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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

鎖定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是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並註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1-2] 
中文名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
外文名
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Alumni Association
主管單位
江蘇省教育廳
登記單位
江蘇省民政廳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社團地址
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御道街29號
核    心
服務校友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組織體系

會長:單忠德
秘書長:李君
副秘書長:李和新
秘書處(校友會辦公室):於文磊 [3] 

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會”。英文名為:Nanjing University of Aeronautics and Astronautics Alumni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是由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及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始終堅持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強服務、聚人心、匯資源、促發展”的工作理念,繼承和發揚母校優良傳統和校風,加強同海內外校友之間的聯繫,增進情誼和合作,促進校友之間聯繫與協作,協助母校開展教學、科研、學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共同為繁榮南航,發展祖國航空航天教育事業以及振興中華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五條 本會業務主管單位是江蘇省教育廳,登記管理機關是江蘇省民政廳。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行業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 本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七條 本會住所是江蘇省南京市秦淮區御道街29號,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園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八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弘揚母校優良傳統和嚴謹學風,鼓勵校友在各自的崗位上奮發圖強,為祖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貢獻力量,並以此作為在校師生的榜樣,激勵其不斷學習成長;
(二)加強校友、校友組織與母校之間的聯繫與交流,增進友誼,促進教學、科研、學術文化交流等方面的合作;
(三)發揮廣大校友的作用,加強信息溝通,促進母校與地方以及校友之間的合作;
(四)建立校友數據庫,蒐集、整理國內外校友信息,為校友服務;
(五)協助母校拓展學校辦學資源,徵集校友以及社會各界對學校發展的建議;
(六)編印《校友通訊》,及時向校友介紹母校情況、校友會工作及各地校友、校友組織情況;
(七)組織有利於國家、社會、母校以及校友並符合本會宗旨的各項事業和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九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個人會員、單位會員。
第十條 自願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為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校友:
1.凡南航畢業生(包括各種學歷層次)、肄業生、進修生、成人教育、外國留學生以及以其他形式曾在南航學習的學生。
2.凡曾在南航任職任教者,包括兼職教師、名譽教授、客座教授、訪問學者。
第十一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二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推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擁有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三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母校的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代的任務;
(四)關心本會與母校工作,支持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有關活動;
(五)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會提供有關信息和資料;
(七)協助籌集本會活動經費;
(八)支持母校事業,促進母校發展。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五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七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制定和修訂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監事的產生辦法;
(三)選舉或者罷免理事、監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以及監事的工作報告;
(五)討論和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六)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每5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本會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通知會員代表。
第十九條 經理事會或者本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監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3;
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代表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熱心校友工作,積極為本會服務;
(二)對本會在事業上、學術上有重大貢獻者;
(三)重點地區、行業校友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三條 單位理事的代表由該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由其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和分配名額;
(二)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四)決定內設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五)決定副秘書長和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六)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會長;
(八)向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與會員代表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八條 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九條 經理事長或者2/3的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第一至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與理事會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三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經會長或者2/3的常務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地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能夠忠實、勤勉履行、維護本會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領導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並決定有關問題;
(三)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條 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內設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員代表大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內設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名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擬定年度工作報告和計劃,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六)擬定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擬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報告,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八)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負責人審閲、簽字。會議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公開。
第五節 監事
第三十九條 本會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四十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第五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條 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學校或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的合法收入(含銀行利息)。
第四十三條 本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代表大會公佈,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檢查。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
(一)包括校友活動等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四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政策》,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税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税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
第四十九條 本會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預審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到會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條 本會終止,應當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
第五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指導下,由理事會確定的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清算工作後,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共同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8年12月15日第六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九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