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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議會

鎖定
參議會是抗日戰爭時期國民政府設立的地方性代議機構。
中文名
參議會
設立政黨
民政府設立
類    型
地方性代議機構
設立時間
抗日戰爭時期

參議會基本釋義

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長期未對設立省民意機關作出籌劃。直到1938年國民參政會成立後,不斷有參政員對此提出意見,國民參政會並正式作出決議,國民政府才決定各省設立省臨時參議會,於同年9月26日公佈了《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條例》規定,省臨時參議會參議員須具有下列兩種資格之一:甲、具有本省籍貫並曾在省內公私機關或團體服務兩年以上著有信望者;乙、曾在省內重要文化團體或經濟團體服務兩年以上著有信望者。
各省臨時參議員名額不等,多者五十名,少者二十名,在省臨時參議會組織條例中有規定。省臨時參議員不是由人民選舉產生。各縣可在本縣居民中根據前述兩種資格中的甲項,按規定名額遴選出候選人交省政府。省政府與省黨部可在本省文化團體和行政團體中根據前述兩種資格中的乙項,按規定名額的一倍遴選出候選人。各省政府將上述兩種候選人名單呈報行政院,轉國防最高委員會議決。國防最高委員會也可在省呈報的名單以外提名,但這種提名的人數不得超過該省參議員總數的十分之二。名單由國防最高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最後審定,以國民政府名義公佈。省臨時參議會設正副議長各一人,由行政院從參議員中提名,經國防最高委員會決定。由上述參議員的產生方法可見,政府遴選的省臨時參政會必不是真正的民意機關。
1937至1945年(即抗日戰爭時期),由於日本帝國主義大舉入侵,民族矛盾成為當時的主要矛盾,國內階級矛盾降至次要的和服從的地位。為了促進國共兩黨合作,發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中國共產黨撤銷或變更了根據地革命政權的稱謂或性質,改為與國民黨地方政權相同的名稱,在軍、政兩方面接受國民黨政權的領導。中共中央取消了中華蘇維埃共和國的稱號,於1939年1月15日,召開陝甘寧邊區第1屆第1次參議員大會,建立陝甘寧邊區參議會,作為代議制機關。大會通過了《陝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陝甘寧邊區各級參議會組織條例》等法律案,選舉產生了邊區參議會議長、常駐會議員和邊區政府、法院的負責人。1940年3月6日,毛澤東在為中共中央起草的題為《抗日根據地的政權問題》的黨內政權建設指示一文中,首先提出了參議會政權的"三三制"原則,即在人員分配上,共產黨員佔1/3,非黨的左派進步分子佔1/3,不左不右的中間派佔1/3。

參議會主要特點

參議會政權的主要特點是:
(1)擴大了政權的民主基礎。各級參議會不僅有共產黨領導,而且還有小資產階級的黨外進步分子,另外還有中等資產階級和開明紳士(即中間派),在人數比例上大致相等,各佔1/3。
(2)改變了革命政權的性質。"三三制"的參議會政權,是民族統一戰線的抗日民主政權。這種政權是贊成抗日、贊成民主的人們的政權,是幾個革命階級聯合起來對於漢奸和反動派的民主專政。它是和地主資產階級的反革命專政有區別的,也和土地革命時期的工農民主政權有區別。
(3)實行了民主集中制原則。參議會為最高政權機關,政府和法院由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邊區、縣、區實行代議制,每級均設參議會、政府和法院,鄉一級實行"議行合一"制,由參議會代行政府職能,不另設行政機構;參議會閉會期間,由選出的常務議員(或稱駐會議員)負責參議會日常事務。
(4)建立議員競選制並擴大了選舉範圍。除反動分子和漢奸外,所有抗日愛國的各個階層的人士,凡年滿18週歲,不分階級、民族、男女、信仰、黨派、文化程度,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同時,參議會議員通過競選產生。邊區參議員任期3年,縣(市)議員任期2年,鄉市議員任期1年。邊區參議會會議每年1次,縣(市)每半年1次,鄉市兩個月1次。
抗日根據地的參議會,雖然採用了國民黨參議會的名稱,但它們之間有着本質的不同。組織各階層的力量參加參議會,議決重大問題,對團結一切抗日力量,打擊日本侵略者,起到了積極作用。這種在抗日戰爭特定歷史時期所採取的政治制度,繼承了蘇維埃代表大會制度的基本原則,同時又發展和擴大了民主範圍,為後來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確立提供了豐富的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