祖國政府接管台灣。但是當時以蔣介石為首的國民黨反動政府派到台灣的統治集團壟斷政權,獨裁專制,肆意貪污舞弊,軍警素質極差,到處欺壓台灣同胞。光復不到一年半,台灣工廠關閉,農地荒蕪,物價飛漲,發生了空前的經濟危機。終於導致1947年遍及全省的“二·二八”武裝起義。
“二·二八”起義是國民黨緝私警察毆打一女煙販,並鎮壓請願隊伍而引發的全島人民自發的武裝起義。他們反對貪官污吏、反對國民黨腐敗專制,反對打內戰,要求民主自治,是和當時大陸國民統治區風起雲湧的反獨裁、反內戰、反飢餓鬥爭一脈相承的愛國民主運動。中共中央機關報《解放日報》以“台灣的自治運動”為題發表社論,指出:“台灣人民的武裝自衞是被迫的,是必要的,是正義的,是正確的”,支持了“二·二八”鬥爭。
面對台灣同胞掀起的革命風暴,國民黨當局迅速從大陸調遣兩個師的兵力到台灣,對台灣同胞進行了殘酷的武力鎮壓,起義終於失敗。據不完全統計,在這次起義中及起義失敗後被屠殺的民眾約二萬人。參加起義的倖存者,有的在台灣繼續堅持鬥爭,有的到大陸上海等地,有的轉移到香港從事愛國民主運動。 [4]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台盟成立

1947年“二·二八”起義失敗後,在上海,一些台灣人士感到為了有效地、繼續堅持反對國民黨反動派——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官僚資本主義的代表,謀求台灣人民的解放和幸福,必須組織一個能團結台灣各界人士的政治團體,提出正確的政治主張,進行公開號召,聯合各種力量共同鬥爭。同年5月,領導台中“二·二八”起義的謝雪紅、楊克煌等撤離台灣到上海,與有志之士醖釀在香港成立政治團體。
同年7月,謝雪紅、楊克煌到香港,在中共組織的幫助下,開始籌備。首先邀請蘇新(原台灣“人民導報”總編輯,“二·二八”被通緝而撤到上海轉到香港),於9月間成立了“新台灣出版社”。期間他們曾聯絡廖文毅(原台北市公共事業局長、因競選國民黨“參政員”失敗而反蔣,從上海到香港),一起出版刊物。廖在一篇文章中提出:“在聯合國主持下舉行台灣公民投票,決定台灣地位問題”,暴露了“台灣託管論”立場,因而謝楊蘇就與廖決裂了。之後,徵得台灣島內中共地下黨的同意,並得到大陸的台籍革命人士李偉光等同志的支持,於1947年11月12日正式成立了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成立時制定了《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綱領》、《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規程》、《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籌委會時局口號》、《成立文告》等文件,於12月1日在香港《華商報》正式公佈。台盟的建立得到了中國共產黨的熱情幫助、支持和指導。
由於台灣革命是中國革命的一部分,台盟的基本政治主張是贊成和接受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資本主義,實行人民民主制度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所以台盟成立時的《政治綱領》第一條規定“設立民主聯合政府,建立獨立、民主、富強與康樂的新中國”。同時考慮到台灣同胞在“二·二八”起義中提出“民主自治”的強烈要求,並根據1946年1月各民主黨派參加的舊“政治協商會議”所通過的《和平建國綱領》中“積極推行地方自治”的規定,在《台灣民主自治同盟規程》第三條規定“本同盟以實現台灣省之民主政治,及地方自治為宗旨”,組織命名為“台灣民主自治同盟”。
針對當時國民黨統治的情況,在政治上,強調“打倒獨裁政權,實行人民民主制度”,“打倒貪官污吏、土豪劣紳”,“撤銷政治警察、經濟警察、秘密警察及一切特務機關”;在經濟上,主張“沒收官僚資本”,“發展民族工商業”,“取消苛捐雜税”,“實行耕者有其田”,“恢復生產,救濟失業者及貧民”;對外,主張“反對帝國主義侵略,確立獨立自主之外交”,“中國之領土及領海不許任何外國軍隊之駐紮”,“反對美軍在台灣建立軍事基地”,“不許日本侵略勢力復活,反對非法的對日和約”。台盟的領導機構在成立時沒有公佈,直到1948年7月12日才在香港公佈了台盟總部成立的消息和總部負責人名單,他們是謝雪紅(理事)、楊克煌、蘇新。
台盟的成立和活動得到了台灣的進步團體和許多台籍人士的支持和幫助。上海台灣同鄉會會長李偉光和謝雪堂等部分進步理事,《大公報》的李純青,北平台灣同鄉會的曾明如,日本東京的台籍政治活動家楊春松和他領導的“留日華僑民主促進會”,香港的台籍人士林良材、林田烈、陳金石等都對台盟的建立和工作做出了貢獻。
台盟的成立使島內外台胞有了一個公開的政治團體,這對團結廣大台胞共同反對當時的美蔣統治,為解放台灣,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起到了應有的作用。 [5] 
截至2022年6月底,台盟在1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了組織,有盟員3400餘人。 [9]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台盟章程

