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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訴

鎖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本訴的原告在反訴中稱為“反訴被告”,本訴的被告稱為“反訴原告”。 [1] 
中文名
反訴
外文名
countercharge

反訴定義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1條的規定,本訴的被告可以向本訴的原告提起反訴。反訴,是指在正在進行的訴訟中(訴訟系屬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的原告為被告提起的訴訟。本訴的原告在反訴中稱為“反訴被告”,本訴的被告稱為“反訴原告”。

反訴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適用自訴的規定。 [1] 

反訴反訴的要件

反訴的提起須滿足一定要件,否則法院將以反訴不合法駁回當事人的反訴。這些要件具體為:
(一)本訴正在進行中(訴訟系屬中)辯論終結前
如果本訴尚未開始或本訴辯論已經終結,則不可能提起反訴。如果本訴正在進行中,辯論終結前提起了反訴後,即使本訴撤回,也不影響反訴的存在。
(二)反訴不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如果反訴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的,審理本訴的法院因為無權管轄,而不得將反訴與本訴合併審理。
(三)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
反訴能夠與本訴適用同一程序,也是反訴提起的要件,因為如果反訴不能與本訴適用同一種程序,就不能實行訴的合併審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簡易程序,而反訴應當適用普通程序,則因為程序的不同,不能在本訴的訴訟系屬中提起反訴。但如果本訴適用的是普通程序,而反訴屬於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則可以合併審理,因為普通程序並不排斥簡單的民事案件,合併以後適用普通程序是妥當的。
(四)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或與本訴請求在防禦方法上有牽連
之所以允許當事人提起反訴,其意圖在於將兩訴合併審理以便降低訴訟成本,實現糾紛的一次性解決,因此,就要求反訴與本訴有一定的牽連性。我國《民事訴訟法》允許提起反訴,但沒有明確規定反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係。德國、日本民事訴訟法均規定反訴的提起須有一定的牽連關係,並抽象地表達為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或與本訴請求的防禦方法有牽連。這種牽連關係在學理上解釋或歸納為以下情形:
1、反訴和本訴的訴訟標的屬於同一法律關係或同一權利。例如,本訴要求確認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借貸關係,而反訴請求為要求本訴原告根據該借貸關係返還借款。應當注意的是,在共有物分割的訴訟中,儘管本訴被告與本訴原告是基於同一共有關係,但被告對原告主張的否定不能構成反訴;
2、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基於同一法律關係或同一原因事實。例如,本訴原告在本訴中要求本訴被告給付買賣標的物,而本訴被告則向本訴原告主張支付價款。本訴原告要求給付標的物的請求和反訴原告要求支付價款的請求都受制於同一個法律關係——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買賣關係。雙方之間因鬥毆受傷,各自向對方主張賠償的情形就是基於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的本訴與反訴;
3、反訴請求與本訴請求互不相容或其中一個請求為另一請求的先決問題。例如,本訴原告請求確認某房產為其所有,而本訴被告提起反訴要求確認自己對該房產全部或部分擁有所有權。這兩個訴訟請求是不相容的。本訴原告要求離婚,而被告反訴要求確認婚姻關係無效。反訴就成為本訴的前提,如果反訴請求成立,本訴必然不成立。
(五)反訴須由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

反訴反訴的程序

反訴作為一種訴,在程序上與本訴的提起是相同的。提起反訴同樣必須符合起訴的條件。提起反訴,須在本訴受理以後,本訴辯論終結之前。反訴也同樣要預交案件受理費,訴訟標的相同的應不再就反訴收取案件受理費。
法院在本訴被告提出反訴後,法院應當對反訴要件進行審查,不具備反訴要件的,法院應當予以駁回。
從國外的實踐來看,儘管反訴要求滿足起訴的條件,但為了簡化程序,並不要求反訴必須像起訴那樣提交書面訴狀,可以在開庭審理(言詞辯論)中以口頭方式提出,法庭將反訴的請求記錄在案。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證據規定》看,司法解釋希望反訴儘可能在開庭審理前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而不是在開庭審理中提出,其理由大概想保障對方證據答辯的權利。但這樣一來,就限制了被告在辯論終結前提出反訴的權利。
法院受理反訴,意味着將本訴與反訴合併進行審理。但應當注意的是,合併審理與合併辯論不是一個概念,合併審理並不等於兩訴的辯論合併,合併審理應當是指同一個法院的審判組織同時按照同一種程序審理本訴和反訴。原則上,反訴的辯論應當與本訴的辯論合併,如果合併將使訴訟過於複雜從而導致訴訟遲延的,法院也可以分別辯論。辯論的合併實際上就是開庭審理的合併,即反訴和本訴在同一開庭審理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
反訴和本訴合併審理後,如何進行裁判是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技術性問題。由於本訴和反訴畢竟是兩個獨立的訴,因此法院應當分別對本訴和反訴作出處理。

反訴司法觀點

(一)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是否構成反訴
主編:江必新、夏道虎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重點條文實務詳解(下) 引用1106頁
反訴雖然以本訴的存在為前提,但反訴具有獨立性,原告的訴訟無論是撤訴或是被駁回,均不影響反訴的繼續審理。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必須建立在離婚基礎之上,即離婚損害賠償請求與離婚請求緊密相連,如果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被告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則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故被告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沒有相對的獨立性,不能抵銷和吞併原告請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不構成反訴。
從訴的合併來看,離婚案件中往往會將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探望權等問題一併處理,即將幾個有內在聯繫的訴,合併於一個訴訟程序中進行審理,訴訟法上叫作訴的合併。訴的合併包括訴的主體合併與訴的客體合併,而離婚案件訴的合併屬於訴的客體合併。當有過錯一方的本訴是離婚時,無過錯方作為被告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既不是對本訴事項的添加,也不是對本訴的反訴,而是一個新的訴,屬於普通共同訴訟的範疇,人民法院可以合併審理,這既是查明案件事實之必須,也是節省訴訟成本之必要。但前提條件必須是判決准予離婚,如果是判決不準予離婚,則不應單獨判處離婚損害賠償,如同主訴與附帶之訴的關係,判決不準予離婚,就不發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撫養問題。離婚請求權是主權利,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從權利。主權利不行使,從權利也就無法主張。《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29條第2款、第3款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於當事人基於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在同一個離婚案件中,被告提出的離婚損害賠償請求可以和原告的訴訟請求合併審理,但不構成反訴。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二)當事人提出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主張,是屬訴訟中的抗辯抑或反訴
主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貫徹實施工作領導小組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理解與適用(二) 引用0784頁
出賣人履行交付義務後訴請買受人支付價款,買受人認為出賣人違約在先的,可以對方違約為由拒絕履行自己的義務,也可以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此時,應根據買受人主張的具體內容及相應目的判斷買受人的行為是抗辯還是反訴。如果買受人的主張只是表示其不同意支付價款,也不願意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其目的在於否定出賣人的支付價款以及違約金請求權,則其主張僅是對請求權的一種防禦,故應認為是提出抗辯。如果買受人在訴訟中主張,出賣人違約在先,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則可以看出其目的不僅僅是對出賣人支付價款以及違約責任請求權的一種防禦,而是在出賣人請求權範圍之外主張積極的權利,實際上提出了新的訴訟請求。由於買受人提出的出賣人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的請求與出賣人在本訴中主張的買受人支付價款的請求是基於同一合同,具有牽連性,故可以合併審理。因此,買受人提出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的,應要求其提出反訴並交納相應的訴訟費用。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反訴相關詞條

本訴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