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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學會

鎖定
北京市教育學會成立於1980年3月25日。主辦單位是北京市教育委員會。主管單位為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科聯、中國教育學會。 [3] 
北京市教育學會有區 (縣)教育學會18個,學科、專業研究會73個,會員7.2萬人,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羣眾性教育學術團體。第一屆、第二屆第三屆會長為韓作黎,第四屆、第五屆會長為陶西平,第六屆會長為倪傳榮,第七屆、第八屆會長為李觀政,第九屆理事會會長為羅潔。 [3] 
中文名
北京市教育學會
外文名
Beijing Academic Society for Education(簡稱:BASE)
主管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社科聯、中國教育學會
登記單位
北京市民政局
屬    性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社團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南禮士路真武廟二條5號
主辦單位
北京市教育委員會
成立時間
1980年3月25日

北京市教育學會學會宗旨

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精神、“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推動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和組織有志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的廣大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科學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為繁榮首都教育科學,促進首都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實現首都教育的現代化做出貢獻。 [3] 

北京市教育學會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市教育學會(Beijing Academic Society for Education BASE)。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北京市教育界教育、教學、科研單位或個人自願組成的。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的十八大精神、“四個全面”戰略佈局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推進京津冀協同發展;推動教育領域綜合改革;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遵循“百花齊放、百家爭嗚”的方針,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團結和組織有志從事基礎教育科學研究的廣大教育工作者,進行教育科學理論與實際問題的研究。為繁榮首都教育科學,促進首都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教育體系,實現首都教育的現代化做出貢獻。
本團體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北京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辦公住所:西城區南禮士路真武廟二條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1、組織會員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貫徹科學發展觀,學習習近平總書記系列講話精神和“四個全面”的重要戰略思想。
2、普及教育科學知識。
3、開展羣眾性教育科研和教學改革實驗。
4、舉辦學術性會議,交流教育信息和教育改革經驗,推廣教育科研成果。
5、開展調查研究、科學實驗及教育評估,向有關部門提供諮詢和服務。
6、開展省市間的聯繫和協作。
7、開展對港澳台地區和國際間的對外學術交流活動。
8、編輯出版學術刊物《北京教育研究》(會刊)。
9、協調區縣教育學會、學科專業研究會的教育科研活動,組織重點教育科研項目的研究與協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經本團體批准的學科、專業研究會及有關高校和本團體實驗學校為本團體領導下的單位會員;各區縣教育學會報本團體備案後,即為本團體單位會員,業務上接受本團體指導。
(二)個人會員
擁護本團體章程;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本團體會員。
1、具有較豐富的教育教學工作經驗和教育科研能力的中學、小學、幼兒園教師(含特教、校外),從事教研、科研及教育行政的管理人員;
2、有研究能力,發表過論文,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高校、中專教師和科研人員;
3、不屬於區縣教育學會、學科專業研究會的成員,熱心教育事業並具有較強的科研能力的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l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2/3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週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為會長。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會長、法人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團體設監事會一般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北京市教育委員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北京市教育學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市教育委員會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15年7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北京市教育學會業務範圍

開展教育理論研究、學術交流、信息交流、諮詢服務、科普宣傳、專業培訓、編輯專業刊物。 [3] 

北京市教育學會機構設置

2006年4月16日召開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了第七屆理事會。本屆理事會理事144名,常務理事33名,李觀政任會長,張凱副會長兼秘書長,另有副會長8名。現有會員約5萬人,分支機構74個,其中區(縣)19個,學科專業研究會55個。涉及中小學、幼兒園、師範學校及特殊教育的各個學科以及適應教育改革和發展需要的多種專業。

北京市教育學會學會刊物

教育學會編輯出版的內部刊物《北京教育研究》,雙月刊,創刊於1980年6月1日,至今已出版167期。

北京市教育學會所獲榮譽

2011年,被評為中國社會組織5A級學會。 [3] 
2021年11月,被評估為5A級社會組織。 [2]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