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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

鎖定
《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是為了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的規則。 [1] 
2021年9月5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意見請於9月22日17點前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反饋。
中文名
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
制定單位
北京證券交易所

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發展歷程

2021年11月2日,北京證券交易所正式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 [3] 

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制定經過

2021年9月5日, 北京證券交易所發佈《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有關意見請於9月22日17點前通過電子郵件或郵寄方式反饋。 [2] 

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

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1.1 為了規範北京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會員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業務活動,保障交易安全,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1.2 本規則適用於本所普通會員(以下簡稱會員)的管理。特別會員的管理規則,由本所另行制定。
1.3 會員開展本所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誠實守信,規範運作,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4 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和本所業務規則,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接受本所自律管理。
1.5 本所依據本規則及本所其他業務規則,對會員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會員代表、會員業務聯絡人及其他相關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1.6 會員開展本所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應當對自身及客户交易行為進行管理,防範違規交易行為和交易異常風險,維護證券市場秩序。
第二章 會員資格管理
第一節 會員資格取得、變更及註銷
2.1.1 具備下列條件的證券經營機構可申請成為本所會員:
(一)取得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業務或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證券業務;
(二)依法取得登記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具有良好的信譽和經營業績;
(四)組織機構和業務人員符合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規定的條件;
(五)具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六)具有合格的經營場所、業務設施和技術系統;
(七)遵守本所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八)中國證監會及本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2.1.2 證券經營機構向本所申請會員資格,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設立的批准文件;
(三)公司基本情況申報表;
(四)《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五)《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六)最近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和淨資本計算表;
(七)公司章程;
(八)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證券經營機構應當按照本所規定的方式和要求,提交上述文件。
2.1.3 證券經營機構申請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 10 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同意其成為會員的決定。
本所同意的,與該機構簽訂《證券經營機構參與北京證券交易所業務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向其頒發會員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同時自同意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2.1.4 會員申請名稱變更登記,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機構名稱變更的批准文件;
(三)變更後的《經營證券期貨業務許可證》(副本)複印件;
(四)變更後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五)變更後的公司章程;
(六)會員資格證書;
(七)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1.5 會員名稱變更申請文件齊備的,本所予以受理,自受理之日起 5 個交易日內與會員重新簽訂《協議書》,換髮會員資格證書,並予以公告。
2.1.6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本所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一)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相關證券業務許可,不再進入本所市場開展相關業務的;
(二)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撤銷、責令關閉的;
(三)被中國證監會批准解散的;
(四)不能繼續履行正常的交易及交收義務的;
(五)會員決定終止其會員資格的;
(六)其他不符合本所規定的會員條件的。
會員發生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時,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決定之日起 30 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終止會員資格。
2.1.7 會員申請終止會員資格,應當向本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有關批准文件或者決定書;
(三)會員資格證書;
(四)業務處置方案;
(五)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規則全文查看附件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