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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

鎖定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是為了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發展制定的法規,由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報送國務院審批,2017年1月20日,國務院批覆《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自2017年1月20日起實行。 [1-2] 
中文名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
發佈機構
國務院
發佈日期
2017年1月20日
實施日期
2017年1月20日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政策全文

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人民政府,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報送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送審稿)的請示》(發改規劃〔2016〕2633號)收悉。現批覆如下:
一、原則同意《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規劃》實施要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以及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着力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發展新動能,拓展發展新空間,以共建共保潔淨海灣為前提,以打造面向東盟開放高地為重點,以構建環境友好型產業體系為基礎,發展美麗經濟,建設宜居城市和藍色海灣城市羣,充分發揮對“一帶一路”有機銜接的重要門户作用和對沿海沿邊開放互動、東中西部地區協調發展的獨特支撐作用。
三、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協作機制,明確責任分工,制定實施方案,做好與相關專項規劃的銜接,確保各項目標任務落到實處。《規劃》實施中涉及的重大事項、重大政策和重大項目按規定程序報批。
四、國務院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研究制定支持北部灣城市羣發展的具體政策措施,在有關規劃編制、體制創新、重大項目建設、優化行政區劃設置等方面給予積極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要做好協調指導,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適時組織開展《規劃》實施情況督查評估,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新問題。重大問題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1-2]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內容解讀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
2017年1月20日,國務院批覆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原本僅限於廣西的南寧,欽州,北海,防城港等市的北部灣城市羣規劃,現在還包括了廣東及海南部分地區,相較於之前更具發展前景。 [3]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 北部灣城市羣發展規劃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