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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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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第235號政府令),為深入落實《中共北京市委辦公廳 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京辦發〔2016〕36號)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文名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發佈單位
北京市政府
施行地區
北京市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經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第235號政府令),為深入落實《北京市進一步完善財政科研項目和經費管理的若干政策措施》(京辦發〔2016〕36號)等文件精神,規範並加強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以下簡稱“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財政財務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經費,是指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按照《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管理辦法》規定,資助科研人員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及其相關的環境條件促進活動的專項經費。
項目經費優先資助與本市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相關的戰略性、前瞻性應用基礎研究,為加強全國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培育高精尖產業新增長點、推動新興學科與優勢學科發展提供知識、技術和人才儲備。
第三條 項目經費主要來源於市財政撥款。市財政局應當將自然科學基金經費列入預算。
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與自然科學基金聯合資助、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等方式資助基礎研究與應用基礎研究。向自然科學基金捐資的,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經費來源於非財政性資金的,應納入自然科學基金預算統籌管理。
第四條 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包括研究項目、人才項目、環境條件促進項目及聯合基金項目等,一般按項目類型實行定額補助方式,對受資助項目進行固定數額經費資助。
第五條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的經費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則:
(一)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建立項目經費分配、績效評價機制,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
(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項目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三)公正公開,追蹤問效。強化資金管理信息公開,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和信用管理,建立既符合預算績效管理要求、又適應科技創新規律的績效考評機制,推行面向目標和結果的問效機制。
第二章 職責與權限
第六條 北京市財政局的主要職責:
北京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根據北京市科技發展規劃,結合自然科學基金髮展需求,負責審核並批覆年度經費預算和決算,制定自然科學基金經費管理辦法。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項目經費進行財政績效管理。
第七條 北京市科委的主要職責: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會同市財政局制定經費管理辦法。根據財政預算編報要求,確定並組織編報自然科學基金經費預算,確定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強度,負責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績效管理等工作。
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基金辦”)結合自然科學基金髮展需求,提出自然科學基金經費預算,組織依託單位編報項目經費預算並按規定撥付項目經費,對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項目經費的自查、審計和績效管理及評估,規範聯合基金經費管理。
第九條 依託單位的主要職責:
依託單位是項目經費管理的直接責任主體,應強化法人責任,建立健全內部管理辦法,規範項目經費管理。
依託單位應加強項目經費預算、決算的審核,嚴格預算執行,規範項目經費支出,協助有關部門開展項目經費的監督檢查、審計及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條 項目負責人的主要職責:
項目負責人是項目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項目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
項目負責人應當依法據實編報項目預算和決算,並按照項目批覆預算、任務書和相關管理制度使用經費,接受依託單位和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及績效管理等。
第三章 經費支出範圍
第十一條 項目經費支出是指在項目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活動相關的、由項目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支出。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
第十二條 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具體包括:
(一)設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租賃使用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相關費用。
(二)材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三)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由於依託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委託或與外單位合作(包括依託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進行的檢驗、測試、化驗、加工、計算、試驗、設計、製作等費用。 [1] 
(四)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
(五)差旅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等。
(六)會議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諮詢論證,以及組織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七)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研究人員出國(境)、外國專家來華及港澳台專家來內地開展科學技術交流與合作的費用。
(八)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及印刷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九)勞務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項目組成員、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組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的勞務性費用。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可納入勞務費科目中列支。財政供養人員不得列支勞務費。
(十)諮詢費:是指在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諮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及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十一)其他費用: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除上述支出費用以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
第十三條 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依託單位為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結題驗收、項目經費審計等管理費用及績效支出等。績效支出是依託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環境條件促進項目不得列支間接費用。 [1]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十四條 預算編制
(一)預算編制原則
1.項目經費預算編制嚴格遵守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和任務完成的可行性原則。
2.項目經費預算應當由項目負責人與依託單位財務人員共同參與編制。有合作單位的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彙總編制經費預算並經依託單位審核。
3.預算編制需提供主要支出內容與項目活動內容的相關性、必要性説明,及測算方法、測算依據。合作研究經費應當對合作研究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説明。
4.依託單位在收到資助通知之日起30日內完成項目經費預算審核並提交基金辦。
(二)預算編制要求
1.設備費:依託單位應當嚴格控制設備購置支出。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的儀器、設備,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首都科技條件平台建設進一步促進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向社會開放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34號)文件及相關規定,履行查重評議程序。依託單位可自行採購科研儀器設備,自行選擇科研儀器設備評審專家。對依託單位採購進口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備案制管理。
