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製鏈接
請複製以下鏈接發送給好友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

鎖定
博茨瓦納實行一院制,即博茨瓦納國民議會(National Assembly,以下簡稱議會),成立於1965年3月1日。另設酋長院(House of Chiefs),為議會有關部落和傳統事務的諮詢機構。
中文名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
成立時間
1965年3月1日
國家/地區
博茨瓦納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簡史

博茨瓦納每5年舉行一次議會選舉。
博茨瓦納議會遵循的準則是:高質量的服務、透明公開、團隊協作、相互尊重。 [1]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地位

博茨瓦納實行多黨議會制,立法、行政和司法三權分立。議會行使立法權,內閣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
酋長院是博議會涉及部落傳統事務的諮詢機構,由35名成員組成,其中博八大部族大酋長為當然成員,22名由各地區選舉產生,另有5名由總統任命。酋長院不定期舉行會議,但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一般是在有重要事情需要磋商時舉行。會議的時間和地點由酋長院主席決定。議會議案凡涉及部族酋長和頭人職務的任免、傳統法院的組織機構和權力、習慣法的確認以及其他部族事務時,需將議案副本提前交酋長院徵得同意。涉及部族事務的議案,在提交酋長院之前不能討論。酋長院在必要時可要求政府部門負責人到酋長院説明情況並回答問題,政府部門負責人也可向酋長院徵詢意見。酋長院主席和副主席由酋長院成員選舉產生。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選舉與產生

議會由總統、民選議員、特選議員和議長組成,共有63名成員。總統是議會當然成員,有權召集或解散議會;民選議員(57名)由選民按選區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特選議員(4名)由總統提名經議會表決產生;議長由議員(民選和特選)從議員或非議員中選出,主持議會會議,無投票權。在議會中擁有席位的各黨派可向議會秘書長提交本黨議長候選人,由議員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副議長從議員中選舉產生。總統、副總統、部長及副部長不能擔任議長或副議長職務。
年滿18歲的博茨瓦納公民即具備選民資格。參選各黨派在各選區推選本黨議員候選人,可連選連任。獨立選舉委員會負責選舉的籌備和組織工作。 [1]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職權

議會的主要職權是: 制定法律,修改憲法,討論國內和國際事務,審議國家發展計劃和政府財政預算。
議會對一般議案的表決,半數以上通過即可;如反對票與贊成票相等,議案被否決。重要議案需三分之二以上議員贊成方能通過。涉及國家財政的議案,只有在總統的建議下才能討論。議會通過的議案需經總統批准才能生效。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組織結構

議會下設常務委員會(Standing Committees)和會期專責委員會(Sessional Select Committees)。議會亦可授權成立特殊專責委員會,如 HIV/AIDS委員會。每位議員可參加多個委員會。
常務委員會主要負責處理議會內部事務,包括選舉、程序、特權、議會職員及議員利益等5個委員會,任期與議會任期相同。
會期專責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查和監督,向議會提交關於本委員會負責領域的報告,待議會討論通過後由行政部門實施。主要包括財政、勞工、衞生、住房、附屬法例、法律改革、公共會計、業務諮詢、人口與發展、農業與環境以及外交、貿易與安全等11個委員會,任期與議會任期相同。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會議制度

議會會議一般由議長主持。如議長缺席,由副議長主持。議會法定出席人數為除會議主持外,需達到總數的三分之一。
議會每年有3個會期,分別為:
(一)2月至4月,主要活動是財政部長作政府財政預算報告並由議會討論及通過;
(二)7月至8月,主要活動是討論各項法律草案和政策以及對政府工作進行質詢;
(三)11月至12月中旬,主要活動是總統作國情諮文,報告政府一年來的政績得失和下一年工作計劃。
每週開會時間:每週一至週四14∶30—19∶00,其中16∶00—16∶30休息;週五09∶00—13∶00,其中10∶00—10∶30休息。
議會一般用茨瓦納語辯論,但涉及外交、預算、財政等議題的辯論以及總統講話需用英語。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立法程序

