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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鎖定
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Nan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NNYVA)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中文名
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
外文名
Nan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
縮    寫
NNYVA
性    質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協會宗旨

協會宗旨: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準則,以為最需要服務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為有效的服務為宗旨。

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協會章程

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本協會名稱: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英文譯名:Nanning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tion縮寫:NNYVA)
第2條 本協會性質: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是由志願從事社會公益與社會保障事業的各界青年組成的全市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是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3條 協會宗旨:本協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為準則,以為最需要服務的人和事提供力所能及的最為有效的服務為宗旨。
第4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共青團南寧市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南寧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5條 本協會的地址: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北寧街47號(共青團南寧市委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6條 本協會業務範圍:
1、為孤寡老人、殘疾兒童以及困難企業的離退休人員,災區及貧困地區的困難羣眾等提供生活、醫療、文化、教育等方面的經常性的服務。
2、圍繞社會公益、社會服務、環境保護、社會治安、公益事業等方面開展羣眾性的志願服務活動。
3、根據社會急需開展諸如搶險救災,為大型社會活動等方面內容的突擊性、應急性志願服務活動。
4、規劃、組織青年志願者活動,協調、指導全市各級、各類青年志願者組織開展工作。
5、培訓青年志願者。
6、開展與其他地、市青年志願者協會之間的交流活動。
7、開展志願者社會宣傳活動,樹立本協會的社會形象。
第三章 會員
第7條 本協會領為團體會員。
第8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2、 有加入協會的意願;
3、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9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1、 提交入會申請書;
2、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10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 參加本協會服務的活動;
3、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4、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11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 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2、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
3、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4、 按規定交納會費;
5、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12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13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14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
2、 選舉和罷免理事;
3、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 決定終止事宜;
5、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15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16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17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18條 在會員代表大會期間,由理事會主持協會會務。理事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會期由常務理事會決定。理事會的職權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4、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6、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19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0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21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22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23條 常務乏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24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35週歲;
4、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
5、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25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26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27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第28條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協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29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2、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30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
4、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31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1、 會費;
2、 捐贈;
3、 政府資助;
4,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 利息;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32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33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34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35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36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37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38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39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40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41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42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翠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43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44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45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46條 本協會終止的剩餘財產,在業務產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47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48 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49 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寧市青年志願者協會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25日,被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標識為“志願服務組織”。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