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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
鎖定
- 中文名
- 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
- 發佈單位
- 南京市人民政府
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辦法制定
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修訂信息
調整的主要內容為三項:
第一,進一步放寬積分落户的申請條件。將原申請條件中“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調整為“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即取消社保繳納不少於12個月的限制條件。
第二,進一步加大居住和社保加分比重。將“參保情況”和“居住期限”兩個基礎指標賦分方式由“階梯式”調整為“固定式”,使社保繳納年限和連續居住年限分數佔主要比例,簡化積分計算方式,提高落户便利性。
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和省户籍制度改革精神以及“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人口服務和管理,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推動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實施意見》《南京市委市政府關於新發展階段全面建設創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穩定就業和生活的非南京户籍人員,符合規定條件通過積分落户本市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對積分落户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積分落户,是指按照積分指標體系要求,對有意向通過積分落户本市人員(以下稱意向者)的條件進行指標量化並賦分,達到規定分值,意向者可以將户口遷入本市城鎮地區。
第四條 積分落户遵循公開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公安部門負責牽頭實施積分落户工作,建設完善積分落户信息管理系統,做好積分彙總等工作。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專業技術資格和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社會保險、表彰獎勵等積分管理。
市大數據管理、教育、房產、規劃和自然資源、税務、知識產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別負責社會信用、學歷證書、住所、納税、科技成果等積分管理。
第二章 條件和指標分值
第六條 通過積分落户本市,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本市辦理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12個月。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第七條 積分落户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
總積分數值為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積分數值。
第八條 基礎指標包括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連續居住年限。
(一)根據意向者參加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繳費情況按月賦分。
(二)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累計納入我市繳納年限計算並賦分。
(三)根據意向者在本市居住情況按月賦分。
(四)在居住年限互認地居住的年限,予以累計互認並賦分。
第九條 意向者的加分指標包括:
(一)年齡狀況。
(二)取得國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門認可、認定的國內學歷(學位)的情況。學歷(學位)以獲得的最高學歷(學位)為準,不累計加分。
(三)取得相應專業技術資格證書、職業技能類職業資格證書的情況。
(四)服兵役情況。
(五)房屋的性質和麪積情況。最高不超過90分,本市有二套及以上產權房的,不累計加分。
(六)婚姻狀況。
(七)納税主體、金額、期限等情況。
(八)在本市參加社會服務的情況。
(九)獲得國家、省、市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情況。
(十)創業帶動就業的情況。
(十一)科技成果的種類且在本市實際運用、創造效益的情況。
(十二)從事環衞、家庭服務、保安、物業、養老服務等緊缺艱苦行業的情況。
同時具備“納税情況”和“帶動就業”加分指標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標,由意向者選擇。
同時具備“文化程度”和“技術技能水平”加分指標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標,由意向者選擇。
第十條 減分指標為本辦法附表所列的違法行為、失信行為、刑事犯罪記錄、傳銷行為等。
第十一條 市公安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適時調整積分指標及標準分值,報市政府批准後公佈施行。
第三章 落户準則
第十二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累計積分達到100分,即符合落户條件。
在落户之前,意向者有關條件、積分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不予落户。
第十三條 取得落户資格的,按照以下原則確定落户地點,登記本市常住户口。
意向者應在本人、配偶或者未成年子女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落户,登記為家庭户。
不具備前款落户條件的,可在直系親屬的具有不動產產權證明的住宅用房、政府提供給本市中低收入家庭的租賃性住宅用房、與單位辦理公有房屋租賃的住宅用房、本地房產管理部門發放公有房屋租賃證住宅用房落户,登記為家庭户。
不具備前二款落户條件的,可在意向者錄(聘)用單位集體户落户;單位未設集體户的,可以落户在單位設在各級人才服務中心的集體户。
