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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鎖定
中華民國南京政府與美國政府於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簽訂的包括通商航海設領等內容的條約。
中文名
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簽訂日期
1946年11月4日
簽訂方
中華民國南京政府與美國政府
中華民國南京政府與美國政府於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簽訂的包括通商航海設領等內容的條約。1948年11月30日在南京交換批准書,條約生效。有效期5年。共30條,並附有議定書。締約雙方有互派正式外交代表至對方政府的權利,並享受國際法原則所給予的權利、優例及豁免。締約雙方的國民,應允許進入締約彼方的領土,允其居住、旅行、經商;國民、法人、團體應允其從事政府不禁止的商務、製造、加工、科學、教育、宗教及慈善事業,允許為此租賃房屋或土地。所受優待,不得低於第三國的優待。國民、法人、團體有發起及設立的權利,購買、所有與出售股票的權利,享有組織與參加彼方法人、法人團體的權利。締約此方的國民在彼方領土,身體、財產應受保護。國民、法人、團體享有在彼領土向法院、行政機關陳訴的自由。在彼方領土內的住宅、貨棧、工廠、商店及其他業務場所,一切附屬房地,不得非法進入或侵擾。有取得、保有與處分地產及不動產的權利。動產的取得、保有、租賃、佔有或處理,應享受不低於第三國國民、法人、團體的待遇。發明、商標、商號應受保護。從事商業、科學、教育、宗教或慈善事業,不得高税和高費用。允其信仰、禮拜、設立學校教育子女的自由。締約雙方對輸出、輸入品,不得加以禁止或限制,所收關税不得高於第三國。締約雙方對國際支付方法或國際金融交易進行管制時,對物品的輸入、輸出、購買、銷售、分配等,對彼方應給予公允的待遇。締約雙方領土間應有通商航海的自由。船舶載貨在對方口岸時,應給予公正的待遇。關於金銀、兵器、歷史文物,可阻止輸出、輸入。此方船舶包括軍艦在內,由於氣候惡劣或出任何危難,被迫避入締約彼方對外國商務或航業不開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領水時,應獲得友好待遇及協助。該條約雖名為“商約”,然其內容卻十分廣泛,包括通商、關税、航行、設廠、開店、金融、開礦、旅行、居住、置產、租貸、購地、訴訟、遺贈、繼承、匯兑、科學、教育、宗教、慈善事業等,還有涉及軍事義務的內容,是確定雙邊關係的綜合性條約。美國可以據約在中國享有政治、軍事、經濟方面的種種特權,而中國卻無力去美國投資經商、開礦設廠,也沒有大量產品可向美國銷售,船舶和軍艦也無能力去美國各口岸和內河航行。該條約實際上是中國單方面對美國全面開放。根據該條約,美國在中國領土全境取得特殊權利,給中國的主權、政治、經濟利益造成極大損害。
發佈者: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 [1] 
參考資料
  • 1.    中國軍事百科全書編審室.中國大百科全書·軍事:中國大百科出版社,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