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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文官制度

鎖定
印度文官制度,英國殖民政府為統治印度而建立的官僚政治制度。
中文名
印度文官制度
性    質
英國殖民政府為統治印度而建立的官僚政治制度
首創地
英國國內
印度推行時間
19世紀
簡介
文官制度首創於英國國內,19世紀推行於印度,使殖民地國家的高級官職為英國殖民當局控制。英國東印度公司作為商業機構,在早期業務活動中曾僱用英國青年擔任公司的書記、管事、商務人員、審計員、帳務員等。他們由公司董事推薦。被遴選的人員多與公司股東有密切關係,年齡在20歲以下,很少受過教育,薪俸亦低。公司職員犯貪污和舞弊等罪行的屢見不鮮,為此,公司要求他們簽訂契約以保證忠誠地為公司服務。在克萊武第二次任孟加拉省督期間(1765—1767年),公司首次實行這種契約制度。在哈斯丁斯任英印總督期間(1774—1785),建立了與商業分開的印度文官制度的基礎,但由於他不恰當地任命了一些有勢力的人物為印度高級文官,因而敗壞了這種制度。康沃利斯總督任內(1786—1793)正式採納立約文官制度。實行高薪待遇、嚴格監督,任命他們擔任所有高級官職,壟斷管區行政、司法和外交等方面的重要職位。從1853年開始實行在倫敦舉行公開的印度文官考試製度。1858年《維多利亞女王宣言》規定:凡女王治下的臣民,無論是歐洲人或印度人都可參加印度文官考試。1861年的《印度文官法》重申此義。但英國仍限制印度人擔任官職,例如1877年規定,報考者最大年齡為19歲,使印度人很難通過這種考試而被錄取。這引起印度人強烈不滿,導致“文官運動”。1879年准許不經過文官考試任用印度人為高級官員的法令生效,但不得超過1/6。1886年以後廢止“法定文官制度”,印度國家機構的重要官職仍由英國人壟斷。印度協會為改變這一狀況,1877年發動全國性政治運動,要求提高文官考試年齡,在英國和印度同舉行考試。國大黨在其早期活動中也把改革文官考試製度列為政治綱領之一。1922年英國政府實行除通過倫敦文官考試任用印度人為文官外,也在印度舉行補充新文官的考試製度,從而接受了印度人呼籲達半個世紀的要求。同年,英國首相在下院宣稱“印度文官制度是印度憲政結構中的鋼架”。 [1] 
參考資料
  • 1.    黃心川主編.《南亞大辭典》:四川人民出版社,1998年2月:第48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