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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銀行業協會

鎖定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是以原北京銀行外匯經營業協會為基礎經過更改名稱,於2001年4月17日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正式成立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中文名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
前    身
北京銀行外匯經營業協會
註冊時間
2001年4月17日
核准機關
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
性    質
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
成立時間
1998年7月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歷史沿革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的前身是成立於1998年7月的北京銀行外匯經營協會。2001年4月17日更名為“北京銀行業協會”,2005年7月改為現名—“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盈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接受北京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管轄銀行

凡是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北京市區域性銀行、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北京分行、總行在京且不設北京分行的總行營業部(北京管理部)、外資銀行北京分行、總部設在北京市的外資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等銀行類金融機構,北京市各中資、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北京銀監局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協會《章程》的,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目前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共有會員82家,其中正式會員68家(中資36家,外資32家),準會員14家。 [1]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協會宗旨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的宗旨是: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協助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進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監督,加強會員之間的自律和協調,規範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和保障會員的合法權益,為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做出努力。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主要職責

w 依據法律、法規制定銀行同業公約和自律制度並組織實施;
w 督促會員或準會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法律、法規的,協會有權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w 維護會員或準會員的合法權益,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會中發言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會中發言
w 加強會員與金融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及中國銀行業協會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溝通會員和其他行業的聯繫;
w 加強會員或準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與合作,協調會員之間在業務方面的爭議;
w 組織、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交往與合作;
w 組織、促進會員或準會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w 辦理金融監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w 辦理為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北京市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Beijing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BBA。
第二條 協會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是:改善北京市銀行業發展環境,實現會員共同利益,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
第五條 協會接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銀監局")的指導和監督,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協會的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二十萬元。
第二章 職責
第七條 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制定自律制度及行業約定,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二、督促會員貫徹執行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協會有權向金融監管部門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三、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維護會員合法權益;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四、對侵害會員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要求。
五、加強會員與金融監管部門、其他政府部門的聯繫,反映會員的共同願望和建議,溝通會員和其他行業的聯繫。
六、加強會員之間的聯繫、交流、合作,協調會員之間在業務方面的爭議;組織、促進國內外同業的交往與合作。
七、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組織、促進會員的業務培訓及有關的調查研究,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金融意識;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八、辦理金融監管部門委託的事項;
九、辦理為實現協會宗旨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資格北京市各中資、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北京銀監局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合併簡稱為"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第十一條入會手續:
一、申請加入協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處,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入會申請書;
(二)《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複印件,代表處提交《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簡歷,代表處提交總代表或首席代表簡歷。
二、由理事會按本章程的規定做出同意與否的決議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三、申請入會的金融機構或代表處收到接納其為會員或準會員的通知後,應按通知規定的時間繳納入會費及年費。繳費手續完成後,即成為協會會員或準會員。
第十二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會員及準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及準會員資格;
三、會員及準會員法人資格或營業資格依法終止。
第十三條自願退會。會員及準會員可以退出協會,但必須提前三個月提出申請,由理事會審議批准,且已經付清應繳納本會的費用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十四條凡會員及準會員受到金融監管部門或行政管理部門處罰而中止或取消其經營許可或代表資格的,則其會員及準會員資格也隨之自動取消。
第十五條會員及準會員資格終止,不得對協會提出財產要求,已繳付的各項費用不予退還。會員及準會員資格終止後六個月內應繼續遵守並執行協會制定的各項自律制度、行業約定、決議。
第十六條會員的權利
一、參與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二、按照章程行使審議權、表決權,並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在協會內行使發言權,陳述觀點,提出建議和意見;
四、依照本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
五、就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對本協會有關機構提出質詢;
六、享有根據本章程退會的權利;
七、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可向協會尋求保護和支持;
八、在協會內享有本章程賦予的其它各項權利。
第十七條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應參加協會的會議;
三、按期足額繳付入會費、年費以及協會規定的其它費用;
四、服從協會依據本章程給予的處分決定,並做出相應改進;
五、承擔或者協助其他會員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事宜;
六、積極主動地為協會提供必要的信息,並解答協會提出的諮詢、質詢。凡會員遇法人、主要負責人及涉及協會工作的人事關係、通訊地址等發生變更,應於變更發生五個工作日內向協會秘書處發出書面通知。
第十八條準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六條第二款所指的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第四款所指提議召開會員大會或理事會會議的權利以外的其他權利。準會員履行本章程第十七條規定的各項義務。
第十九條罰則:
一、會員及準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時中止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二、給予前款第一、二、三項處分時,需經理事會決議;給予第四項處分時,需提交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選任理事、監事;
二、審定理事會提出的本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下一年度財務預算報告;
三、審定理事會提出的本年度工作報告和下一年度工作計劃;
四、審定監事會提出的監事報告;
五、審定協會入會費、年費的繳納標準;
六、決定章程的修改;
七、決定給予違章會員及準會員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
八、決定協會的解散、終止;
九、決定協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為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十四名和非會員理事一名組成。會員理事中常任理事七名,其餘為選任理事。常任理事由常任理事單位,即中國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銀行、北京農村商業銀行選派;選任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選任理事單位選派,其中中資商業銀行兩名,外資商業銀行三名,政策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兩名。選任理事的任期為兩年,可以連選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非會員理事由北京銀監局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會員大會(包括臨時會員大會),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執行會員大會的各項決議;
