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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江蘇建築商會

鎖定
北京江蘇建築商會系江蘇進京建築業企業在“江蘇省政府駐京辦”、“省建設廳駐京辦”的支持和“北京江蘇企業商會”的組織倡導下,經北京市民政局核准登記的非營業性社會團體。
中文名
北京江蘇建築商會
地    點
北京
屬    性
非營業性
性    質
事業單位
宗    旨
團結、交流、協作、服務

北京江蘇建築商會機構簡介

商會本着“團結、交流、協作、服務”的宗旨,團結全體江蘇在京的建築業企業充分發揮整體優勢,實現“信息溝通、資源共享、整合開發、協調發展”的目的。充分利用商會的橋樑和紐帶作用,構建江蘇企業共謀大業、聯合行動的平台,培訓學習、提高素質的基地和增進鄉情、互幫互利的家園。
商會致力於幫助會員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解決實際困難和問題,及時向政府和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的合理建議、意見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提供各種服務。
商會自2008年元月在京成立以來,已發展會員企業近百家,施工隊伍10多萬人。依照本會《管理規則》,成立了培訓部、評選部、信息資源部、法律維權部以及辦公室等部門,開展了聯誼交流、講座培訓、市場考察、維權清欠、材料、資金整合牽線、企業診斷、先進評選和工程業務、隊伍合作的信息服務等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得到了廣大會員和社會各界的好評!
今後,建築商會將在“鞏固組織、務實辦事、取信社會、壯大實力”的思路指導下,開展紮實有效的工作。使商會真正成為江蘇在京建築業企業的核心。

北京江蘇建築商會管理規則

為了弘揚江蘇企業勇於創業的精神,團結江蘇在京建築業及相關人士,促進北京與江蘇南北經濟的交流,為北京和江蘇的發展做貢獻,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決定成立“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建築分會”(對外開展工作名稱:北京江蘇建築商會,以下簡稱:建築商會)。
分會名稱: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建築分會
辦公地點:北京市朝陽區和平西街2號樓0401室
一、“建築商會”系經北京江蘇企業商會設立的在北京地區開展各項合法商業活動的組織,為北京江蘇企業商會的分支機構。建築商會經社會團體主管機關依法批准後成立。
二、“建築商會”主管單位是北京江蘇企業商會,遵守北京江蘇企業商會章程,服務對象主要為進京的江蘇省建築相關企業。
三、“建築商會”在“北京江蘇企業商會”直接領導下,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各項工作,建築商會本身不開展任何自主經營的商業活動。
四、“建築商會”系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法律責任由北京江蘇建築商會承擔,對外業務以“北京江蘇建築商會”名義開展各項業務活動。進京江蘇建築業企業和其他相關企業自願加入本會的,經建築商會理事會批准,即具備會員資格。會員享受會員權利並承擔會員義務。會員應繳納會費(會費標準另定),會費在北京江蘇企業商會的指導和章程規定範圍內,由建築商會進行管理和使用。
五、為了加強管理,提高會員單位的業務水平和競爭能力,建築商會業務範圍為:
開展政策宣傳、業務培訓、經驗交流、信息諮詢開發、組織考察、聯誼活動、協調服務、承辦委託、編輯專刊、會員法律維權等。
六、根據“建築商會”的日常工作需要,建築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會員會、秘書處、辦公室和相關工作部門。並設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秘書、辦公室主任等相關部門職務。
七、建築商會以理事會常務會議為領導核心,決定商會的各項業務及重大事宜,並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各項日常工作。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建築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職權是:
1、 選舉和罷免理事;
2、 審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1/2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員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是:
1、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3、 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4、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5、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歷史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屆為四年。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理事會常務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及秘書長組成,須由2/3以上人員參加,其決議須經2/3以上參會人同意。理事會常務會議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執行履行理事會職能,處理商會重大事件,制定和修改各項制度。
建築商會首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由北京江蘇企業商會綜合考察後任命。續屆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常務會議推薦,並經理事會1/2以上參會人數表決通過,並報請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批准後任命。
建築商會會長行駛下列職權:
1、 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商會的人、材、物管理負責;
2、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理事會常務會議;
3、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會常務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會長缺席時,由會長制定常務副會長代行會長職權;
建築商會秘書長形式以下職權:
1、 理事會閉會期間,在會長的領導下,主持開展日常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報常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2、 提請聘任本會副秘書長及格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常務會議通過;
3、 向常務會議報告工作實施情況;
4、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八、各項基金及基金以外的其他收入(服務性收入),均屬建築商會所有,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分級管理,並由秘書長審核,按月報請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審查,每季度應向理事會報告。
對經過經濟合法程序所開展的各項社會捐贈的基金,要與相關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確定資助或捐贈的意願、資金數額、使用要求、商會應嚴格遵照捐贈人或捐贈單位的意願實施,並由責任向捐贈人宣佈實施結果。
九、建築商會在開展業務過程中,主要領導及其他負責人如有故意弄虛作假、從事違法活動、破壞商會形象、損壞商會信譽等行為,經理事會研究決定,可撤銷其職務或開除處理,違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十、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需註銷會變更建築商會的,由建築商會提出書面申請,經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批准後依法辦理註銷或變更登記手續。註銷登記前由建築商會對資產及財務進行清理,清理方案須報請北京江蘇企業商會批准。
十一、此管理規則經北京江蘇企業商會同意,自建築商會被批准登記成立之日起施行。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