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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

鎖定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是2005年5月13日,經國家民政部批准,由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出資2000萬元人民幣創立的非公募性基金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作為基金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2018年11月,基金會2017年度檢查結論合格。 [1] 
中文名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
成立時間
2005年5月13日
理事長
李文新
主管單位
中國民用航空局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建設宗旨

建設宗旨是為扶貧濟困、救孤助殘、賑災救援、抗擊疫情、助學興教等社會公益活動提供資助或獎勵,弘揚社會美德,彰顯企業責任,引導社會風尚。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的名稱具有雙重含義:一方面“十分”表示旅客每乘坐一次南航航班,南航就捐出“10分”錢注入該基金,另一方面也代表南航對履行社會責任、支持公益事業的十分關注與投入。 [2]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基金會項目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捐資助學

2005年起,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向北京大學、清華大學、復旦大學、中山大學、吉林大學、武漢大學、新疆大學、寧夏大學、廣西大學、華南理工大學、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南京航空航天大學、大連海事大學、東北林業大學、貴州大學、中國民航大學、中國民航飛行學院、廣州民航職業技術學院、信陽職業技術學院、瀋陽航空工業學院、廣東外語外貿大學、重慶大學、新疆阿勒泰第三高級中學等23所院校累計捐贈金額3000多萬元,資助10000多名品學兼優、家庭經濟困難學子完成學業。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扶貧濟困

2005年至2008年,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向新疆、黑龍江、廣東等地捐贈共計171.09萬元用於重建受雪災侵害的地區教育設施、救助患重疾的母嬰和紅樹林生態環境保護等公益事業。
2009年7月,南航“十分”關愛基金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捐款600萬元人民幣,救助“7·5”事件受害羣眾;8月,向台灣“莫拉克”颱風受災羣眾捐助1000萬元新台幣(合207萬元人民幣)。
2010年9月,南航“十分”關愛基金向台灣少數民族地區捐贈價值331萬元新台幣(合68萬元人民幣)的中巴車一台,以解決當地少數民族同胞交通困難的問題;10月,向遭受近五十年未遇的持續強降雨襲擊、造成嚴重洪災的海南災區捐贈820萬元人民幣。
2011年,基金會2011年向中國民航大學捐贈人民幣200萬元,向清華大學捐贈人民幣100萬元,為2011年度廣東省“扶貧幫困”活動向廣東省慈善總會捐贈85萬元。
2012年6月,基金會向雲南省麻栗坡縣天保鎮南哃村整村推進工作項目捐贈100萬元人民幣扶貧款。 [2]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組織架構

理事會
理事長:李文新
副理事長:譚萬庚、張子芳、徐傑波、李家世、陳港
理事:陳威華、郭志強、趙鋒、蘆宏生、蔡治洲、盧宏業、楊斌、蘇從躍、丁躍
秘書長:徐傑波
副秘書長:蘇從躍、魯歆
監事
監事:王知 [3] 

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非公募基金會。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
為扶貧濟困、救孤助殘、賑災救援、抗擊疫情、助學興教等社會公益活動提供資助或獎勵,弘揚社會美德,彰顯企業責任,引導社會風尚。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0.00萬元,來源於中國南方航股份有限公司自願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廣東省廣州市機場路278號南航辦公大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為扶貧濟困、救孤助殘、賑災救援、抗擊疫情、助學興教等社會公益活動提供資助或獎勵。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十二至十八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用私人財產設立的非公募基金會應註明:相互間有近親屬關係的基金會理事,總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其他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公募基金會應註明: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理事享有如下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建議權和批評權;
(四)參與本基金會內部事務的管理權;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理事履行如下義務:
(一)履行章程的義務;
(二)執行決議的義務;
(三)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
(四)維護本基金會聲譽的義務;
(五)符合本基金會章程的其它義務。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 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閲、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1名。設監事會,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税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 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非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中國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自願捐贈;
(二)首筆資金為2004年南航運輸旅客達到4000萬人次時,按每人次捐出10分錢共計400萬元入帳;從2005年起,每季度按承運旅客人次X10分錢累積基金資金。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為扶貧濟困、救孤助殘、賑災救援、抗擊疫情、助學興教等社會公益活動提供資助或獎勵。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劃;(二)5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基金餘額的8%。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佈,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轉入符合南航“十分”關愛基金會宗旨的國內某一個基金會,用於捐資助學直至剩餘基金耗盡;
(二)分贈各有關高校;
(三)贊助業務主管單位指定的一項教育投資。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9年5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