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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鎖定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北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中文名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地    區
北海市
類    型
國家審判機關
地    址
北海市茶亭路2號
黨組書記
李洪波 [5]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致辭

大家好!從2010年7月28日起,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互聯網站正式向社會公眾開通。這是北海法院史上的一件大事,對推動法院審判公開、審務公開,樹立法院公正、文明司法形象有着非常重要的意義! 眾所周知,互聯網絡已成為當今最熱門的傳媒,人民法院網絡既是我們進行社會主義法制宣傳的重要陣地,也是廣大人民羣眾瞭解人民法院工作的特殊窗口。建設本網站的宗旨,正是為了方便社會公眾能夠通過這個網站,更多地瞭解北海法院的審判工作、改革動態以及隊伍建設等方面的信息,查閲國家頒佈有關法律法規和我院發佈的生效裁判文書。此外,本網站還設有專門的電子信箱,社會公眾可以通過信箱留下自己的寶貴意見和建議。誠摯期盼本網站能成為我們之間相互溝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的平台。 歡迎點擊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互聯網站。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簡介

北海市地處祖國大陸南端,瀕臨北部灣,三面環海,市區南岸為著名的“亞洲第一灘”——十里銀灘風景區。  北海,是一座有着一百多年開放歷史的濱海城市,鴉片戰爭以前,就受到國內外商賈,企業界、投資者的青睞。19世紀60年代,法國傳教士到北海傳教,並在北海潿洲島建天主教堂,成為當時粵桂瓊地區名燥一時的教會中心。1876年,《中英煙台條約》將北海闢為通商口岸,英、美、法、德等七個國家相繼在北海設立領事館、洋行、教堂、醫院、學校等,數十個國家和地區的貨物從北海港進出,北海一度成為我國南方重要對外商貿港口。  北海司法史始於清宣統元年(1909),當時清政府於北海商埠設立審檢廳,主管司法等事宜,清宣統二年(1910),設合浦(北海)地方審判廳,設廳長1 人,推事5 人,典薄1 人,主薄2 人,錄事4 人,所官1 人。  民國元年(1912),國民政府在合浦(北海)設初級審判廳、置推事、錄事等。民國三年(1914)八月,合浦初級審判廳被裁撤,由縣知事兼管司法,並設承審員,以理訴訟。民國十年(1921),又復設合浦(北海)地方審判廳,設推事等職,並附設監獄一所。民國十六年(1927),合浦(北海)地方審判廳改為合浦人民法院。民國十八年(1919),廣東省高等法院在欽廉地區增設廣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院址設在北海。  1949年12 月4日,北海解放。人民政府對司法工作相當重視,同年12月8日,北海市軍管會成立,下設的民政科便配備兩名幹部專門負責調解民間糾紛(主要是債務、婚姻)。1951年5月5日,北海市人民法院成立,由副市長徐楠兼任法院院長。  1984年4月,北海由縣級市升格為地級市,並被列為全國首批進一步對外開放的14個沿海城市之一。乘着改革開放的東風,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成立,翻開了北海法院史上嶄新的一頁。按調整後的行政區域,北海中院下轄一縣三區(合浦縣、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四個基層法院。目前,全市兩級法院共有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345人,其中:法官221人(三級高級法官1人,四級高級法官19人,一級法官109人,二級法官32人,三級法官48人,四級法官8人,五級法官4人),書記員61人,司法警察52人,其他工作人員11人。中院現有內設機構(部門)14個。其中負責刑事、民商事、行政三大審判業務的審判庭7個,執行部門2個,其他綜合部門5個。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現任領導

職務
名字
副院長
龐福萍
審判委員會委員、立案庭庭長
汪海敏
審判委員會委員
王雅新
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李雪燕
民事審判第二庭庭長
葉萍
執行裁判庭庭長
趙海洲
執行局執行二庭庭長
明智
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陳芸芸
刑事審判第二庭副庭長
吳遠
參考資料: [4]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主要職責

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和認為應當由自己審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第一審案件。 (二)依法審判法律規定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等第二審案件。 (三)依照法律規定提審由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四)審理廣西區高級人民法院指定審判的刑事、民事、經濟、行政案件。 (五)受理不服本院及轄區基層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各類申訴和申請再審案件,對其中確有錯誤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審或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六)審判由北海市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案件。 (七)對下級人民法院管轄不明的案件指定管轄。 (八)審理有期徒刑的減刑案件和假釋案件。 (九)監督指導全市各區、縣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十)執行本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一審判決、裁定、調解以及國家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案件,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執行的案件和外地、外省法院委託執行的案件。 (十一)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受理賠償案件。 (十二)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運用情況及疑難問題,總結經驗,進行司法統計,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十三)指導全市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協助地方黨委依法管理法官、執行員、書記員、司法警察、司法鑑定員等司法行政人員;協同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作。 (十四)負責本院並指導區、縣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五)結合審判工作,積極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公民忠於社會主義祖國,自覺地遵守憲法、法律和社會公德。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下屬單位

北海市中院下轄合浦縣、海城區、銀海區、鐵山港區四個人民法院。中院設有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局、政治部、辦公室、紀檢監察室、行裝科、法警支隊等部門。 多年來,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市委的領導和市人大的監督下,始終圍繞社會穩定和經濟建設大局,認真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為北海地區的改革、開放和社會的持續發展提供了必需的司法保障。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所獲榮譽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全國法院先進集體”稱號。 [1] 
2021年11月,入選第七次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擬表彰公示對象名單,擬表彰公示對象為“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 [2] 
2021年12月14日,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入選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集體名單。 [3] 

北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地址

地址:北海市茶亭路2號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