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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案範圍
鎖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 中文名
- 受案範圍
- 定 義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1)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
(2)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
(3)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5)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複處理行為;
(6)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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