不具備前三款落户條件的,按公安部門居住證信息管理系統記載居住地址的社區户登記户口。
第十四條 獲得落户資格並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所列家庭户落户條件的,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隨遷落户。隨遷落户的,按照公安部門户口遷移的有關規定提交相應材料。
第十五條 對積分落户有異議的,可以向市公安等部門舉報、投訴;市公安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查驗,並在15個工作日答覆當事人。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市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十六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積分落户工作中獲悉的人員信息,應當按照規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有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受賄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合法穩定就業,是指在本市區域就業創業並正在繳納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
(二)直系親屬,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三)專業技術資格,是指參加國家統一考試、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評定的專業技術資格。
(四)職業資格證書,是指按照國家制定的職業技能標準或者任職資格條件,通過政府授權的考核鑑定機構,對勞動者專業知識和技能水平進行評價和論證後頒發的國家資格證書。
(五)社會保險年限,是指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的年限(含補繳社保的年限)。
(六)納税,是指依法申報並已經完税的税款,且以“税款實際入庫時間”為準,不含罰款、稽查查補和追繳的税款。
第十九條 市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實施細則並組織實施。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2021年7月27日市人民政府發佈的《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寧政規字〔2021〕2號)同時廢止。
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辦法附件
類別 | 序號 | 指標 | 指標內容及分值 | 責任單位 | 備註 |
基礎指標 | 1 | 參保 情況 | 繳納南京市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分值按三個繳納時段區別賦分,已達12個月的,計分標準為每滿1個月計1分;超過12個月,已達24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1.5分;超過24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2分。在長三角區域三省一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人社局 | - |
2 | 居住 期限 | 居住分值按三個時間段區別賦分,連續居住已達12個月的,計分標準為每滿1個月計1分;超過12個月,已達24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1.5分;超過24個月的,超出時段按每滿1個月計2分。在居住年限互認地的居住期限,按照上述分值予以加分。 | 市公安局 | - | |
加分指標 | 3 | 房產 情況 | 面積每滿1平米計1分,最高不超過90分。政府提供的共有產權住宅用房,按本人產權比例計分。租賃住宅用房不計分。 | 市房產局 市規劃資源局 | 多套房面積不累計計分。與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以外的直系親屬共有產權的住宅用房不計分。 |
4 | 年齡 情況 | 40週歲的計5分,每減少1週歲增加1分,最高不超過20分。 | 市公安局 | 40週歲以上不賦分。 | |
5 | 婚姻 狀況 | 配偶系本市户口,辦理結婚登記一年以上的(符合投靠配偶政策除外),且一直維持該婚姻狀況的計10分。 | 市民政局 | - | |
6 | 兵役 情況 | 參軍退出現役的計20分。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義務兵退出現役證、士官退出現役證,軍官轉業證書、文職幹部轉業證書等。 | |
7 | 文化 程度 | 1.本科學歷(學位)計80分。 2.大專或高職學歷計70分。 | 市教育局 | 同時具有“文化程度”和“技術技能水平”加分指標的,只計一項加分指標,由意向者選擇最高學歷、技術技能等級或者資格計分。 | |
8 | 技術 技能 水平 | 1.初級專業技術資格計80分。 2.國家職業資格四級計60分。 3.國家職業資格五級計40分。 | 市人社局 | ||
加分指標 | 9 | 納税情況 | 1.個人近3年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税款每滿1000元加5分,利息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税税款每滿5000元,加5分。 2.個體工商户近3年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各項税收每滿1000元以上,加5分。 3.個人以投資人、自然人股東、出資人(合夥人)身份,根據其在本市所有企業近3年實際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各項税收,以其投資份額和持有股權月份計算納税額,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加50分,每超5萬元加10分。 4.個人擔任法定代表人,根據其在本市所有企業近3年在本市連續累計繳納各項税收,累計達到50萬元以上加50分,每超5萬元加10分。 5.本市所轄企業的股東、法定代表人的,其企業3年內納税信用等級最高評價為A級的加10分,B級的加5分。 | 市税務局 | 前四類只能任選其中一類計分,不累計計分,最高分不超過100分。有多家企業的以納税信用等級最高的企業為評價依據。 |
