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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貨物條款

鎖定
危險貨物條款,是指提單中規定對於危險貨物的處理和責任條款。通常規定託運人如事先未將危險貨物的性質以書面形式告知承運人,並在貨物包裝外表按有關法規予以標明,則不得裝運危險性、易燃性、放射性以及其他有害性質的貨物。否則,一經發現,承運人有權將其變為無害、拋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 [1] 
中文名
危險貨物條款
定    義
提單中規定對於危險貨物的處理和責任條款
託運人、收貨人應對未按上述要求裝運危險品使承運人遭受的任何滅失或損害負責。對託運人按上述要求裝運的危險品,當其危及船舶或貨物安全時,承運人仍有權將其變為無害、拋棄或卸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處置,但因此構成共同海損時,應由各受益方分攤。
參考資料
  • 1.    馬廣文.交通大辭典: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