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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江縣國土資源局

鎖定
南江縣國土局成立於1988年3月15日,2002年與縣地礦局合併組建為南江縣國土資源局。依法履行全縣土地、礦產資源集中統一管理職能的政府組成部門。辦公地址在南江鎮米倉山大道465號,現有辦公樓佔地1500平方米。 機關內設股室10個:辦公室、土地利用股、地籍管理股、耕地保護股、礦產管理股、地質環境股、執法監察隊、財務股、規劃股、人事教育股。
中文名
南江縣國土資源局
地    區
南江縣
性    質
國有
職    能
國土資源管理

南江縣國土資源局機構概況

局直屬事業機構11個:土地收購儲備中心,土地礦產交易中心,地籍地價事務所,城郊國土資源管理中心站、沙河國土資源管理中心站、長赤國土資源管理站、正直國土資源管理站、下兩國土資源管理站、大河國土資源管理站、趕場國土資源管理中心站、上兩國土資源管理中心站。人財物由縣局統一管理。整個國土資源局系統幹部職工81人,其中退休6人,公務員30人,事業幹部11人,工人34人,女職工23人。文化結構:大專以上文化36人,中專及高中文化37人,初中文化2人。

南江縣國土資源局職能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關於土地、礦產資源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擬定本縣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管理的規範性文件;依法負責有關行政複議;研究擬定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政策;組織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依法對南江全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土地實行統一管理。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參與報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預審;指導、審核地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縣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礦產權屬糾紛;查處土地、礦產違法案件。
(四)擬定和貫徹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整理措施和辦法,實施土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和土地儲備的項目編制和管理、實施、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佔補平衡,穩定耕地面積。
(五)制訂和貫徹實施地籍管理辦法,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與評價、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依法負責土地確權、城鄉地籍、土地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
(六)擬定並按規劃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轉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交易和政府收購管理辦法;按規定擬定、審查、批准農用地轉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指導鄉(鎮)村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工作。
(七)指導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審定評估機構從事土地評估的資格;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縣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和國務院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查、報批工作;按規定負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耕地開墾費、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閒置費等的徵管,組織有關預算的執行。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依法審批和組織實施對外合作區塊,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匯交;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審查確定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管理地勘成果;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審定評估機構從事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探礦權、採礦權評估結果。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審核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依法保護地質環境;組織認定或審查上報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規定審批地質遺蹟自然保護區的開發;依法組織地熱、礦泉水的鑑定和年度審理工作。
(十)安排並監督檢查國家財政和省、市、縣財政撥給的有關經費的使用情況。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工作的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二)承辦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