總綱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是由台灣省人士組成的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擁護社會主義愛國者的政治聯盟,是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同中國共產黨通力合作的親密友黨,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中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
本盟是在台灣省人民“二·二八”起義以後,由一部分從事愛國民主運動的台灣省人士繼承台灣人民的愛國主義光榮傳統,根據當時台灣人民反對國民黨獨裁統治、實現民主政治和地方自治的願望,於1947年11月12日在香港成立。本盟成立後接受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新民主主義革命,支持台灣人民的反帝愛國民主鬥爭;響應中國共產黨提出的召開新的政治協商會議、成立民主聯合政府的 “五一口號”,參加了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參與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創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本盟參加人民政權和人民政協的工作,推動盟員和所聯繫的台灣同胞,為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為改革開放、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和促進祖國統一大業做出了貢獻。
本盟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一切活動準則,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本盟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刻把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了新時代的歷史方位,深刻把握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民日益增長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發展之間的社會主要矛盾,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本盟繼承和發揚台灣人民愛國愛鄉的光榮傳統,團結廣大盟員和所聯繫的台胞,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中共中央周圍,按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四個全面”戰略佈局以及中共中央確定的“兩個階段”戰略安排,為實現祖國完全統一、“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而奮鬥。
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是在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形成和發展起來的、符合我國國情的社會主義政黨制度。本盟遵循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在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長期實踐中形成的重要政治準則,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與中國共產黨在思想上同心同德,目標上同心同向,行動上同心同行。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的基本方針,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不斷推進政治交接,鞏固和發展和諧政黨關係。本盟作為參政黨,履行參政議政、民主監督、參加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協商的基本職能。
世界上只有一箇中國,大陸和台灣同屬一箇中國,中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不容分割。本盟堅決維護祖國的主權和領土完整,反對“台獨”分裂圖謀,反對外國勢力干涉。中國是兩岸同胞的共同家園,兩岸同胞是命運與共的骨肉兄弟,是血濃於水的一家人。本盟堅持一箇中國原則和“九二共識”,遵循“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秉持 “兩岸一家親”理念,全面貫徹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重要思想,廣泛聯繫台灣島內外各界人士,推動兩岸經濟社會融合發展,鞏固和深化兩岸關係和平發展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基礎,為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而努力。
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最本質特徵,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本盟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按照發揚社會主義民主、體現政治聯盟特點、體現進步性與廣泛性相統一的原則,繼承和發揚優良傳統,學習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思想建設為核心、組織建設為基礎、制度建設為保障,全面提高整體政治素質,努力把本盟建設成為與中國共產黨親密合作、共同致力於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適應新時代發展要求的參政黨。
本盟維護盟員和所聯繫台胞的合法權益,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本盟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並在貫徹民主集中制的同時,加強內部監督。
第一章 盟 員
第一條 凡居住在祖國大陸的台灣省人士,願意遵守本章程者,可以申請加入本盟。
第二條 盟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為建設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和實現祖國完全統一而奮鬥。
第三條 發展盟員要貫徹鞏固和發展相結合的方針,注重素質,將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有領導、有計劃地穩步發展,堅持以大中城市、中上層、有一定代表性的人士為主。申請入盟者,須提出書面申請,由盟員二人介紹,經組織考察和盟的基層組織通過,報盟的省、直轄市委員會審核批准,並報盟中央備案。盟中央必要時可直接發展盟員。
第四條 盟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國家利益,保守國家機密;
(二)遵守盟的章程和盟組織紀律,執行盟的決議,參加盟的組織生活,完成盟組織的任務;
(三)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特別是對台方針政策,學習科學技術和文化知識,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參政議政能力;
(四)自覺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積極投身實現民族復興的偉大夢想、偉大斗爭、偉大工程、偉大事業;
(五)密切聯繫羣眾,接受盟組織和羣眾監督;
(六)按期繳納盟費。
第五條 盟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盟的會議,閲讀盟的有關文件和刊物,在盟的會議和刊物上討論盟的工作;
(二)行使表決權,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盟所組織的有關國家大事的討論,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向盟的各級組織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
第六條 盟組織鼓勵和支持盟員積極從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統一祖國的偉大事業,並對有顯著貢獻者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 盟員工作調動或遷移時,應該轉移組織關係。
第八條 盟員有退盟的自由。盟員要求退盟,須向盟地方組織提出書面申請,由盟的省、直轄市委員會審核批准,並報盟中央備案。
無正當理由一年不參加盟的組織生活、不繳納盟費,本人又不提出退盟的盟員,由所在基層組織提出意見,經省、直轄市委員會核准,予以註銷盟籍,並報盟中央備案。
第二章 盟的中央組織
第九條 本盟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全盟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是它選舉產生的中央委員會。
全盟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以提前或推遲舉行。
第十條 全盟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議中央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並決定盟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三)修改盟的章程;
