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危險源分級
鎖定
- 中文名
- 危險源分級
- 外文名
- Hazard classification
- 實 質
- 對危險源的評價
- 分級依據
- 危險源引起事故後果的嚴重程度
- 劃分原則
- 導致事故和職業危害的直接原因
目錄
- 1 按危險源轉化為事故可能性大小
- 2 按事故危險程度
- 3 國標或行業標準規定
危險源分級按危險源轉化為事故可能性大小
按發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將危險源劃分為六級:
級別 | 事故出現可能性 | 危險概率 |
---|---|---|
A | 非常容易發生 | 10-1 |
B | 容易發生 | 10-2 |
C | 較容易發生 | 10-3 |
D | 不容易發生 | 10-4 |
E | 難以發生 | 10-5 |
F | 極難以發生 | 10-6 |
危險源分級按事故危險程度
從危險源轉化為事故後果的嚴重性來劃分危險源等級:
級別 | 危害後果 |
---|---|
一級 | 可能造成多人傷亡或引起火災、爆炸、設備及廠房設施毀滅性破壞 |
二級 | 可能造成死亡,或永久性喪失全部勞動能力,或可能造成生產中斷 |
三級 | 可能造成人員永久性喪失局部勞動能力,或危及生產暫時性中斷 |
四級 |
危險源分級國標或行業標準規定
1.國標GB33608—1983按墜落高度(即與基準面的高差)把高處作業(墜落事故危險源)劃分為四級:
一級:2~5m;
二級:5~15m;
三級:15~30m;
四級:30m以上。
2.《煤礦安全規程》按平均日產1t煤湧出的瓦斯量和瓦斯湧出形式。把礦井瓦斯(瓦斯爆炸危險源)劃分為三級:
低瓦斯礦井:湧出10m1以下;
高瓦斯礦井:湧出10m1以上;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3.冶金系統危險源等級劃分標準
原冶金部(1993)冶安環第264號文頒佈的《冶金企業危險源(點)分級、控制和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了危險源(點)劃分的等級。根據發生事故可能性和事故後果嚴重性的程度,一般分為四級。
一級危險源(A級):事故發生潛在危險性很大,並難以控制,一旦發生事故將會造成多人傷亡的重大事故地方。
二級危險源(B級):事故發生潛在危險性較大,並較難控制,容易發生傷亡或多人傷害的地方。
三級危險源(C級):雖然導致重大事故風險較小,但事故經常發生或潛伏有發生事故可能性較大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