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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安徽商會

鎖定
南京市安徽商會是徽籍企業家們心對心的交流的平台,在這裏可以充分表達自己的願望和呼聲,可以在互利共贏的基礎上讓自己的事業更加美好。同時,這又是一個寬廣的多元平台,一個讓南京徽商能夠資源共享、互利合作的平台,一個交融了鄉情、友情和商情的平台,一個把握今天、走向未來的平台。我們相信,會有更多的人瞭解南京市安徽商會,認可南京市安徽商會,關注南京市安徽商會,世人將會看到團結、互助、開放、創新的徽商新形象。
中文名
南京市安徽商會
外文名
Association of AnHui People’s Enterprises in NanJing
簡    稱
南京徽商
主管單位
江蘇省南京市工商業聯合會
登記單位
南京市民政局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社團地址
南京市江寧區徽商大廈

南京市安徽商會商會簡介

南京市安徽商會成立於2010年8月,是由多家在寧徽籍優秀企業發起的社會團體組織。商會現有會員企業300餘家,涉及地產開發、投資金融、石油化工、酒店連鎖、文化傳媒、節能環保、裝飾建材等三十餘種行業業態。 [1] 

南京市安徽商會成立目的與宗旨

一、以“傳承徽商文化、弘揚徽商精神”為導向,打造徽商品牌、樹立徽商企業新形象。
二、整合和凝聚資源,帶領在寧徽籍企業互幫互利、抱團發展。在企業與企業之間、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為蘇皖兩地的社會人文及經濟發展貢獻力量。
三、以“為會員企業服務”為宗旨,從科技、金融、文化、法律、人才、公共關係等不同角度協助解決企業在起步、成型、發展、轉型各階段的遇到的困難。
四、引導會員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積極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引導會員企業愛國愛黨。

南京市安徽商會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2]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南京市安徽商會,英文名稱為: Association of AnHui People’s Enterprises in NanJing(AAPEN)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本團體是由安徽籍人士在南京投資的企業自願結成的地方性、行業性和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加強在寧徽籍企業家之間的合作交流,共謀發展。立足南京,回報安徽。本商會旨在為各會員單位提供全面、
周到、貼心的服務,引導會員企業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風範,塑造優秀
的徽商形象,宏揚和傳播徽商文化。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江蘇省南京市中山東路218號2407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規範行業行
為,促進公平競爭;
(二)本團體堅持面向企業,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創辦的企業提供服務,充分利用和大力開拓江蘇市場,努力發揮安徽和江
蘇兩地的優勢,為促進兩地合作牽線搭橋;
(三)為在南京的安徽籍人士創辦的企業提供經濟、技術、培訓、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和業務講座;
(四)聯絡會員單位、舉辦必要的業務活動,增進友誼,促進交流,發展橫向聯繫,增加本會凝聚力;
(五)接受兩地政府及有關部門委託,承辦為開展兩地經濟、技術、貿易、人才等領域的合作,舉辦專題研討會等活動。視情
編印資料,介紹國內外先進技術及管理經驗,協助會員瞭解市場動態,擴大業務渠道;
(六)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支持企業開展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要求。
為會員協調關係,調解糾紛,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七)教育、引導、鼓勵會員,承擔社會責任,積極參與公益事業,組織會員參加本團體和其他各有關團體開展的各項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所經營的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充分履行會員義務;
(五)須為在工商局有註冊的法人單位。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
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
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
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
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出席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
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
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
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
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
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
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0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南京市安徽商會主要榮譽

2011-2018連續8年被南京市發改委評為社會組織“先進單位”
2018年被南京市工商聯評為‘市“四好”示範商會’
2019-2020年被江蘇省工商聯評為‘省“四好”商會’
2022年被全國工商聯評為‘全國“四好”商會’
2022年被南京市民政局認定為“4A”級社會組織 [4] 

南京市安徽商會服務內容

以“為會員企業服務”為宗旨,從科技、金融、文化、法律、人才、公共關係等不同角度協助解決企業在起步、成型、發展、轉型各階段的遇到的困難。 [3]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