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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

鎖定
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BJUNESCO,以下簡稱協會),是經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批准,於1986年正式成立,是由59個基層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俱樂部組成的社會羣眾團體,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協會的宗旨是支持、宣傳和實現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和平的偉大理想。
中文名
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
外文名
BJUNESCO
正式成立
1986年
宗    旨
支持、宣傳和實現和平的偉大理想

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協會簡介

協會圍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定的“主題年”、“主題日”,組織豐富多彩的活動;
協會本着“多一個角度”,“多一塊陣地”,“多一條渠道”,“多一份效益”的原則,圍繞各會員校的中心工作開展活動;
協會與日本、蒙古、韓國、法國、泰國、孟加拉、埃及、越南、印度、尼泊爾等國家的教科文俱樂部組織建立了聯繫;
協會多次派代表參加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國際會議和論壇;
協會多次承辦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地區性會議及活動。 [1] 

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協會章程

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若干基層俱樂部組成的社會羣眾團體,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
(一)支持、宣傳和實現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對和平的偉大理想;
(二)推進北京市教育面向未來、面向世界、面向社會主義現代化;
(三)推動教育與社會的聯繫及國際間的交流。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
第二章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
(一)培養和提高全體協會成員的愛國心與責任感,教育和引導廣大青少年熱愛祖國,努力學習,不斷豐富自己的文化科學知識、增強體質,竭誠為社會和公眾服務,為維護世界和平及人類發展做出貢獻。
(二)致力於國際瞭解與合作,積極促進協會成員的國際交流。
(三)圍繞國際主題年、聯合國規定的重大節日及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宗旨開展各種活動。
(四)會刊為“北京 UNESCO ”之聲,不定期出版。
第九條 協會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訂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落實。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本會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凡北京市範圍內自發成立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俱樂部承認本協會章程並履行義務者可申請加入北京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協會,成為本會會員。
二、入會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單位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書。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佈,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及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 1 月至 3 月。
會費標準:一般限額為人民幣 500 元。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醖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本會最高權利機關,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決定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人選;每屆理事會任期三年,協會主席連任不超過兩屆。
三、決定本會工作任務和工作報告;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四條 本協會設監事會,由 3 人組成,監事會成員不兼任理事會職務。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對本會是否按章程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開展活動進行檢查;
四、對本會在外界進行交往與合作時,是否有違反國家政策、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對本會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六、對本違法亂紀行為進行監督,並有權維護本會聲譽。
第十五條 本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十六條 本會法人為理事會。
第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協會主席。
第五章資產和財務
第十八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上級撥款;
二、自辦事業創收;
三、會員會費;
四、團體和個人捐款。
第二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理事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賬。
第六章變更與終止
第二十二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秘書長提出報告,提交理事會討論決定。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和一般性變更,由秘書長提出報主席審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各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終止程序
一、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二、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三、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理事會。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通過,自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