2.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依託單位為完成項目的任務目標、從項目經費中列支的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不納入“三公”經費、機關運行經費和行政一般性支出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限制。
依託單位可自行制定出台科研類差旅費、會議費管理辦法,合理確定科研人員乘坐交通工具等級、住宿費標準,會議次數、天數、人數和會議費開支範圍、標準。
3.勞務費、諮詢費:依託單位可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按照實事求是、精簡高效、厲行節約的原則,制定出台諮詢費管理辦法及勞務費分配製度,合理確定開支標準。
4.間接費用:間接費用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資助項目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20%核定。
間接經費由依託單位統一管理使用,逐步探索間接費用與依託單位信用等級掛鈎的機制。依託單位應當制定間接費用管理辦法,依法依規使用間接費用,完善績效支出機制,應將間接費用主要用於績效支出,處理好合理分攤間接成本和對科研人員激勵的關係。績效支出只能用於項目組成員,不得截留、挪用。
項目負責人要結合項目組成員的貢獻和實績,公開、公平安排績效支出,真正體現科研人員價值。實行工資總額管理的依託單位從項目經費中列支的編制內有工資性收入科研人員的績效支出,一次性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十五條 預算審批及撥付
項目經費按照有關規定撥付依託單位,依託單位收到經費後,按照撥付數額將撥款回執返回基金辦。
有合作單位的項目,依託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撥付合作單位經費,並加強對相關經費的監督管理。 [1]  第十六條 經費使用管理
(一)經費核算
依託單位應當具備健全的財務制度,以及項目財務管理制度,由專職的財務人員負責項目經費的財務核算和管理工作,在單位適用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統括之下,按照規定的項目支出範圍設置明細科目,按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並進行會計核算。
(二)結算方式
科研院所、高等學校等事業單位承擔項目所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材料費和測試化驗加工費、勞務費、諮詢費等,按財政部門相關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公務卡等非現金方式結算。
(三)涉及政府採購事項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依託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北京市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項目,均應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
(四)依託單位使用項目經費購置(試製)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原則上由依託單位進行管理和使用,國家有權調配用於相關科學研究開發,其處置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項目經費形成的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在保障有關參與單位合法權益的基礎上,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開放共享。
(五)依託單位及項目負責人應當強化預算約束,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嚴禁使用項目經費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等,嚴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六)依託單位因科研活動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其主辦的會議,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由其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對於難以取得住宿費發票的,依託單位在確保真實性的前提下,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並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依託單位要制定符合科研實際需要的內部報銷規定,切實解決野外考察、心理測試、臨牀樣本採集等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財政性票據等的報銷問題。
(七)項目實施期結束後,項目負責人應當會同科研、財務、資產等管理部門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如實編制項目資金決算,不得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
有合作單位的項目,項目負責人編報項目資金決算並經依託單位審核。
(八)企業承擔項目取得財政性資金的税務處理,參照《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税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税〔2011〕70號)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預算調整
項目直接費用中的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檔案/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可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由依託單位據實核准,每年年底和驗收時向基金辦備案。
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之間可調劑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設備費、勞務費、諮詢費預算原則上不予調增,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於項目其他方面的支出。
間接費用預算總額不得調整。
第十八條 結轉、結餘資金管理
項目經費中的結轉、結餘資金,視不同情況執行:
(一)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二)對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驗收的項目,且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無不良信用的,結餘資金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用於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原則上支持原項目負責人開展課題延續性研究或相關研究。兩年後(自驗收結論下達後次年的1月1日起計算)仍未使用完的,30日內按規定收回。
(三)對終止、未通過驗收的項目,其結餘資金應在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規定收回。
第五章 經費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依託單位項目經費管理和使用情況應當接受市財政局、市科委、審計部門及基金辦的監督檢查。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應當積極配合並提供有關材料。基金辦可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依託單位對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審計或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依託單位應當及時向基金辦報告。
第二十條 項目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依託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經費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基金辦應對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組織、實施、驗收以及履行經費管理等方面的信用,按照市科委或自然科學基金信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價和記錄,對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的信用評級及績效考評作為項目立項、間接費用核定、結餘經費使用等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二條 依託單位及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經費使用和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
(二)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
(三)截留、挪用項目經費。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
(五)擅自變更項目承擔主體,未獲基金辦批准。
(六)提供虛假財務會計信息,虛列支出。
(七)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
(八)發生設備購置、租賃,測試、化驗、加工,對外合作等事項未簽訂相關合同或協議。
(九)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出現上述行為的,視情節輕重將採取暫停項目撥款、終止項目執行、追回已撥項目資金、取消項目承擔者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對於違反財經法律法規的行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依法依規嚴肅處理。對預算執行不力的依託單位及項目負責人,視情節輕重將採取通報批評、取消一定期限內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
第二十三條 市財政局、市科委、基金辦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預算審核環節,基金辦及其相關人員在項目立項及經費分配等環節,存在違反規定安排經費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京財文〔2002〕2503號)同時廢止。 [1] 
參考資料
  • 1.    0  [引用日期2017-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