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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許可制度
鎖定
- 中文名
- 取水許可制度
- 外文名
- regulation of permission requirement of drawing water from water body
取水許可制度介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規定:“國家對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取水許可制度是體現國家對水資源實施權屬統一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水資源管理的核心,貫穿於水資源調查、評價、規劃、開發、利用、保護和監測的全過程,有利於實現水資源良性循環狀態下的合理開發、高效利用、有效保護、強化管理。這種制度己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普遍使用。取水許可制度是實現流域或區域水資源可持續利用,保障國家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有效措施。
取水許可制度必備條件
(1)水資源調查評價。要求在水資源評價中,不僅要對天然水資源的數量和質量進行科學考察,還應根據社會經濟發展不同階段對生態環境用水作出科學的預測,通過供需分析,為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科學分配和管理指出方向。在此基礎上,對一個流域(或區域)可開發的水資源量作出評價,作為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審批取水的依據
[3]
。
(2)流域(或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根據水資源評價成果結合國民經濟佈局和發展速度,以可開發的水資源量為約束條件,編制流域(或區域)水資源綜合規劃,制定可供水量分配方案,作為對流域及行政區域內各用水户取用水資源的審批依據。
(3)水中長期供求計劃。在水資源綜合規劃基礎上,編制水的中長期供求計劃,
申報用水計劃合理分析的依據,以滿足本地區正常取水的需要。
(4)符合有關水資源開發利用的政策、法規、原則及特殊政策等的規定。
取水許可制度基本原則
②嚴格執行申請審批程序。
③嚴格遵循取水許可監督管理辦法。
④嚴格實行總量控制。
⑤嚴格實施動態監督管理。
取水許可制度總結
取水許可制度是我國用水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用水管理制度
[3]
,如前蘇聯、羅馬尼亞、匈牙利、保加利亞、德國、英國。根據我國《水法》規定,取水許可證的適用範圍小,它只限於直接從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用户,而對於使用自來水和水庫等供水工程的,在江河、湖泊中行船、養魚的,為家庭生活、畜禽飲用取水和其他少量取水的,不需要申請取水許可證。對違反取水許可有關規定的,批准取水申請的機關有權撤銷其取水權,並收回取水許可證或其他形式的取水批准文件。實行取水許可制度,是國家加強水資源管理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協調和平衡水資源供求關係,實現水資源永續利用的可靠保證。
取水許可制度電子證照
取水許可證是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按照統一標準規範核發的授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取水權的唯一、合法法律文書。應用推廣取水許可電子證照,是水利系統落實國務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推進“互聯網+政務服務”、全面實行取水許可“一網通辦”的重要方面,有利於提升水資源管理政務服務規範化、便利化水平。
為了促進取水許可電子證照的推廣應用,水利部組織制定了相關標準,開發完成了全國取水許可證電子證照系統,大幅簡化優化取水許可申請表簿,率先將取水許可事項納入水利部在線政務服務平台實行一網通辦。還確定北京市、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浙江省衢州市為全國取水許可電子證照應用試點,衢州是其中唯一的地級市。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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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薄曉波. 論水資源論證制度與取水許可制度的關係[J]. 水利發展研究, 2012, 12(2):37-42.
- 2. 馮嘉. 取水許可制度適用範圍辨析——對《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質疑[J]. 資源科學, 2013, 35(3):578-584.
- 3. 汪斌. 取水許可制度之法律分析——兼論我國的取水許可制度與現代水權制度的衝突[C]// 2002年中國環境資源法學研討會. 2002.
- 4. 全國取水許可電子證照應用推廣實現重大突破 .中國政府網 [引用日期2019-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