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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

(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總稱)

鎖定
羅馬法,一般泛指羅馬奴隸制國家法律的總稱,存在於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它既包括自羅馬國家產生至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習慣法在內。
羅馬法,也包括公元6世紀中葉以前東羅馬帝國法律
在十七世紀以前,並沒有誰對“十人立法會”的組織和《十二表法》制定的事實產生過懷疑。自意大利歷史學家維科(1668-1744)首先提出異議後,意大利歷史學家帕伊士(1865-1939)和法國法學家朗貝脱更進一步主張《十二表法》全系後人杜撰的作品。 [2] 
恩格斯:“羅馬法是資本主義前的商品生產的完善的法,也包含着資本主義時期的大多數法律關係” 。 [3]  在一個資本主義社會,資本本身成為主體。人類是它的棋子,淪落到通過餵養野獸來弄清他們如何在夾縫中獲得他們所需要的東西。 [4] 
權利的概念起源於古羅馬,希臘古人沒有權利概念,而是使用正義一詞。權利的概念帶有某種商業氣息,力量就在權利背後,這些概念全與集體的獸的習氣有關。讚美古羅馬為我們遺留下權利概念,是駭人聽聞的事。 [5] 
中文名
羅馬法
外文名
Roman law
存在於
羅馬奴隸制國家的整個歷史時期
產    生
西羅馬帝國滅亡時期的法律

羅馬法歷史

羅馬法產生背景

古羅馬奴隸制國家發源於意大利。公元前8世紀以前。傳説羅慕路斯於公元前754至前753年創建羅馬城。
公元前7世紀後,羅馬社會產生了奴隸主和奴隸兩個基本對立的階級。平民承擔羅馬大部分的税收和羅馬軍事,卻不能享有政治權利。
公元前6世紀中葉,羅馬貴族被迫讓步,第六代王塞爾維烏斯·圖利烏斯以地域關係來劃分居民,並按照財產的多少將居民劃分為五個等級。

羅馬法製法

元老院被迫於公元前454年成立了十人立法委員會,還派人到希臘考察法制。於公元前451年制定法律十表公佈於羅馬廣場。次年,又制定法律二表,構成了所謂的《十二表法》,又稱《十二銅表法》,這是古代羅馬的第一部成文法典。據説銅表在公元前390年高盧人入侵羅馬時被毀。

羅馬法法規結構

《十二銅表法》的篇目依次為傳喚、審理、索債、家長權、繼承和監護、所有權和佔有、土地和房屋、私犯、公法、宗教法、前五表的追補及後五表的追補。 [1] 
《十二銅表法》的原文早已丟失,但從後來羅馬法學家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相互交錯。它不僅規定了權利和義務,而且還規定了極為嚴酷的債務奴役制(債務人若無力償還債權人的債務,那麼債權人就可以把他處死,或賣至第伯河以外的任何地方)。

羅馬法地位和意義

《十二銅表法》是古羅馬第一部成文法典,也是第一部可以按律量刑的法,是古羅馬固有習慣法的彙編,它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許多世紀以來,《十二表法》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羅馬法發展歷程

羅馬法國法大全

第一,《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eus)。它將歷代羅馬皇帝頒佈的敕令進行整理、審訂和取捨而成。
第二,《查士丁尼法學總論》,又譯為《法學階梯》(Institutiones)。它以蓋尤斯的《法學階梯》為基礎加以改編而成。
第三,《查士丁尼學説彙纂》,又譯為《法學彙編》(Digesta)。這是一部法學著作的彙編。
第四,查士丁尼皇帝在位時所頒佈的敕令168條,稱為《查士丁尼新律》(Novallae)。
至公元12世紀統稱為《國法大全》或《民法大全》又稱查士丁尼法典。

羅馬法淵源和分類

羅馬法淵源

(1)習慣法。公元前450年以前,羅馬國家法律的基本淵源為習慣法。
(2)“立法機構”制定的法律。羅馬共和國時期的主要立法機關是民眾大會、百人團議會與平民會議,它們制定的法律是共和國時期最重要的法律。
(3)元老院決議。元老院是共和國時期羅馬最高國家政權機關,並享有一定的立法職能,議會通過的法律需經它批准方能生效。帝國時期,元老院被皇帝所控制,其本身所通過的決議具有法律效力。
(4)長官的告示。羅馬高級行政長官和最高審判長官發佈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羅馬法的重要淵源之一。
(5)皇帝敕令。主要包括:敕諭、敕裁、敕示、敕答。
(6)具有法律解答權的法學家的解答與著述

羅馬法分類

按照權利內容可劃分為人法、物法、訴訟法。人法是規定人格與身份的法律;物法是涉及財產關係的法律;訴訟法是規定私權保護的方法。

羅馬法基本內容

羅馬法人法

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包括自然人、法人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婚姻家庭關係等內容。
(1)自然人
羅馬上的自然人有兩種含義:一是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二是法律上的人,是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
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
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羅馬法上法人分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兩種。前者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後者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基金。
法人的成立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必須具有物質基礎;(2)社團要達到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財團需擁有一定數額的財產,數額多少沒有嚴格規定;(3)必須經過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許。
(3)婚姻家庭法
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古羅馬所稱的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包括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後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羅馬法的婚姻有兩種:,即”有夫權婚姻”和“無夫權婚姻”。

羅馬法物法

物法在私法體系中佔有極其重要的地位,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對後世資產階級民法的影響最大。物法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羅馬法上所説的物,範圍極廣,泛指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對人有用並能滿足人需要的一切東西。它不僅包括: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還包括無形體的法律關係和權利。
物的分類主要有: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物權是指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其範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物權的種類主要有五種: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羅馬法中的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早期採用“概括繼承”的原則,後來逐步確立了“限定繼承”的原則。
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
在羅馬法中,債是物法的一個重要內容。
羅馬法中債的發生原因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一類是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此外,準契約和準私犯也是債發生的原因。
羅馬法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不同,對債進行了詳細的分類,主要有: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羅馬法訴訟法

訴訟分為公訴和私訴兩種。
公訴是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
私訴是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私訴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在羅馬法的發展過程中,訴訟程序先後呈現出三種不同的形態:法定訴訟、形式訴訟、特別訴訟。

羅馬法復興

12世紀初,西歐各國先後出現了一個研究和採用羅馬法的熱潮,史稱羅馬法復興。
(1)註釋釋法學派與羅馬法的復興
公元1135年在意大利北部發現《查士丁尼學説彙纂》原稿,從此揭開了復興羅馬法的序幕。
意大利波倫亞大學最先開始對羅馬法的研究。學者採用中世紀西歐流行的註釋方法研究羅馬法,因而得名為“註釋法學派”。
註釋法學派在復興羅馬法的運動中,起了開創作用,他們使對《國法大全》的研究成為一門科學,幫助人們瞭解和熟悉了羅馬法,為運用羅馬法奠定了基礎。
2)評論法學派與羅馬法研究、適用的新發展
14世紀在意大利又形成了研究羅馬法的“評論法學派”。
該學派的宗旨是致力於羅馬法與中世紀西歐社會司法實踐的結合,使羅馬法的研究與適用有了新的發展。羅馬法在意大利復興以後,很快擴展到西歐各主要國家。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