二、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三、向會員大會提出修改章程的議案;
四、審議行業自律、維權等重大要約,並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五、審定秘書處擬定的重要規章制度、各專業工作機構及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等議案;
六、審查批准會員的加入、退出事宜;
七、決定有關"罰則"條款中對會員及準會員的一至三項處分,並就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向會員大會提出議案;
八、聘任或解聘協會秘書長;
九、決定由理事會負責的其他事宜。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選任副會長若干。會長由常任理事單位行長(或董事長)輪流擔任,任期為兩年。專職副會長由北京銀監局提名,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以連任。副會長的數量由理事會決定,由會長提名,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任期為兩年,可以連任,原則上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主持會員大會、召集並主持理事會會議;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專職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如會長因故不能參加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可委託專職副會長、副會長代替會長行使職權。
第二十六條協會設監事會,向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組成,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二年,可以連選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二、對協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三、委託監事長向會員大會做監事報告;
四、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行使職權時違反法律、法規及本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有損於協會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其予以糾正;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六、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八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由會長行、副會長行、理事行、監事長行、監事行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行長或總經理)或負責人(副行長或副總經理)擔任,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在其所在單位函告協會新任人選後接任,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理事會、監事會任期屆滿應當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會員大會進行換屆的,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銀監局審查並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三十條理事會下設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選舉產生後,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秘書長任期兩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在理事會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副秘書長若干,由秘書長提名,經專職副會長同意後聘任。
第三十一條銀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鬚具備下列條件:(一)符合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的任職基本條件;(二)在銀行業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三)從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9年以上並在金融機構等有關單位擔任過相應領導職務;(四)熱愛協會工作;(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週歲;(六)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二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專業委員會、臨時性的業務聯席會或其他機構,均為協會的下屬機構,受理事會的領導。協會設立專業委員會應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顧問,設立顧問委員會。
第五章 議事規則
第三十四條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三十五條經理事會,監事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三十六條會員大會在出席會員超過全體會員三分之二時方能召開。
第三十七條下列重大事項,須由出席會員大會的超過三分之二的會員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一、修改章程;
二、因違反本章程取消會員及準會員資格;
三、協會的解散、終止。
第三十八條除第三十六條所列明的重大事項外,其他事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超過半數的會員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三十九條理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經會長、副會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以及監事會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理事會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並得到出席理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四十一條監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六個月召開一次,經監事長或二分之一以上監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十二條監事會會議須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參加,並得到出席監事會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監事通過才能作出決議。
第四十三條作為協會業務主管部門,北京銀監局可派代表列席協會會員大會、理事會等會議。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四十四條協會資產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協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協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協會提供服務應取得的報酬以及向協會出租辦公場所應收取的租金除外)。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四十五條協會的主要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按照本章程繳納的入會費和年費;
二、協會提供諮詢、培訓等服務的收入;
三、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贊助等;
四、接受政府撥款或政府機關給予的補助,以及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而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條入會費的繳納:申請入會金融機構在接獲協會理事會同意接納其為協會會員或準會員的通知後,應按照該通知中指定的銀行帳户、繳納金額和時限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七條年費的繳納:會員及準會員每年應繳納年費,由會員及準會員按照繳納年度會員費的書面通知中指定的銀行帳户、繳納金額和時限予以一次性支付。
第四十八條遇有年度工作計劃外的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專項費用,也可設立專項活動基金。
第四十九條協會的經費支出包括:
一、維持協會正常運行所需的日常辦公費用、工作人員的工資及福利;
二、協會舉辦有關活動或者為會員提供各項服務的支出;
三、協會在工商、税務、行政管理方面依法應予繳納的各項税費支出;
四、協會籌備、終止、解散的各項費用支出;
五、其他維持協會正常運行或者依照本章程、協會的各項工作制度和規則而需支出的各項費用。
第五十條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建立財務收支報告制度,定期向監事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五十一條協會的經費收支管理由理事會負責制定具體制度及規則。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和協會的終止程序
第五十二條章程的修改程序:
一、協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二、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的新章程,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變更登記後生效。
第五十三條協會的終止程序:
一、協會經各會員依照本章程的規定形成關於解散或終止的決議後,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向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二、終止的善後工作由理事會確定人選,在北京銀監局及有關機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協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經2009年8月18日第七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主要會員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會員資格:
正式會員:北京市各中資、外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北京市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以及北京銀監局監管的其他金融機構(以下合併簡稱為"金融機構"),接受並願意遵守本章程的,可申請成為協會會員。
北京銀行業協會目前有61家會員行,其中會員49家,包括中資商業銀行16家、政策性銀行3家、非銀行金融機構5家、外資銀行22家;準會員15家。
北京銀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由參加協會的全體會員組成。協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由9名理事組成。協會理事長由工、農、中、建4家常任理事行的代表出任,現任理事長由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行長朱洪波先生擔任。
北京銀行業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根據需要協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負責與協會職責有關的專門工作,目前協會已設立了外資銀行協調委員會。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制定公約

2021年1月,北京市銀行業協會正式印發《北京市銀行業協會個人住房貸款業務自律公約》,對銀行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和個人商業用房貸款業務做出了自律要求,明確不得使用“首付貸”等金融產品加槓桿、挪用其他個人類貸款資金或信用卡融資用於支付首付款。 [2] 

北京市銀行業協會辦公地址

北京市海淀區車公莊西路乙19號華通大廈北塔B座
郵編:100048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