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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憲法

鎖定
協定憲法是一些法學家依照憲法制定機關的不同而對憲法進行的一種分類。由君主和國民或國民的代表機關雙方協商共同制定的憲法。資產階級革命力量同封建勢力妥協的結果。如1830年法國國王路易·菲力蒲與國會協定的憲法、英國1689年的“權利法案”等。 [1] 
中文名
協定憲法
含    義
法學家依照憲法制定機關的不同而對憲法進行的一種分類
現存最古老的協定憲法是1809年6月6日的《瑞典王國憲法》(又稱政體書或政府組織法)
另注:1215年英國的《自由大憲章》雖然是英王約翰在貴族,騎士和城市市民的強大壓力下籤署,屬於協定憲法,但由於其不是近代意義上的憲法性法律,所以有學者不主張其為最早的協定憲法。
參考資料
  • 1.    鄒瑜.法學大辭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