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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贛鄉約

鎖定
《南贛鄉約》為鄉學著作。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王陽明巡撫南贛(即江西贛州府南安府兩府的簡稱) [4]  ,由於南贛地區山民起義不斷,社會秩序遭到嚴重破壞。王陽明在平定寇亂後為穩定社會秩序,於正德十三年(1518年)頒佈《南贛鄉約》,在鄉村推行鄉約治理。 [1] 
作品名稱
《南贛鄉約》
作    者
王守仁
創作年代
明朝
文學體裁
鄉學著作

南贛鄉約歷史背景

南贛地區位處閩粵贛湘四省交界地帶,原先地廣人稀,數十里不見民居。後來贛中、福建、廣東等地的居民進入此地,與原住居民混雜在一起,形成一個成分複雜、流動性極大的流民社會。由於各色流民聚集一起,分羣聚黨,呼嘯山野,掠劫郡縣,嚴重影響當地社會秩序,成為明代嚴重的社會問題。 [3] 
弘治八年(1495年)起,朝廷就在贛州設立了南贛巡撫,專門負責處理四省邊界地區的社會問題。南贛巡撫轄地雖有變化,但以江西的南安府贛州府為主 [4]  。南贛巡撫設立後曾一度裁撤,到正德六年(1511)又重新恢復。此後,南贛巡撫一直存在至清代初期。
明武宗正德十一年(1516年)八月,王陽明被擢升為南京右僉都御史、南贛巡撫。次年正月正式赴任。為肅清南贛地區盜匪,控制社會流動人口,重建地方社會秩序,王陽明一方面利用地方軍事力量,全力剿滅土賊,設立縣治;另一方面推行“十家牌法”,興辦社學,倡行《南贛鄉約》。 [2] 

南贛鄉約內容概況

王守仁於正德十二年被任命為南贛汀漳等處巡撫。王守仁十分重視社會教育,他頒佈了關於“十家牌法”的一系列文告,目的是實施軍訓、改革風俗、增進道德。明正德十五年,又頒佈了《南贛鄉約》,是約凡十六條,規定了全鄉人民共同遵守的道德公約,其中涉及軍事訓練、政治教育、道德陶冶等內容。首先肯定了社會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認為人的善惡是教育造成的,寇盜是由於官吏的教育無方及長輩的訓誨不早,朋友的獎勸失時所致。第二,確定了社會教育的目標是培養善良的人民和養成仁厚的鄉風民俗,“今凡爾同約之民,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第三,規定了社會教育的內容是在家則遵孝悌之義,在鄉里則相助相恤,勸善戒惡,講信修睦,息訟罷爭等。第四,指出了社會教育的辦法應依靠羣眾的批評和檢討,因為人雖至愚,責人則明,人雖至聰,責已則昏,他認為使民眾互相監督和集體表揚或檢討的方法是改造民眾的道德人格之最有效的方法。
該鄉約還規定了積極的任務和消極的禁令,並對“鄉約會”這一組織機構、負責人職掌、活動方式、開會程序、禮儀制度等作了詳密的規定。同約人中推年高有德者一人為約長,下設二名副約長,又推公直果斷者四人為約正,通達明察者四人為約史,還設知約、約贊等職,組織十分嚴密,各有其職權。通約之人凡有危疑難處之事,皆須約長會同約之人裁處,陷人於惡罪,則坐約長約正諸人。

南贛鄉約作品特點

一、重視道德的作用
王陽明推行《南贛鄉約》的出發點是治理混亂的社會秩序,建構良好的社會風氣。他認為“民俗之善惡,豈不由於積習使然哉!”,即長期以來,鄉村之所以出現混亂,其主要原因是沒有用良好的德性薰染鄉民,因此,《南贛鄉約》的制定十分注重對百姓的教化。鄉約的內容主要涉及兩大部分,一是鄉村行政機構的職能範圍,包括約長的推舉任選、彰善與糾錯、疑難雜事的處理、鄉約會規、納糧當差、債務處理以及治安管理等;二是風序良俗與道德規範,包括婚嫁、喪葬、集會禮儀等。王陽明希望通過具體條款的可操作性,實現其序言中提出的“皆宜孝爾父母,敬爾兄長,教訓爾子孫,和順爾鄉里,死喪相助,患難相恤,善相勸勉,惡相告戒,息訟罷爭,講信修睦,務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鄉約中貫穿着以教化為主導的管理思想。在如今的社會中,道德也承擔着教化社會,維護穩定的重要作用。王陽明將教化與政治相結合,讓德行與規約同步發展,使道德的自律與制度的他律相輔相成。王陽明重視道德的作用在現代基層訴源治理中也有重要的作用,在基層社會尤其是農村社會,大部分的矛盾並未達到刑法處罰的程度,絕大程度上都依賴於道德的規制,如果民眾在相處的過程中能夠提升道德規範,利用王陽明的“知行合一”“致良知”的影響,將會減少很多矛盾的產生。
二、重視訴源的作用
王陽明在《南贛鄉約》中認為很多民眾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有其迫不得已之處,如果基層社會能夠把一人一家的危疑難處之事視為整個鄉村的危疑難處之事,則危疑難處未必仍然是危疑難處,這就在鄉村社會的內部化解了矛盾。王陽明在隨後又特別規定了一條:“親族鄉鄰,往往有因小忿,投賊復仇,殘害良善,釀成大患。今後一應鬥歐不平之事,鳴之約長等,公論是非。或約長聞之,即與曉諭解釋。”這一條同樣是希望把社會矛盾化解在基層社會,不致激人為惡,危害社會。外來人口逃避賦税,拖累鄉鄰,是鄉村社會常見的矛盾,對此,王陽明把責任人歸於士紳階層。放債收息,婚喪嫁娶,亦是造成鄉村社會矛盾的因素,王陽明同樣把主要責任落實到士紳階層之上,讓其承擔社會矛盾化解的責任,利用影響力解決矛盾與問題。在現代社會中,做好羣眾工作,化解矛盾糾紛,亦如我們檢察機關在和解時借鑑“楓橋經驗”,通過教化和勸説,將矛盾化解在基層,從而達到訴源治理的效果如出一轍。
三、重視鄉約制度
鄉約的推行,目的在於“教勸禮讓”,使得“贛俗丕變,贛人多為良善,而問學君子亦多矣”,王陽明認為根據不同情況訂立的鄉約在實際情況中對於移風易俗、教化民眾而言十分重要。《南贛鄉約》中設定的鄉規民約是基於村民的合約制定的,可以作為整合農村社會秩序的機制之一,其較為集中地體現了王陽明的哲學思想和政治理念,對於獎善勸誡、教化百姓、穩定社會秩序產生重要的歷史影響。一是鄉約的制定和推行,體現了基層社會治理的民主自治精神,基層社會的民主自治,要求充分發揮基層羣眾在選舉、決策、管理和監督等方面的主體性,也能對當地政府的公權力起到一定的約束與監督作用;二是鄉約的制定是以充分尊重當地傳統文化和風俗習慣為前提條件,在尊重傳統的基礎上,實現教育基層羣眾的目的;三是鄉約的推行過程中,是藉助了當地政府的權威與作用,利用其強制力對不良現象進行懲戒,從而保障鄉約各項條款的有效落實。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