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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鎖定
根據《北京市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同意設立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的批覆》(京編委字〔2017〕29號)和《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設立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的通知》(房政辦發〔2017〕64號)設立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簡稱區城市管理委),為我區主管城市管理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同時作為我區城鄉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的辦事機構,掛北京市房山區城鄉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區環境建設管理辦)牌子,負責城鄉環境建設、城市管理的綜合協調,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衞生、能源日常運行等管理工作。 [1] 
中文名
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辦公地址
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 [2] 
隸屬部門
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政府

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法律法規、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起草本區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建設管理的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擬訂本區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建設管理方面的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本區城市管理工作的業務指導、組織協調、指揮調度、專項整治和檢查評估;承擔城市管理、城鄉環境建設管理的綜合協調、監督考核工作;承擔城鄉環境綜合整治、重大活動的保障工作;承擔北京市房山區城鄉環境建設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負責本區城市容貌監管,承擔户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宣傳品設置管理;組織協調落實重點區域的景觀建設和治理工作;組織協調、管理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設置;負責市容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組織架空線入地和規範整治工作。
(四)負責本區城市道路及附屬設施的綜合管理;負責城市照明管理工作,監督本區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
(五)負責本區環境衞生的組織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承擔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責任;承擔本區公廁的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區建築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和資源化利用的管理責任。
(七)負責組織實施本區垃圾分類工作,承擔再生資源回收和資源化利用管理責任。
(八)負責本區城市管理指揮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負責本區12345非緊急救助平台的運行管理工作;承擔本區城市管理網格化體系建設、運行和監督考核職責,承擔城市管理領域的信息收集、分析處理、指揮調度、督辦落實;指導各鄉鎮(街道)城市管理指揮分中心的運行。
(九)負責本區燃氣、供熱、煤炭、電力的行業管理,承擔加油(氣)站管理的綜合協調;承擔新能源汽車充電站(樁)的建設和運營管理;承擔煤、電、油、氣等能源的日常運行監測、調度、協調工作。
(十)負責本區石油、天然氣管道(不包括煉油、化工等企業廠區內管道)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本區市容環境、市政設施、能源運行的行業安全監管工作。
(十二)負責本區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綜合協調管理。
(十三)負責本區市政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建立市政設施工程規劃、建設、管理有效銜接機制,承擔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申報立項、工程建設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公用設施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十四)負責本區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能源日常運行管理、相關市政公用和市容環境衞生行業科技發展和信息化建設工作,指導重大科技項目攻關、成果推廣和新技術引進;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合作。
(十五)負責統籌協調本區愛國衞生工作,承擔房山區愛國衞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擬訂本區愛國衞生工作的計劃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愛國衞生創建和成果鞏固工作;依法負責全區公共場所禁煙、病媒生物防制、農村户廁改造的組織與監督檢查工作。
(十六)負責組織開展本區內的農村健康飲水項目建設工作,承擔區域優化、風險管理、分質供水職責。
(十七)負責所屬事業單位的管理、監督工作。
(十八)承擔區政府權力清單、責任清單以及專項領域職責清單所列涉及本單位事項。
(十九)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1] 

