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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税收徵管罪

鎖定
指違反國家税收徵管制度,妨害國家税收正常活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中文名
危害税收徵管罪
外文名
The harm tax revenue collection crime
內    容
違反國家税收徵管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危害税收徵管罪具體罪名

逃税罪
抗税罪
逃避追繳欠税罪
騙取出口退税罪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虛開發票罪
偽造、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
非法出售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罪
非法出售發票罪
持有偽造的發票罪

危害税收徵管罪刑法學

第六節 危害税收徵管罪
第二百零一條 
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税務人員與逃税犯罪的行為定性。對此,可分兩種情況處理:
1、税務人員為幫助納税人逃避繳納税款而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納税人財物的,構成受賄罪和徇私舞弊不徵、少徵税款罪,以想象競合犯按其中的重罪論處;納税人的行賄行為和逃税行為屬於牽連犯,按其中的重罪從重處罰。
2、税務人沒有收受納税人的財物但與納税人相互勾結,共同實施逃税行為構成犯罪的,以逃税罪的共犯論處。 [1] 
第二百零二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拒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税收管理秩序。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税款的行為。暴力,是指對執行税收職務的税務機關工作人員人身實施襲擊或者其他強暴手段,如毆打、傷害、捆綁、禁閉等足以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行為,或者衝擊、打砸税務機關,嚴重破壞税務機關的正常秩序等。威脅,是指對執行徵税的工作人員實行恐嚇,達到精神上的控制,主要以殺害、傷害、毀壞財產、損害名譽等相威脅。儘管刑法未對本罪的構成規定任何情節上的限制,但根據刑法典第13條“但書”的規定,並非所有的抗税行為均須作為犯罪處理。為此,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0年5月7日印發的《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58條對夠策劃你跟本罪的情節作了比較明確的規定。本罪的主體只能是納税義務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本罪主觀方面出於故意。 [2] 
第二百零三條 
納税人欠繳應納税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税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税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欠繳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第二百零四條 
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税款,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騙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納税人繳納税款後,採取前款規定的欺騙方法,騙取所繳納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騙取税款超過所繳納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零五條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税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税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第二百零六條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 

危害税收徵管罪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七條 
非法出售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危害税收徵管罪專用發票

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
偽造或者出售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危害税收徵管罪非法購買發票

1、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二百零八條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購買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購買偽造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又虛開或出售的,分別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2、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發票
第二百零九條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特別巨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出口騙税
第二百一十條 
盜竊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使用欺騙手段騙取增值税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發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一十一條 
單位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三條、第二百零四條、第二百零七條、第二百零八條、第二百零九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第二百一十二條 
犯本節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五條規定之罪,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在執行前,應當先由税務機關追繳税款和所騙取的出口退税款。 [3] 

危害税收徵管罪量刑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4]  後逃避繳納税款罪取代了原來的偷税罪。“偷税”將不再作為一個刑法概念存在。
將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修改為:“納税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税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税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税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税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一款行為,經税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税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税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税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