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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習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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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習俗,原始社會的人們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中逐步自發形成並共同遵守的習慣和風俗。
中文名
原始習俗
含    義
原始社會的人們在長期的生產和生活中逐步自發形成並共同遵守的習慣和風俗
諸如,共同勞動,平均分配;禁止氏族內部通婚;參加氏族公共事務的討論、決定和管理,相互保護和進行血族復仇;共同繼承氏族已故成員的個人財產;共同舉行宗教儀式和祭祀,等等。這是人類生活中最早產生的一種社會行為規範,是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反映,歸根結底,反映了社會生產力發展的水平。原始社會正是藉助這種習俗來協調人們之間的關係,從而建立起一種有條有理的社會秩序,恩格斯指出:原始社會“沒有軍隊、憲兵和警察,沒有貴族、國王、總督、地方官和法官,沒有監獄,沒有訴訟,而一切都是有條有理的。…一切問題,都由當事人自己解決,在大多數情況下,歷來的習俗就把一切調整好了。”(《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1版,第92-93頁。) [1] 
參考資料
  • 1.    孫國華主編.中華法學大辭典 法理學卷[M]:中國檢察出版社,1997.03:第49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