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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鎖定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經2000年8月30日南寧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九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批准;2011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2次會議修訂,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7次會議批准修訂。《條例》共22條,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2013年8月14日,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十三屆第22號公佈《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該《條例》第31條決定,廢止《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中文名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通過時間
2011年11月16日
施行日期
2001年4月1日
頒佈部門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文件通知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5號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於2011年11月16日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於2012年3月23日批准,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2年4月10日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修改決定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等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1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
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決定,對以下十五件地方性法規進行修改:
…………。
八、《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被處以罰款時,罰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二)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構)築物,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
本決定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管理條例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
(2000年8月30日南寧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次會議通過,2001年3月24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3次會議批准;根據2003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次會議關於批准《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定修正;2011年11月16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次會議修訂,2012年3月23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修訂)
第一條 為保護南寧市城市歷史傳統街區風貌,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歷史傳統街區是指具有一定保護價值、風貌特色和歷史遺蹟、延續城市歷史的街區。
本條例確定保護範圍:朝陽路以西、民族大道西段以北、當陽街以東、新華街以南圍合區域和解放路沿街區域,其中興寧路、民生路為重點保護區。
第三條 凡在歷史傳統街區範圍內的土地利用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歷史傳統街區範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歷史傳統街區的保護、建設和管理,由南寧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土地、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五條 歷史傳統街區在保持原有文化風貌的前提下,應當逐步改善生活居住和交通條件,加強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的配套建設;注意調整居住人口密度和用地功能,逐步調整遷移街區內與街區環境不協調的單位。
第六條 興寧路、民生路作為騎樓風格的特色街區,其沿街建築保護和改造應當遵循內部變外部不變、後面變前面不變、地下變地上(騎樓下)不變的原則,嚴格保護騎樓建築傳統立面風格和街區風貌。
第七條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組織編制工作。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和重點保護區改造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批。
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批准的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組織制定相關的保護規劃技術規定。
第八條 歷史傳統街區保護規劃的設計工作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城市規劃設計單位承擔。
歷史傳統街區沿街建築的改造修繕,應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建築施工單位承擔。
第九條 歷史傳統街區的勘察、規劃設計費用應當列入本級財政計劃。重點保護區的建築修繕、維護等費用,本級財政應當給予適當補貼。
第十條 歷史傳統街區內,總體拆建比不宜超過1∶1.5。應當保留質量較好、特色鮮明的建築。
第十一條 保留建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改變其建築現狀及使用性質,或者從事有損保留建築安全的活動。
建築現狀和使用性質與原建築的設計性質不一致並影響到保留建築安全的,產權主管部門或產權人應當調整或限制使用。
保留建築的產權人和使用人,應當對保留建築及其環境定期進行修繕,保持建築完好。
第十二條 興寧路、民生路街區的保護和改造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沿街兩側建築按原有高度控制,地面以上不得超過四層,總高度控制在16米以內;
(二)底層建築高度4.2米,二層以上各層高度3-3.3米,檐高不小於3.5米,騎樓通廊淨空不小於3.5米;
(三)廊道寬度控制在3-3.5米,柱距控制在3.5-4.5米;
(四)恢復外部色彩原貌或與其相近色彩;
(五)沿街騎樓建築的外裝修、裝飾恢復原有的風格;騎樓敞廊內不得設置任何臨時設施。
第十三條 沿街設置的市政設施、廣告和牌匾應當統一規劃設計並符合有關的技術要求。
第十四條 騎樓建築後方毗鄰建築的高度、色彩、形式不得破壞騎樓的天際線和騎樓街區的視覺環境,嚴格控制建築高度。
第十五條 在歷史傳統街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施工,並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有嚴重影響的,責令限期拆除,恢復原貌;
(二)有影響且無法採取措施消除的,按違法情況的輕重予以部分或全部沒收;予以部分沒收的,從地面首層開始依次往上進行;
(三)有影響尚可採取措施消除的,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違法建設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八條 城市規劃管理檢查人員依法進行檢查時,被檢查者拒絕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由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按《南寧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被處以罰款時,罰款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逾期不繳納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罰沒款全部上繳本級財政。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建(構)築物,在市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第二十一條 城市規劃行政工作人員翫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管理條例修改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公告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三屆第22號
《南寧市歷史街區保護管理條例》已由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12年11月23日通過,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3年7月19日批准,現予公佈,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3年8月14日

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管理條例內容

(2012年11月23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2013年7月1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5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護城市歷史風貌,促進城市建設和文化傳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0日南寧市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2003年8月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批准修改的《南寧市歷史傳統街區保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