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城市管理委設11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信訪、建議、議案、提案、外事(接待聯絡)、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擔重要事項的組織和督查工作;負責全委應急組織相關工作;負責行業安全監管的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起草有關重要文稿和城市管理方面行政規範性文件草案;負責機關事務管理工作;負責所屬單位車輛、安全內保等管理工作;負責行業科技和信息化管理工作;負責績效考核和政務公開工作。
(二)政工科(法規科)
負責本單位黨建和精神文明建設、隊伍建設、羣團工作;負責人事勞資、機構編制、退(離)休人員的管理工作;承擔調研和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本單位依法行政、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全程辦事代理工作。
(三)綜合計劃科(財務審計科)
負責制定本區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建設管理方面的年度計劃;統籌推進固定資產投資任務的完成;負責編報部門預、決算;負責相關預算資金、基本建設資金、政府採購、行政事業性收費及資產管理工作;參與擬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內部審計和績效檢查;負責內控體系建設與完善;檢查、指導下屬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提出行業內產品價格、服務收費的調整建議;負責行業統計分析。
(四)宣傳動員科
負責本區城市管理、城鄉環境建設和愛國衞生工作的新聞宣傳、社會動員和輿情應對工作;建立健全宣傳動員工作機制;組織、策劃、協調宣傳報道和新聞發佈;組織、引導、促進公眾參與城市管理和城鄉環境建設;組織對外宣傳工作。
(五)城鄉環境協調辦公室
負責區環境建設管理辦的日常工作,負責城鄉環境綜合整治,區域環境提升和重大活動的環境保障工作;擬定本區城鄉環境建設規劃、工作方案和任務計劃,並組織落實;承擔本區市容景觀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容貌景觀建設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指導落實重點區域容貌景觀整治、重大活動的景觀佈置;負責本區户外廣告、牌匾標識、標語和宣傳品的設置管理工作;組織劃定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區,協調落實市容環境衞生責任制;負責本區城市管理指揮平台的建設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城市管理網格化系統工作;開展綜合研究和信息統計分析,並對重點問題、共性問題提出對策建議;負責城市管理網格化體系建設、運行和監督考核職責;承擔網格化城市管理綜合信息平台案件的派發和協調處理職責;負責中央和市駐在單位的環境協調工作。
(六)城市管理督查考評科
負責本區城市管理、城鄉環境建設管理的督促檢查和考核評價,建立健全相關監督檢查和綜合考核評價體系;擬訂城市管理相關部門、行業、企事業單位和環境建設重點項目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價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擬訂對各鄉鎮(街道)城市管理和環境建設管理工作的考核評價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各鄉鎮(街道)建立綜合監督考評制度,組織開展城市管理和環境建設管理工作的社會評價。
(七)工程建設科
負責編制市政基礎設施建設的中長期、詳細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全區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申報立項、招投標、工程建設和竣工驗收等工作,負責公用設施專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承擔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綜合協調管理;承擔相關市政設施建設的統籌協調工作,建立市政設施工程規劃、建設、管理有效銜接機制。
(八)設施管理科
負責本區城市道路的綜合管理以及相關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區城市路燈照明、景觀照明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管理規定和標準,組織照明節能工作,做好景觀照明行政許可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城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管理,組織落實建設、治理和維護工作;負責城市基礎設施地下管線的綜合協調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本區城市地下管線及其檢查井和井蓋設施、架空杆線等綜合協調管理。
(九)環境衞生管理科
負責制定本區環境衞生管理專業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制定環境衞生作業標準和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協調、監督鄉鎮(街道)市容環境衞生管理工作;負責市容環境衞生清掃保潔管理和公廁管理;指導、協調掃雪鏟冰應急管理工作;負責指導、管理本區生活垃圾、餐廚垃圾、糞便、渣土等固體物收集、運輸、處置和設施建設工作;參與審查城市建設和改造過程中相關配套環衞設施規劃方案和設計方案,並參與有關項目的竣工驗收;負責本區市容環境衞生作業的監督檢查工作,擬訂環境衞生作業的考評制度並組織實施;指導、督促鄉鎮(街道)、行業部門落實市容環境衞生管理規定;組織環境衞生作業安全監督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市容環境衞生作業的績效考核和社會評價;按有關規定對再生資源回收行業進行監督管理。
(十)愛衞會辦公室
擬訂本區愛國衞生工作的措施並組織實施,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愛國衞生工作;組織開展愛國衞生的創建和成果鞏固工作;依法負責全區公共場所禁煙、病媒生物防制、農村户廁改造的組織與監督檢查工作;負責組織開展本區內的農村健康飲水項目建設工作,承擔區域優化、風險管理、分質供水職責。
(十一)能源管理科
負責制訂電力、供熱、燃氣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本區煤炭經營許可及市場監管,壓減燃煤工作的監督管理,電力行業管理,以及新能源汽車充電樁(站)的建設和運營管理;負責本區供熱、燃氣行業的管理工作;負責本區新建、改建、擴建的鍋爐供暖工程設計審查及竣工驗收工作;參與重要燃氣供用氣項目的設計審查和工程驗收,組織實施重大燃氣工程和技術改造項目;組織擬訂本區燃氣設施建設運行、安全管理及燃氣供應服務的標準;負責本區加氣站的監督管理、加油(氣)站管理的綜合協調。 [1] 

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人員編制

區城市管理委機關行政編制29名。其中,區城市管理委主任(區環境建設管理辦主任)1名,區城市管理委副主任4名,區環境建設管理辦專職副主任(副處級)1名;科級領導職數11正。
機關工勤編制5名,隨自然減員逐步核銷。 [1] 

北京市房山區城市管理委員會其他事項

(一)關於地下綜合管廊管理的職責分工:區城市管理委為本區地下綜合管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下綜合管廊規劃、建設和運營的綜合協調管理,制訂本地區地下管廊管理辦法,參與編制地下綜合管廊規劃,擬訂年度建設計劃,負責地下綜合管廊運營的監督管理;區發展改革委負責將地下綜合管廊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建立地下綜合管廊建設投融資體制,按權限審批或核准地下綜合管廊建設項目;區財政局研究地下綜合管廊運行機制及相關扶持政策,並做好相關資金保障工作;市規劃國土委房山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地下綜合管廊專項規劃,組織落實本區地下綜合管廊設計標準,負責研究並提出管廊建設項目規劃條件、規劃方案、初步設計審查意見並核發規劃行政許可;區住建委按權限負責地下綜合管廊項目的工程建設施工、監理的招投標,工程建設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備案等建設手續的審批及監督工作,負責管廊項目的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監督;區城市管理委、房山公路分局負責本區地下綜合管廊佔道掘路施工作業的行政許可及相關監督管理;房山交通支隊負責本區地下綜合管廊佔道掘路施工作業的交通安全監督管理;電力、通信、廣播電視、公共供水、再生水、排水、熱力、燃氣、城市照明等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協調各管線進入地下綜合管廊。
(二)關於能源管理的職責分工:區城市管理委負責本區煤炭、電力、燃氣、供熱等行業管理,負責能源日常運行管理;區發展改革委負責研究提出本區能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及政策措施並協調實施,統籌電力、天然氣、供熱、新能源等行業間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研究提出能源設施重大項目佈局並組織實施,銜接能源總量平衡、協調能源領域有關重大問題。
(三)關於電力安全管理職責分工:區城市管理委作為本區電力行業管理部門,依法依規履行本區電力安全管理責任,將安全生產工作作為行業管理的重要內容,督促指導電力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加強電力安全生產管理,並積極配合國家能源監管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區發展改革委作為本區相關電力工程的項目核准單位,牽頭建立協調溝通機制,及時、主動將項目核准情況向區城市管理委通報並按要求報送上級有關部門。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1]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