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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子電器協會

鎖定
北京電子電器協會成立於1991年1月10日(英文名稱BEIJING ELEctron ELECTRIC APPLIANCE ASSOCATION),由在中國登記註冊的電子電器行業的製造商企業、零配件和原材料配套企業、科研機構和院校等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社會經濟組織,是經北京市政府批准並核發登記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北京市一級社團組織,主管單位為北京市政府經濟信息委員會。
中文名
北京電子電器協會
協會簡介
維權、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
前    身
“北京現代家用電器協會”
發    展
2003年更名

北京電子電器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本着維權、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協助政府在行業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時開展了許多公益活動。
協會前身“北京現代家用電器協會”,2003年更名為“北京電子電器協會”。下設北京電子電器協會電磁兼容分會,由北京郵電大學、航天研究院、質量和技術標準檢驗等單位的教授和工程技術人員組成。主要開展電磁兼容學術研究成果的交流,為企業解決電子產品質量可靠性問題的技術諮詢,為有關企業電子產品及航天產品提供技術支持和服務。下設家用電器維修服務部北京等級評定委員會以及微型計算機及外圍設備維修服務部北京等級評定委員會,以行使對維修服務行業的管理和監督職能。
在近20年的發展成長中,協會不斷調整職能,充分發揮行業引領作用,主動承接政府轉移的微觀管理職能,在代表行業與會員利益、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行業自律、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企業的訴求或呼聲、解決發展中的難點和重點問題等方面發揮了積極有效的作用。2010年經北京市社會組織評估委員會專業評估機構對協會綜合評估,被評為3A級社團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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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子電器協會協會章程

北京電子電器行業協會章程
( 2009 年 12 月 16 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電子電器行業協會”(英文全稱為“Bei jing Electron & Electric Appliances Association”,縮寫為“BJEEA”)。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地區的中央和地方所屬從事電子電器製造業的科研、生產製造、銷售、服務、教育、管理工作的在京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自願結合組成的跨行業、跨部門、跨所有制的行業組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本行業協會以遵守憲法、法津、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會員、行業、政府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保護行業公平競爭為宗旨,按市場化原則改革、建設、規範和開展行業協會各項工作。承擔起政府、會員單位、以及行業企事業單位等交給的各項任務,真正起到政府、行業、企業(會員單位)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為首都經濟建設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公室等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監督和檢查管理。
第五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為開拓進取求真務實的社會團體。
第六條 本會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本會住所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西什庫大街74號310、31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助政府主管部門搞好行業調研、制定行業發展規劃。
(二)在政府主管部門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紐帶作用。為會員提供政策、法規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做好政府主管部門的參謀和助手。
(三)廣泛開展國內外科學技術論壇與信息交流。積極推動協會與國外行業協會合作關係,組織出國考察,招商引資。
(四)舉辦展覽、展評。做好知識更新,開展多層面的人才培訓和職業技能培訓。
(五)加強行業管理,做好家電產品維修服務、企業資質評定工作。保證產品質量,讓百姓放心,為政府解憂。
(六)辦好協會網站,通過網站平台促進政府、行業、企業和企業之間交流合作、促進發展。編輯出版有關業務、技術、管理等方面的講義、資料及出版物。
(七)開展諮詢服務,接受單位委託,組織專家、諮詢診斷,為會員單位提供切實的服務。
(八)開展會員單位為需要和可能的其他有益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休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由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1、凡北京地區從事電子電器行業工作,承認本會章程,遵守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熱心支持本會的工作。
3、履行會員的義務,按規定交納會費。
凡具備上述條件者並經有關部門核准登記註冊的合法單位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資格
凡承認本會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者,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凡從事電子電器工作,具有豐富的科技與管理經驗並取得一定成績的人員。
2、承認本會章程,遵守本會制定的行規行約。
3、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和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凡具備以上條件的個人可申請加入本會。
(三)對中外熱心本會工作的有關專家、知名人士和對本會工作做出突出貢獻者,授予名譽會員、榮譽會員、資深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退會的程序
(一)具備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填表),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正式成為會員,並核發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
(二)會員自願退會凡要求退出要會的會員不退交會費、贊助費等費用。須提前半年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批准後給予公示。
(三)凡不遵守章程不履行義務,損害本會利益,並未向本會説明原因者,經常務理事會批准予以除名並予以公示。
第十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設和批評權,以及參與本會內部的管理和監督權。
2、有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和資源共享的權利。
3、會員有自願意入會、退會的權利。
4、有符合本會章程的其它權利。
(二)會員義務
1、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遵守行規行約。
2、有承辦本會委託事務的義務,積極參與協會活動。
3、有維護本會聲譽及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4、按期交納會費,會費標準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北京市社團管理辦公室有關規定和本會實際情況,在徵得會員同意的基礎上做出規定。本會交納會費時間為每年一月至三月。
5、 交納會費確有困難的會員,可向協會提出申請經會長辦公會批准後可以緩交或減、免交。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決定本會工作方針、任務;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其它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下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由理事會討論、表決通過,上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四條 理事會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四年;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醖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選舉產生。
第十五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定;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資深專家;
(十二)其它職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八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五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會長向常務理事會推薦擬聘秘書長,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後履行聘用程序。
第二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協會辦事機構(即: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在理事會、理事長(會長)的指導下,編制年度、季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決定;
(四)對秘書處辦公機構設置及工作人員配置向會長提出建議;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1人,監事2人。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員代表大會;
(三)監督本會級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程序、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亂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經費來源:①上級撥款;②掛靠單位撥款;③會費收入;④協會舉辦各種事業和有償服務收入;⑤國內外捐款;⑥團體、單位或個人捐款,對下屬或分支機構管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協會按本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為:
會 長 單 位 4000元/年或以上;
副會長單位 2000元/年;
常務理事單位 1000元/年;
理 事 單 位 500元/年;
會 員 單 位 300元/年。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機關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等級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變更程序
第三十五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在業務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指導下,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清算期間不得展開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經 2009年12月 16 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屆理事會。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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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