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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開校友總會

鎖定
南開校友會組織由來已久,在南開大學成立後,1919年12月,周恩來就曾主持“南開出校學生通訊處”的工作,並自任“辦事人”,主動為南開校友服務,是南開第一位校友工作者。 [3]  1925年校長張伯苓提出組織“出校同學會”以聯絡畢業同學,1929年10月南開校友總會正式成立。據1939年《時事新報》統計,全國設立最好的校友會第一是南開,規模最大、管理最好、作用發揮得最好、社會影響最佳。由此,南開校友會被譽為“民國第一校友會”。 [1]  [5] 
中文名
南開校友總會
外文名
Nankai 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 [2] 
簡    稱
南開校友會 NKAGA [2] 
創辦時間
1929年10月
所屬地區
全國

南開校友總會機構概況

南開校友總會的會員單位包括南開大學天津市南開中學、天津市第二南開中學、重慶南開中學自貢市蜀光中學南開大學濱海學院天津市南開翔宇學校天津市興南中學、重慶南開(融僑)中學 、南開大學附屬中學南開大學附屬小學等十一所繫列學校,已經形成地方校友會、學科校友會、行業俱樂部、年級理事會等四個維度的組織形式。地方校友會目前已達94個,其中海外35個,國內實現34個省級區域全覆蓋。學科校友會21個,行業校友會6個,年級理事600餘人。 [4] 
南開校友總會秘書處設在南開大學內,座落於美麗的新開湖畔。作為校友之家,南開校友總會熱情歡迎各地南開校友榮歸母校,共敍友情。 [1] 

南開校友總會章程

南開校友總會章程》由南開校友總會制定,經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南開校友總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2] 

南開校友總會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南開校友總會(英譯名 Nankai Alumni General Association,簡稱NKAG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開學校校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為團結海內外校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相互砥礪,加強聯繫,增進友誼與合作,發揚南開“允公允能,日新月異”校訓的精神和愛國愛校的優良傳統與學風,為促進社會進步,促進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天津市。

南開校友總會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包括:
1、宣傳南開的優良傳統與學風,為母校的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2、團結廣大校友,增強友誼與合作;
3、加強與海內外各地校友的聯繫,做好外地來津校友的聯絡接待工作;
4、組織校友開展多層次的紀念或聯誼活動,協助各南開各系列學校進行校慶工作;
5、編輯印行《南開校友通訊》叢書;
6、鼓勵和支持校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業餘教育、科技開發、信息服務和社會公益事業。

南開校友總會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包括:
1、單位會員
南開大學(包括原長沙臨時大學和西南聯合大學、原天津對外貿易學院及南開大學附中、南開惠明中學、南開大學附小);
天津南開中學(包括原第十五中學);
天津第二南開中學(包括原南開女中、天津第七女中、醫大附中、東方紅中學);
重慶南開中學(包括原南渝中學、重慶第三中學);
自貢蜀光中學(包括原自貢第二中學);
2、個人會員
凡曾在上述學校學習、工作過的教職員工和學生(含大學生、碩士研究生、博士生、博士後、成人教育學生、高自考生、職業技術教育生、外國留學生及中學生、小學生),承認本會章程的校友均可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發揚南開精神,維護南開聲譽,關心南開各校的建設與發展,關心校友會的工作;
4、積極承擔校友會的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但須書面通知本會,履行有關退會手續。會員如果2年無故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對違犯國家法律,構成嚴重犯罪或嚴重違反南開校友總會章程的校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予以除名或中止其參加校友會的活動。

南開校友總會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聽取和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及財務報告;
4、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所選出的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團體和個人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向理事會負責並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8、9項的職權。(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召開通訊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 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5、負責對各地校友的聯絡工作及廣大校友回母校的接待工作。
6、本會下設的《南開校友通訊》叢書編委會,在秘書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南開校友通訊》叢書編委會負責《南開校友通訊》叢書的編輯出版和發行工作。
7、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南開校友總會第五章 資產管理 、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南開大學的資助;
4、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南開校友總會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南開校友總會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因終止活動或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本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南開校友總會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O一三年五月十八日南開校友總會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南開校友總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