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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域合作

(區域合作)

鎖定
區域合作就是地區間的合作,經濟學所説的“合作”,其含義不一定僅指利他主義行為:我幫助你,你也要幫助我。合作博弈中的均衡;是非博弈的均衡,只要該均衡能使雙方受益。只要是有序的競爭,就是合作。
中文名
區域合作
意    義
地區間的合作,經濟學所説的合作
性    質
非博弈的均衡
特    點
畫地為牢、人為阻隔

區域合作跳出行政區劃分割

長期以來,中國經濟發展始終在行政區劃的框架內進行,畫地為牢、人為阻隔。作為整個中國“行政經濟區”發展模式的一個縮影,不管是泛珠三角、京津冀,還是長三角區域內的各個省市,都存在着以各自行政區劃為限,追求“大而全”、“小而全”的現象。
因此,想要實現一個區域的協同快速發展,必須從體制上打破行政壁壘,擴大國內開放,下決心消除限制區域之間要素自由流動的制度性根源。國家應制定《區域協調發展法》,規定經濟聯繫密切的不同行政區間,要加強在發展規劃、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市場準入、要素流動等方面的協調互動力度,以力戒資源重複配置、競爭盲目無序等弊端。

區域合作健全區域協調機制

順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潮流,國家及有關部委,應將大量跨地區事務直接交由區域合作組織和機構去辦理,並遵循“輪流坐莊、協商一致”的決策和運行機制。但鑑於單一制國體的現實,在橫向的區域合作機制難以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將相關事務的協調職責納入國家綜合部門或專業部門,並明確分別寫入其“三定”方案,成為其法定職責。
一般情況下,沒有必要設立大量的非常設協調機構(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管委會之類)。以往的實踐經驗證明:這類機構由於人員無編、職權無據、經費無着,往往雷聲大、雨點小,效能低下、無果而終。中央政府部門在行使協調職能的過程中,必須要以區域政府間自主協商的充分性為前提,防止中央政府權力對區域性事務的過度干預。區域自主協商和中央介入協調的有機統一,將有效規範地方競合關係的形成和矯正。

區域合作重構政府績效評價

在現行體制下對地方政府績效進行評價,主要對象是GDP增速、投資規模和税收盤子等,偏重那些反映經濟總量和增長速度的指標。在這種制度安排下,地方政府易於忽視本地的資源和環境條件,非理性地熱衷於資本集中型,利税創收型的產業,
從而使得要素佈局分散化、產業結構趨同化的弊端愈演愈烈,阻礙了經濟資源的自由流動和跨地區的經濟合作。必須按照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完善區域政策,調整經濟佈局,重構地方政府政績考核標準,以矯正各地方行為方式,優化地區間的利益關係,避免總體利益受損的過度競爭和利益衝突。

區域合作突出企業主體地位

區域合作在各地方政府引導力度加大的情況下,要特別注意強調企業的主體地位,更加突出市場及其主體在跨區域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企業應逐步成為區域經濟合作最活躍的主體性力量,主要通過它們的市場化運作,整合區域內的生產要素,以提高區域內專業化分工和社會化協作的水平,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政府的作為空間,在於為主體行為的規範化提供製度環境,保護交易雙方的合法權益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