(四)選舉中央委員會。
第十一條 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如全盟代表大會提前或延期舉行,其任期相應地縮短或延長。中央委員會每年舉行一次全體會議。
根據工作需要,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調整、增選部分中央委員,調整和增選的人數,不得超過原有中央委員總數的五分之一,並報下一次全盟代表大會予以追認。
第十二條 中央委員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和常務委員,組成中央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中央常務委員會行使中央委員會職權。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處理中央常務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主席會議提名,由中央常務委員會任命秘書長。
第十三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在中央機關設立若干職能機構並任命其正職負責人。
第十四條 中央常務委員會必要時可設立若干非職能機構並任命其正職負責人。
第十五條 中央委員會必要時可召集全盟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
第十六條 全盟代表大會和全盟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中央常務委員會決定。
中央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全盟代表大會決定。
中央常務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三章 盟的地方組織
第十七條 盟的地方組織是:
(一)省委員會、直轄市委員會;
(二)省轄市委員會、直轄市的區委員會和區工作委員會。
第十八條 盟的各級地方組織的最高權力機關為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大會閉會期間是它選舉產生的同級委員會。
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由同級委員會召集,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
地方各級盟員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地方各級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上屆同級委員會決定,並報上一級委員會批准。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全盟代表大會、中央委員會和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聽取和審議同級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三)討論和決定同級委員會的重要事項;
(四)選舉同級委員會。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委員會選舉產生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根據需要可設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亦由同級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委員會職權。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委員會議,處理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經主任委員會議提名,由常務委員會或委員會任命秘書長。
第二十一條 地方各級委員會根據需要,設若干職能機構,也可設非職能機構的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二條 根據工作需要,經上級委員會批准,地方各級委員會全體會議可以調整、增選部分同級委員會委員,並報下一次盟員大會(或盟員代表大會)予以追認。
地方各級委員會必要時經上一級委員會同意,可召開盟員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重大問題。盟員代表會議的代表名額和產生辦法由同級委員會決定。
第四章 盟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三條 盟員三人以上可成立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盟員人數,並經上級委員會批准,分別設立盟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或小組。
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總支部、支部盟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經上級委員會批准,選舉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委員若干人,必要時可設副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由總支部、支部委員會選舉產生。小組可以推選組長。
第二十四條 盟的基層組織的任務是:
(一)貫徹上級組織的決議和決定;
(二)組織盟員學習思想政治理論、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盟的歷史,對盟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服務,開展盟內的批評和自我批評,協調關係,加強團結;
(三)根據上級組織的要求,結合本盟基層工作開展活動;
(四)推動盟員做好本職工作,組織盟員參加社會活動;
(五)反映盟員及所聯繫台胞的意見和要求,幫助他們解決實際問題。積極反映社情民意;
(六)發展盟員;
(七)收繳盟費;
(八)維護盟的紀律,提出對盟員的獎勵或處分意見。
第五章 盟的幹部
第二十五條 本盟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原則選拔和任用幹部。
第二十六條 盟的各級組織和各級領導班子要重視教育、培訓、選拔、使用幹部,特別是優秀年輕幹部。
第二十七條 盟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模範地履行章程所規定的盟員義務,特別是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並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
(二)具有政治把握能力、參政議政能力、組織領導能力、合作共事能力和解決自身問題的能力;
(三)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致力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祖國統一大業;
(四)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團結,自覺接受組織和盟員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盟中央和地方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實行任期制,原則上在同一職務上可連選連任兩屆,最多不超過三屆。
第二十九條 本盟重視對各級領導幹部的考核和評議,加強對各級領導幹部的監督。
第六章 盟的紀律和內部監督
第三十條 盟員違反盟的紀律,盟的組織要進行教育。如教育無效,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一條 對盟員的處分分為:警告、撤銷盟內職務、開除盟籍。
第三十二條 對盟員的處分,須經本人所在的基層組織討論決定,報省、直轄市委員會批准。
對地方各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處分,須由同級委員會討論決定,報上一級組織批准,並報中央備案。
對中央委員會委員的處分,須報經中央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三條 處分盟員要嚴肅、慎重,做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規、處理恰當。受處分的盟員對處分有不同意見,有權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申訴。
第三十四條 本盟設立中央監督委員會。中央監督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領導下,對盟的中央領導機構履行職責進行監督。重點對領導班子、領導機構成員和在盟中央機關擔任公職的盟員遵守章程和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推進反腐倡廉工作。
第三十五條 中央監督委員會委員的名額由中央委員會決定,組成人員由主席會議提名,中央委員會決定。中央監督委員會的任期同中央委員會。
第三十六條 省、直轄市委員會參照中央監督委員會的規定,設立相應的內部監督機構。有條件的地市級組織可以設立內部監督機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中央委員會,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屬於中央常務委員會。 [2]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歷任主席