10 | 表彰獎勵 | 1.獲得國家級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每次加80分,最高不超過160分。 2.獲得省部級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3.獲得本市級綜合性表彰獎勵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過60分。 4.在本市有見義勇為行為的,獲得區級表彰獎勵的,加10分;獲得市級表彰獎勵的,加15分;獲得省級表彰獎勵的,加20分;獲得國家級表彰獎勵的,加25分。 | 市人社局 市見義勇為基金會辦公室 | 同時具有多項見義勇為表彰獎勵的,以最高項分值計分,不累計加分。 | |
11 | 社會服務 | 1.在本市參加無償獻血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過40分;參加本市無償獻血並獲得國家級奉獻獎,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2.在本市參加志願服務並被認定為一至五星級志願者的,每個星級加4分;只計最高星級分,不累計加分。 3.參加政府認定的慈善單位組織的慈善捐贈的,每千元加2分,累計不超過10分。 4.在本市正在從事環衞、家庭服務、保安、物業、養老服務等緊缺艱苦行業並簽訂勞動合同,每滿1年加10分,累計不超過50分。 5.在本市實現捐獻造血幹細胞捐獻者,每次加50分,最高不超過100分。 6.在本市辦理過遺體(或器官、眼角膜)捐獻登記手續的,加30分。在本市實現遺體(或器官、眼角膜)捐獻者,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均可加50分。 | 市衞健委 市文明辦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市人社局 市房產局 市城管局 市、區紅十字會 | 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小時的,認定為“一星級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達到300小時的,認定為“二星級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達到600小時的,認定為“三星級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000小時的,認定為“四星級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達到1500小時的,認定為“五星級志願者”;服務時間以“江蘇志願服務平台”平台數據為準。其他具體認定細則,參照關於印發《南京市志願者星級認定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寧文明委[2014]20號)執行。 | |
加分指標 | 12 | 帶動就業 | 1.創業並帶動5人以上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加40分。 2.創業並帶動5人以上者,每增加帶動10人穩定就業(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加10分。 | 市人社局 | 最高分不超過80分。 |
13 | 科技成果 | 1.授權發明專利,每獲得1項加3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數按30/(人數+1)計算,意向者為第一專利權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2.授權實用新型專利,每獲得1項加1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數按10/(人數+1)計算,意向者為第一專利權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3.授權外觀設計專利,每獲得1項加10分。多人共有專利的意向者所得分數按10/(人數+1)計算,意向者為第一專利權人的,加計一份平均分,即得分再“乘以2”。 | 市市場監管局(市知識產權局) | 可累計加分,最高不超過80分。科技成果未在本市運用併產生實際效益的,不予積分。 | |
減分指標 | 14 | 違法行為 | 近5年內曾被行政拘留的,每次扣減20分。 近5年內曾被強制戒毒的,每次扣減20分。 近5年內曾被收容教育的,每次扣減20分。 | 市公安局 | - |
15 | 失信行為 | 1.一般失信的,每項減20分。 2.嚴重失信且在公共信用信息系統黑名單管理的有效期內,取消積分落户資格。 | 市大數據管理局 市發改委 | 各項失信應累計減分。因違法行為被記入個人不良徵信的,不重複減分。 失信信息結合市文明交通失信信息和有效期內的雙公示失信信息;黑名單信息以國家提供的黑名單數據接口為準。 | |
16 | 刑事犯罪記錄 |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刑罰的,按照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限(月)乘以10減分。 | 市公安局 | - | |
17 | 傳銷行為 | 近5年內,被政府行政機關認定為傳銷違法行為人員的,扣減10分。 | - |
-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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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的通知 .中國南京[引用日期2017-01-21]
- 2. 市政府關於修訂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2-21]
- 3. 明年2月1日起南京實行積分落户 .南京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9-02-21]
- 4. 市政府關於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1-09-04]
- 5. 市政府關於修訂印發《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7-21]
- 6. 政策解讀:新修訂的《南京市積分落户實施辦法》將於8月20日正式實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22-07-21]
- 7. 南京:進一步放寬積分落户申請條件,取消社保繳納不少於12個月的限制條件 .界面新聞.2024-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