議員提交的議案主要有兩種:主體議案(Substantive motions)和附屬議案(subsidiary motions)。主體議案主要是與國家和公眾利益相關的議案。提案人一般提前幾天將其準備向議會提交議案的時間通知其他議員。附屬議案主要關於議會自身程序,提案人一般不事先通知提交議案的時間。
在得到議長同意後,提案人將議案提交議會審議。審議程序包括:
(一)一讀:提案人向議會大會簡要介紹議案內容。與會議員不進行辯論,通過投票方式通過一讀。
(二)二讀:提案人向議會大會詳細介紹議案內容。與會議員就議案一般原則進行充分討論,並投票決定通過或否決該議案。
(三)委員會討論:負責該議案涉及領域的委員會就議案各項條款逐條進行討論,並投票決定通過或否決該議案。
(四)三讀:與會議員對議案進行投票表決,不再進行辯論,也不再對議案內容進行修正。如投票通過,議案將提交總統簽署。
(五)總統簽署:如總統簽署議案,該議案成為正式法律條例。如總統拒絕簽署,議案由議會再次進行審議,程序同前。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議員制度

根據博茨瓦納1961年4月實施的《國民議會權利與義務條例》規定,議員享有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
1.進入議會辦公區域和參加議會會議。
2.在出席議會或委員會會議期間,議員如犯民事債務,可不被逮捕;議會會期期間,議員如犯刑事罪行,在沒有議長同意的情況下,議員在議會所在辦公區域內可不被逮捕。
3.議長在認為有必要的情況下,可授權允許非議會工作人員進入議會辦公區域,並可隨時命令非議會工作人員離開議會辦公區域。
4.議會及各委員會可向非議會工作人員發出傳喚令,允許其旁聽議會會議並可向會議作證,提供其所持有的書籍、記錄或文件等議會所需證據。如出席議會會議,傳喚令由議長下令,秘書長起草。如出席委員會會議,傳喚令由委員會主席起草。傳喚令可由議會工作人員或博茨瓦納警察官員送達。
如被傳喚的人員未按時出席會議,議長授權秘書長簽發逮捕令,由博茨瓦納警察官員將被傳喚人員帶至會場。被傳喚人員出席會議後,議長可批准釋放該人員。
議會或委員會傳喚有關人員與會須按司法程序執行。
在議會或委員會會議中所需何種文件或證據,須由與會議員決定。
5.未經允許試圖進入或私自進入後拒絕離開議會辦公區域者,按情節輕重將被處以50普拉以下的罰款,或被判不超過3個月的監禁。
6.如議員接受、同意接受或企圖接受賄賂等非法所得利益,在議會會議中受他人指使發言、投票等,按情節輕重將被處以400普拉以下的罰款,或被判不超過2年的監禁。
7.如議長認為議員在議會會議中提及的部分內容不適合對外公佈,可下令禁止以任何形式對外公開這些內容。任何人如將這些內容對外公佈,按情節輕重將被處以400普拉以下的罰款,或被判不超過2年的監禁。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黨團

議會設2名督導員,一名來自執政黨,另一名來自反對黨。主要職責是督促本黨議員遵守議會紀律;向本黨黨員介紹議會會議情況;向議會各委員會推薦本黨議員。
議會設1名反對派領袖,由議長任命,是議會中所有反對黨議員的代言人,維護其在議會的正當權益,但討論涉及國家安全事項時,必須支持政府立場。現任反對派領袖為民族陣線總裁、議員莫波。
議會設1名議會領袖,由副總統或內閣資深部長擔任,須總統任命。主要職責是代表政府就議會事務與議長保持密切磋商,就事關國家利益的重要事務向議會提供諮詢。現任議會領袖為衞生部長、民主黨議員莫措米。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辦事機構

秘書長(常秘級別)和副秘書長負責處理議會日常事務。秘書長辦公室由4個部門組成:
管理部,負責向議員、酋長院成員提供行政技術支持;對外發布信息;維護議會辦公區域及議員駐地的安全等。
研究編輯部,負責議會出版物的整理和編輯;管理議會圖書館。
政策程序部,負責協調議會各項事務的正常運轉;向議員、議會委員會提供有關程序要求和管理支持。
酋長院部,負責協調酋長院事務的正常運轉;向酋長院成員提供管理和行政支持。

博茨瓦納國民議會對外交往

議會年度預算計劃確定本年度出訪及接待來訪的費用。議長出訪須由總統審批,議員出訪需由議長審批。
博茨瓦納議會是泛非議會(PAP)、南共體議會論壇(SADCPF)、各國議會聯盟(IPU)、英聯邦議會協會(CPA)及非加太國家和歐盟聯合議會大會(ACPEU)等組織的成員。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