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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接受

鎖定
危險接受,被害人對於構成要件結果沒有同意,但同意了該危險行為,最終該危險行為的危險性現實化為構成要件結果。主要包括兩種情形:(1)受害人雖然認識到了行為的高度危險性,但仍然繼續參與該危險行為;(2)積極的實施該危險行為,最終該行為的危險在受害人與他人的共同作用下現實化。在日本的刑法理論中,危險接受被視為阻卻違法性事由;在德國的刑法理論中,則屬於客觀歸屬論的下位歸屬標準,依據自我答責原理阻卻構成要件該當性。例如被害人認識到他人酒後駕車就有發生交通事故的危險,仍然乘坐。 [1] 
中文名
危險接受
釋    義
被害人對於構成要件結果沒有同意,但同意了該危險行為,最終該危險行為的危險性現實化為構成要件結果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