謝雪紅(1949—1958)
蔡嘯(1979—1983)
蘇子蘅(1983—1987)
林盛中(1987—1988)
蔡子民(1988—1997)
張克輝(1997—2005)
林文漪(2005—2017) [6] 
蘇輝 [7]  2017— [8]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現任領導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主席

主席:蘇輝(女)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副主席

李鉞鋒、吳國華(女)、鄭建閩、江利平、孔令智、符之冠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常委

(25名,按姓氏筆畫為序排列)
王昱、孔令智、呂少軍、劉豔(女)、劉江東、江爾雄(女)、江利平、許可慰、蘇輝(女)、李鉞鋒、楊曉紅(女)、吳國華(女)、鄒振球、張嘉極、陳軍(女,高山族)、陳椿、陳子云(女)、陳玉玲(女)、陳清莉(女)、林敏、鄭建閩、符之冠、蔡欣(女)、蔡睿、潘新洋 [10]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機構設置

參考資料來自: [12] 

台灣民主自治同盟地方組織

地方組織名稱
成立時間
備註
台盟北京市委
1949.7.3
原為華北總支部
台盟上海市委
1949.7.31
原為華東總支部
台盟廣東省委
1950.1.2
原為華南總支部
台盟大連市委
1950.4.2
原為旅大特別支部
台盟福建省委
1957.6
原為福建省支部籌委會
台盟天津市委
1979.12.24

台盟湖北省委
1980.2.23

台盟吉林省委
1981.8.3

台盟雲南省委
1981.11.6

台盟泉州市委
1982.7.28

台盟南京市委
1981.9.23

台盟瀋陽市委
1982.12.23

台盟漳州市委
1983.1.16

台盟福州市委
1983.3.22

台盟廣州市委
1983.5.13

台盟廈門市委
1983.7.23

台盟南平市委
1984

台盟海南省委
1991.1.25

台盟重慶市工委
1991.3.20
原為重慶支部
台盟成都支部
1991.8.12

台盟陝西省委
1991.12.25

台盟海口市委
1993.1

台盟武漢市委
1994.12.17

台盟浙江省委
1995.11.25

台盟三亞市委
1996.8

截至2002年4月8日 [11]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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