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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自然法學

鎖定
古典自然法學,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啓蒙思想家和革命家倡導的自然法學説,同古代自然法學説和現代(復興)自然法學有區別。
中文名
古典自然法學
所屬學科
法學
古典自然法學的著名代表人物有荷蘭的H.格老秀斯、B.斯賓諾莎,英國的T.霍布斯、J.洛克,法國的伏爾泰、孟德斯鳩、盧梭,美國的T.傑佛遜、T.潘恩,德國的普芬道夫等。他們宣揚理性主義的自然法思想;認為在人類的自然狀態下,人們的生活受體現理性規律的自然法調整,後來人們又根據理性的要求,訂立契約,建立國家。他們還指出,封建制度和神權政治違反自然法的精神,沒有理性,扼殺天賦人權,因而應當改造或推翻。在他們提出的理想國家方案中,包括實現人的自由、天賦人權、法律平等及權力分立(特別是三權分立)等內容。古典自然法學是近代資產階級革命的旗幟。美國的《獨立宣言》、法國的《人權和公民權宣言》和法國大革命中產生的憲法,都體現了這一學説的精神。在17、18世紀,古典自然法學是歐洲和北美居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潮。古典自然法學雖然具有巨大的歷史進步性,但其資產階級的階級侷限性也很明顯,它所要建立的、不過是資產階級的國家和法律制度。進入19世紀,它的顯赫地位便被其他法學思潮,尤其分析法學所取代。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195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