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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律法主義

鎖定
反律法主義(Antinomianism), 源於希臘字根anti (反) nomos(律法),泛指那種認為基督徒不必宣揚和遵守舊約時代的道德條文的主張。近代教會史上圍繞該論題的爭論主要有兩次。一次系宗教改革之初馬丁·路德與阿格利果拉(Johann Agricola)的爭論。第二次爭論發生在17世紀的新英格蘭。
中文名
反律法主義
外文名
Antinomianism

目錄

反律法主義理由

教會歷史上的“反律法主義”一般基於三條理由:(1)認為基督已經釋放他的門徒獲得完全自由,因此基督徒不必再受舊約律法的約束,具有代表性的如第二和第三世紀北非“亞當派”。(2)認為律法是從創造物質世界的惡神來的,並非來自聖善的天父,因此“屬靈的人”與之完全無份,以馬西昂主義和多數諾斯底派為代表;(3)認為人犯罪是因為人的生存狀態使然,罪既是不可避免,因此無須通過遵行律法來刻意抵制,很多現代存在主義神學家持該觀點。

反律法主義爭論

近代教會史上圍繞該論題的爭論主要有兩次。一次系宗教改革之初馬丁·路德與阿格利果拉(Johann Agricola)的爭論。路德主張,舊約道德律是為着幫助罪人認識自己的不配,從而預備接受恩典,所以雖然無正面造就信徒的功效,但是從反面為恩典作鋪墊。阿格利果拉則認為,舊約律法連反襯的功效都不具有。他是改教時期“反律法主義”的代表人物。第二次爭論發生在17世紀的新英格蘭。當時北美殖民地居主導地位的清教徒社團認為律法系聖約神學的一部分,得救的人必須成全上帝與人立的約,包括稱義的預備之約(舊約律法),為追求成聖不懈努力。因此,他們主張律法不可廢棄。以哈切森(Anne Marbury Hutchinson)為代表的另一派人士則認為聖約分為“善工之約”(舊約)和“恩典之約”(新約),後者與前者迥然有別,而基督徒系承受後者,而非前者。哈切森最後招致放逐的命運。當代大部分保守的教會人士認為舊約律法起着雙重作用:揭示人的罪,提供道德生活的準則,因此必須予以尊重。而存在主義倫理學、處境倫理學、道德相對論的倡導人士多傾向於“反律法主義”的觀點。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