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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電子商務協會

鎖定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英文名稱 Bei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縮寫BECA)成立於2002 年,是由北京市商務局作為指導單位,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註冊登記的,是由社會各界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管理、服務、使用以及相關的科研、教學、設計等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的電子商務行業、非盈利的全市性社會團體組織。協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秘書處和五個專業委員會組成,自2015年起連續被北京市民政局評為中國社會組織 AAAA 級協會。 [3] 
協會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政府服務,為會員企業服務,為社會服務;按照“創新發展、合作共贏”的原則開展工作; 在政府管理部門和從事電子商務的企、事業單位及個人之間發揮紐帶和橋樑作用;在電子商務的行業發展中凝聚人才、共商大計、共謀良策,發揮行業的組織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促進北京市電子商務高質量發展。 [2-3] 
中文名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
成立時間
2002年
類    別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
業務範圍
研究、服務、自律、交流
Slogan
有温度、有態度 [3] 
定    位
立足首都、面向全國、走向世界 [3]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協會職能

橋樑紐帶:搭建政府與企業的溝通橋樑,充分發揮政府參謀助手和企業代言人的作用,做好政策宣貫與解讀,反映企業的困難和訴求,積極擔當牽線人的角色;
調查研究:開展與電子商務相關領域的調查、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提供建議和數據支撐,公開發布研究報告、行業指數、市場分析等,前瞻性預測行業發展趨勢,引導行業健康發展;
交流合作:通過組織交流會、對接會、推介會、行業峯會、論壇等,加強會員企業間,與上下游合作企業、國際企業的交流與合作,開展或組織企業參與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助力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
諮詢服務:組織專業人士在電子商務及其相關領域開展政策、法律法規、技術、知識產權、產業規劃等諮詢服務;
行業自律:探討電子商務團體標準,協助和促進其制定,加強行業自律,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對不正當競爭,反對侵害他人知識產權,促進“行規行約”的建立和完善;
教育培訓:面向社會和企業開展電子商務領域各類專業培訓,推廣電子商務優秀案例、實踐成果,廣泛開展電子商務的技術、學術交流會、經驗分享會等;
宣傳推廣:通過協會網站、公眾號等媒介,為企業提供信息發佈、品牌傳播、項目對接、人才招聘等服務;
其他:承接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委託的促進行業發展的各項工作。 [3]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組織架構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領導班子
(第五屆)
顧問:丁同欣
歷任北京市政協委員、北京市政協經濟委副主任、北京電子商務協會第三屆、第四屆會長、北京首旅集團副董事長。曾獲中國商業服務改革開放30週年功勳任務獎、北京市優秀青年企業家稱號。
會長:辛利軍
現任京東集團執行副總裁、京東零售首席執行官、達達集團董事會主席兼CEO。北京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副會長兼秘書長:馬小森
監事長:中國郵政速遞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總經理 趙軍
副會長:
網庫集團創始人、董事長 王海波
北京瑞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 杜浩
北京銀聯商務有限公司總經理 王琨琳
資和信控股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陳文
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助理總經理 江燕
北京小笨鳥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裁 許丹霞
北京中欣銀寶通支付服務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盛玥
北京值得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張梅
王府井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曾羣
小米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公共事務部副總裁 王海華
央廣購物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 唐喆
中國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商企營銷部總經理 王蕊
易寶支付有限公司副總裁 寧福生
監事單位:
北京一凌宸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菜百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理事單位:
北京新發地匯農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順豐同城物流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酒仙網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敦煌禾光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雲杉世界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北京中農服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糧海優(北京)有限公司
中國供銷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北京億商聯動國際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北京商報社
火鳳凰國際文化集團有限公司
北京中算税務服務集團
北京聯合大學
北京惠買在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百思特康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北京思想天下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德寶藝苑科技集團有限公司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北京明達鼎傳媒有限公司
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北京市郵政電子商務局
潘家園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智庫專家及機構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電子商務法研究中心主任 薛軍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博士指導教師、教育部高校電商類專業教指委副主任 陳進
中國國際電子商務中心首席專家 李鳴濤
北京盈權知識產權事務所主任 路傳亮
德勤諮詢(北京)有限公司
專業委員會
直播電商專委會
跨境電商專委會
電商金融專委會
電商人才專委會
電商服務專委會
電商物流專委會
電商新零售專委會
電商產業園專委會 [3] 

北京電子商務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協會定名為北京電子商務協會。英文譯名:Beijing Electronic Commerc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BECA。
第二條 本協會由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等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堅持黨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創造機遇、合作共贏為主線,有效搭建政府與行業、行業與企業及企業間的溝通平台,服務政府、服務會員、服務行業、服務企業;通過開展調查研究、經驗交流、考察培訓、學術研討、諮詢服務、誠信建設等活動,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履行行業代表、行業自律、行業管理、行業協調、行業服務的職能;倡導企業誠信經營,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間的交流和合作,推動所轄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商務委員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註冊地址為北京市西城區蓮花池東路丙1號312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及本會章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制(修)定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規劃、政策、法規及地方、行業標準,並推動其貫徹,引導會員認真遵守。
(二)依法制定行規行約,搞好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秩序。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
(三)開展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及電子商務發展狀況調查,行業共性情況收集,關注國內外行業動態,研究行業發展方向,探索行業發展規律;開發信息資源,編輯出版刊物,及時向會員及有關政府部門提供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發展現狀、趨勢及經濟預測等信息,做好信息諮詢服務。
(四)開展商務服務業信息化建設和電子商務行業研討、學術交流,優秀品牌培育、提升、宣傳、推廣,知識普及和技能培訓。
(五)加強國際間的考察、合作與交流,協助企業吸引外資,引進國外智力,組織國內外信息化服務技術和電子商務新產品、新技術展覽、展銷、推廣,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市場服務。
(六)組織開展行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技術轉讓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組織開展論證、監理、評估工作,為企業決策提供諮詢服務。
(七)承辦業務主管和監督管理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和接受會員委託的有關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自願加入本協會,尊重並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行規行約,依法經營;
(三)在北京市依法登記註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有關法人、機構組織;有志為北京市流通服務業信息化和電子商務做貢獻,並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書面(含郵件)入會申請(同時將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複印件等蓋上公章快遞到協會);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年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申請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該年度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三次以上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退會會員名單將定期在協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並定期在協會網站予以公佈。嚴重違反本協會章程的行為包括並不限於:
(一)經提醒後依然公開違反本團體的決議;
(二)故意損害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未徵得本團體的同意或授權,擅自利用協會名義為會員單位或個人謀取私利。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重大變更、終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召開會員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後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提出下屆理事會的理事、監事的候選人;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決定會員加入或退出本協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八)決定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行業貢獻;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協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秘書處負責協調和處理協會的日常工作。本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提出內部管理制度報理事會審定;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提議副秘書長名單,報會長批准;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上屆理事會提名推薦,經本屆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協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協會成員違反本協會紀律、損害本協會利益和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協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按照會員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7年1月19日第三屆第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4]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