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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

鎖定
北京科技政策和管理研究會是經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批准於1980年成立,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的學術性羣眾團體。研究會是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接受中國科學學與科技政策研究會的業務指導。業務範圍主要包括:開展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理論的研究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宣傳普及科技政策與管理知識,舉辦各種研修班、培訓班;編輯出版學術刊物;開展諮詢服務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政策與管理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培養和推薦人才。
中文名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
主管單位
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
社團地址
海淀區西三環北路27號北科大廈四層西區 [1] 
創立時間
1980年6月25日
所在地
北京市
組織目標
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郵政編碼
100089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團體簡介

1980年6月25日由數位科學家共同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本團體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和聯繫北京地區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從事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研究和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廣泛開展國內和國際學術研究與交流,研究和探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和科技管理的理論,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強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監督管理與業務指導。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業務範圍

開展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理論的研究與國內外學術交流。宣傳普及科技政策與管理知識,舉辦各種研修班、培訓班。編輯出版學術刊物。開展諮詢服務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政策與管理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培養和推薦人才。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歷史沿革

1980年6月由數位科學家共同發起成立。歷屆理事會理事長為田夫、陳繩武、朱育誠、鄒祖燁 曹聽生。現系第七屆理事會。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機構設置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屆監事會、常務理事、理事長、監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
理事長: 裔幼靜
監事長: 張承友
副理事長: 鮑 克、李永進、李仲生、李新男、王 立(常務)
王德祿、俞世琛、楊國雄、鄭吉春、趙慕蘭
常務理事: 鮑 克、李仲生、李新男、王 立、武鐵成、
裔幼靜、張士運、鄭吉春
秘書長: 王 立(兼)
副秘書長: 王雲志、武鐵成、張士運
組織機構:青年工作委員會主任委員王立;副主任委員張士運
老科技工作者委員主任委員俞世琛;副主任委員錢霖
常設機構: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辦公室
第二屆監事會監事名單
 : 韓毓先 王雲志 張承友
第八屆理事長:李仲生
秘書長:張士運 [1]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團體章程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關於《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章程》的決議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第七次會員代表大會經過審議,批准第六屆理事會提請審議的《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章程》(修改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會。
第二條 本團體由數位科學家共同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道德風尚,廣泛團結和聯繫北京地區的大專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從事科技政策、科技管理研究和工作的科技工作者,廣泛開展國內和國際學術研究與交流,研究和探討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規律和科技管理的理論,促進科技人才的成長,促進組織管理水平的提高,加強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管理辦公室和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的監督管理與業務指導。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 開展科技政策和科技管理理論的研究與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 宣傳普及科技政策與管理知識,舉辦各種研修班、培訓班。編輯出版學術刊物。
(三) 開展諮詢服務工作,積極提出合理化建議,經常向有關部門反映科技政策與管理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培養和推薦人才。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4、具有一定的科研、教學、生產能力,能夠承擔相關課題或委託諮詢工作。
5、能夠獨立組織有關學術交流、講座、科普活動。
6、設有專職或兼職人員組織、管理、協調團體會員單位內的個人會員活動。
(二)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團體章程。
2、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3、在本團體的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
4、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等以上職稱,從事科技政策與管理研究與應用的科技人員;
5、取得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6、高等院校畢業,工作二年以上具有一定學術水平和獨立工作能力者,或已工作多年具有相當於本條上述規定條件的企事業管理和科技工作者;
7、熱心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和關心本學科發展的領導幹部。
第八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 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三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理事會;
(三) 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6年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