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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城市管理局

鎖定
南寧市城市管理局是南寧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之一。
中文名
南寧市城市管理局
地    點
南寧市
屬    性
非盈利
性    質
事業單位

南寧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職責

(一)市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衞生、城市市容綜合管理、城市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相關地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2、編制有關市政公用設施、環境衞生、城市市容綜合管理、景觀照明、户外廣告設施設置方面的專業規劃、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
3、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城市管理資金使用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4、負責市級道路、橋樑、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設施、路燈及其配套設施等市政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管理工作;負責市級道路臨時佔用、挖掘的管理工作;負責所管轄橋樑的健康監測工作。
5、負責全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政策研究、監督指導和重大行政執法活動的協調或實施;負責行政申訴、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6、負責城鄉環境衞生行業管理工作,制定城鄉環境衞生工作計劃和標準;負責城鄉生活垃圾和市區建築垃圾處置的管理工作。
7、負責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組織協調專項治理和綜合整治工作;負責户外廣告設置管理。
8、負責城市景觀照明管理工作,承擔全市重要精品線路和城市主要節點、重要樓宇及標誌性建築的景觀照明工作。
9、負責市級城市廣場的管理和維護。
10、參與數字化城市管理系統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11、負責編制相關市政公用和市容環境衞生行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新技術引進和成果推廣;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12、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方面的主要職責
1、領導和管理本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根據原國務院法制局《關於在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開展城市管理綜合執法試點工作的覆函》(國法函[1997]187號)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南寧市城市綜合執法工作方案的批覆》(桂政函[2000]206號)的規定,負責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行政處罰權:
(1)行使市容和環境衞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2)行使市政設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3)行使城市綠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權。
(4)行使環境保護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部分行政處罰權。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無照商販的行政處罰權。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對侵佔道路行為的行政處罰權。
(7)履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自治區、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職責。
2、負責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的思想、組織、作風建設,協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隊伍與其他專業監察隊伍的工作關係。 [1] 

南寧市城市管理局領導班子

·黨組書記、局長:梁勇 [2] 
·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陸彥明
·黨組成員、副局長:韋典宣
·黨組成員、副局長:朱經武
·黨組成員、紀檢組組長:方偉項
·黨組成員、副局長:覃光周
·黨組成員、副局長:李軍
·副局長:寧茜
·副局長:高源明
·黨組成員、副調研員:王瑜
·黨組成員、副調研員:羅安武
·調研員: 尹奇芳
嚴秋元
劉正華
·副調研員:温賢鈞
郭華友
李旭才

南寧市城市管理局規定

(一)局屬單位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履行安全生產責任以及對安全生產實行監督管理,適用規定。
(二)局屬單位應當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三)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鼓勵開展安全生產方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普及安全生產知識,不斷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四)局屬單位要設立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落實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五)局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1、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關於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
2、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機構,確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所需經費;
3、把安全生產和防範重大生產安全事故工作本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加強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政府有關責任人的安全生產責任;
4、定期、不定期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大檢查;
5、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舉報、處理、監控制度;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場所和設備、設施進行嚴格檢查;發現重大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予以排除,進行整改,消除隱患;
6、制定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立應急救援體系。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及時組織搶救,並迅速向機關、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事故情況,做好善後工作和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六)單位行政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本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單位、行業安全生產工作負分管領導責任。各部門分管其他業務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工作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