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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鎖定
南皮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河北省滄州市南皮縣政府機構,負責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上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和致函市政府各部門的公文,組織和協調縣政府領導活動,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組織起草縣政府領導講話及其他重要文稿等 [1] 
主要職責
(一)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起草或審核上報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和致函市政府各部門的公文,以及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負責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日常公文辦理,主要包括市政府、市政府辦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門、各縣(市、區)來文辦理,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及所屬部門來文辦理,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等來文辦理。
(二)負責縣政府領導活動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縣政府會議的準備和服務工作,協助縣政府領導組織落實會議決定事項。
(三)研究縣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請示縣政府的事項,提出審核意見,報縣政府領導審批。
(四)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批示,對縣政府各部門間出現的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報縣政府領導決定。
(五)組織起草縣政府領導講話及其他重要文稿,負責縣《政府工作報告》的起草與組織協調工作。
(六)督促檢查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對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決定事項及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縣政府領導批示的執行落實情況並跟蹤調研,及時向縣政府領導報告。
(七)組織承辦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
(八)負責承辦縣政府提請縣人大常委會任免議案和提請縣政府任免工作人員的行政任免有關手續。負責承辦縣政府任命工作人員的憲法宣誓工作。
(九)負責縣政府值班工作,及時報告重要情況,傳達和督促落實縣政府領導工作要求。
(十)根據縣委縣政府工作部署和縣政府領導要求,承擔或參與重要政策的調查研究工作。
(十一)對我縣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收集、分析、整理、研判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信息、動態,為縣政府決策提出政策性建議和諮詢。
(十二)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考核評估全縣政務公開工作和政府信息公開工作。
(十三)負責政務信息(包括輿情信息)服務工作。
(十四)負責縣政府辦公室新聞發佈、輿情迴應等工作。
(十五)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縣政府關於外事和港澳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擬訂全縣性外事、港澳工作規定;貫徹執行和協調推進全縣對外交流合作規劃和部署,對全縣外事工作履行綜合歸口管理職能。
(十六)承辦縣領導對外交往事宜,會同有關部門推動全縣各領域對外交往;負責指導和管理全縣因公出國、赴港澳工作;負責重要外賓邀請、報批工作,組織接待來訪的黨賓、國賓、政要等重要外賓及外國駐華外交人員。
(十七)負責我縣境外機構和公民領事保護協調工作,統籌管理我縣邀請外國人來華簽證工作,會同或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我縣的涉外事務;承擔我縣涉港澳事務綜合性工作,指導我縣與港澳的交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外國記者、港澳記者來我縣採訪的有關事宜;統籌協調全縣友好城市工作。
(十八)負責牽頭制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大數據發展應用規劃和政策措施,推動“智慧南皮”建設;統籌規劃大數據和智慧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完善數據開放平台和標準體系,推動政府數據開放共享利用;指導協調大數據產業發展,健全大數據安全保障體系等;負責全縣政府系統電子政務工作。
(十九)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省、市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研究擬訂全縣金融業發展規劃和政策,提出促進和加強金融業發展的建議。按照全縣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協調引導各類金融機構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
(二十)協調、配合中央駐鹽金融監管部門依法加強金融監管,整頓和規範金融市場秩序。負責聯繫中央駐鹽金融監管部門和駐鹽金融機構,協調做好金融運行中涉及地方政府配合的相關工作。
(二十一)協調推進京津冀金融協同發展及對外金融交流合作。協調引進金融機構。協調推進金融服務民生、金融人才隊伍、金融生態環境、金融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二)負責全縣金融改革創新發展政策研究與組織實施工作,擬訂地方金融改革發展的意見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新設立的地方法人金融機構的謀劃、籌建、申報等前期工作。承擔縣屬金融機構的業務指導和改革發展工作,指導農村信用社改革。統籌指導全縣地方金融法治建設。
(二十三)負責擬訂多層次資本市場培育、改革發展的政策措施。協調推動、培育推薦企業掛牌上市,牽頭全縣直接融資工作。
(二十四)負責全縣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地方金融控股企業等地方金融組織市場準入的前期申報、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指導協調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做好投資公司、開展信用互助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社會眾籌機構、地方各類交易場所的規範發展和風險處置工作。統籌協調互聯網金融、基金等金融業態的監督管理和風險處置工作。
(二十五)協調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責開展相關宣傳教育、政策解釋和業務指導工作。負責做好地方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
(二十六)協調組織全縣金融風險防範和處置化解工作。牽頭做好地方金融風險監測、信息報告工作,推進地方科技金融發展,創新地方金融監管方式。協調配合有關部門依法做好非法金融案件調查處理、善後處置和維護金融穩定工作。
(二十七)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財務及國有資產管理;負責機關後勤保障、車輛管理、公務接待等工作。會同縣委辦公室、縣發展改革委、縣財政局,牽頭負責全縣黨政機關辦公用房規劃、權屬、調劑、使用、監督、處置、維修等工作。
(二十八)完成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