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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學生聯合會

鎖定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全市高等學校學生會、研究生會和中等學校學生會的聯合組織,接受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的指導和幫助。北京市學生聯合會承認《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並作為團體會員參加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同時作為團體會員參加北京市青年聯合會。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開展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通過主旋律教育活動、理論學習、形勢政策教育活動、北京青年學生先鋒論壇等一系列活動,在青年學生中不斷掀起理論學習的高潮;通過構建學生會協作區、舉辦高校學生會主席論壇、創建"首都大學生新世紀英才學校"、成立"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有力推動了全市範圍內學生組織的建設;通過舉辦"首都大學生文化節"等活動,提高了學生的綜合素質;通過組織廣大首都青年學生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實踐活動,實現了青年學生 "受教育、長才幹、做貢獻"的目標;通過加強與港澳台地區學生和學生組織、世界各國和地區青年學生及其組織的聯繫和友好交往,拓寬了首都青年學生的視野;團結帶領全市青年學生以迎接奧運為主題開展了一系列豐富多彩的活動,顯示了首都學子積極參與奧運、貢獻奧運的願望。
中文名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
宗    旨
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等
屬    性
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聯合組織
地    點
北京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組織宗旨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的宗旨是: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全心全意為大中學校同學德、智、體全面發展,成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現代化建設事業所需要的合格人才服務。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的基本任務是:1、廣泛開展黨的基本路線教育,引導廣大青年學生認真學習鄧小平理論,開展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教育,引導廣大同學樹立正確的世界觀、價值觀和人生觀,不斷提高政治素質和思想覺悟;2、溝通廣大同學與黨和政府及學校的聯繫,參與民主協商對話、民主管理和社會監督,做黨、政府和學校與廣大同學聯繫的橋樑紐帶;3、引導和組織同學參加社會實踐活動,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4、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前提下,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具體利益,及時瞭解和反映廣大同學的願望和要求,幫助同學解決實際困難,維護同學的合法權益;5、根據廣大同學的特點開展學習、科研、文化體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種活動,培養同學的多種能力,加強基礎文明建設,優化成才氛圍;6、開展校際交流,加強在京各民族同學的團結,加強與包括港、澳、台在內的各地區同學的聯繫,參加國際間學生和學生組織的交往,增進與各國青年學生的友誼。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英文譯名為 “ BEIJING FEDERATION OF UNIVERSITY SOCIETIES ”。
第二條 本會是由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自願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的學生社團是指北京高校學生基於共同興趣愛好自發組成、自願參加,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為促進成員個體發展、實現成員共同願景,經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學生社團。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帶動各會員單位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約束,為促進學生社團的健康發展和社團成員的成長成才,優化學校的育人環境,弘揚先進文化,服務首都建設發展作貢獻。
第六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一) 在學生社團中廣泛宣傳科學理論,保證學生社團正確的發展方向;
(二) 根據學生社團的自身特點和發展狀況,制定發展規劃;
(三) 整合資源,搭建平台,服務於會員單位健康發展和共同進步;
(四) 組織開展全市性學生社團活動;對會員單位社團活動進行指導;
(五) 代表北京高校學生社團與國內外其他地區青年社團進行交流合作。
第二章 會 員
第七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的會員對象是在京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含國家教育部門批准成立的依靠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高等學校)的學生社團。
第八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實行團體會員制。凡是經過所屬高校批准成立的,承認本章程的學生社團,有加入本會意願,經本會確認後,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會員的入會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和社團章程等規章制度;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秘書處進行公佈確認。
第十條 會員的日常管理由批准其成立的學校社團管理機構負責。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相關活動,閲讀本會有關文件;
(三)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和決定;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支持本會的工作和活動;
(四)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由秘書處正式公佈確認。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推選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 1 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任免常務理事;
(三) 任免理事長;
(四) 聘任秘書長;
(五)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六)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七)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八)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
(九) 決定工作規劃大綱並監督實施;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設立榮譽職務;
(十二) 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受其監督;
(十三)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由理事長召集。如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程的第十八條第一、二、四、五、八、九、十項的職權,並指導辦事機構、分支機構開展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由理事長召集。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組成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三條 本會的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有較高的思想政治素質;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常務理事、秘書長、副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 40 週歲;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常務理事任期一年,秘書長、副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行使其他應該由理事長行使的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為秘書長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任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經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為:
(一) 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 出席常務理事會;
(三) 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 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 對本會會員違反本會制度、章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 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 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四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 政府資助;
(二) 在本會工作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三) 捐贈;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 , 確保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員代表大會、業務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三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四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前,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 2004 年 12 月 9 日 北京高等學校學生社團聯合會代表大會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1] 

北京市學生聯合會學聯媒體

首都大學生新聞社是北京市學生聯合會的傳媒機構 ,兼具傳媒集團和學生媒體的性質,其成員均系在校大學生,主要有四大傳媒平台:
平面媒體:《青春同行》雜誌
作為大新社最核心的宣傳平台,《青春同行》於2010年05月印發第1期,至今已發行試刊8期,每期發行量1萬冊,總髮行量8萬冊,其刊物質地、內容編排、創新思路受到了業內外人士的廣泛好評。與此同時,作為先於大新社正式成立而發行的平面媒體,《青春同行》為探索傳媒集團產業化運行模式,推進共青團思想引領平台搭建和渠道建設起到了示範性作用。
網絡連接:新浪博客、微博、豆瓣
網絡媒體:學聯網站
學聯網站是積極利用互聯網的特點及傳播規律的產物,也是大新社開展傳播媒介建設的網絡平台,在四大宣傳平台中,它具有信息量最大、交互性最顯著、實時性最強的特徵,是探索傳媒集團產業化運行模式,推進共青團思想引領平台搭建和渠道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移動互聯網媒體:手機學聯
手機網絡是以手機為硬件載體、以電信網絡及無線通信技術為依託,整合固網互聯網資源,進行多媒體化信息傳播的大眾媒體。3G手機的應用,進一步推動了移動互聯網的延伸,使人時時處處上網成為可能,這一特徵為共青團的宣傳工作提供了新的手段,手機學聯正式是利用移動網絡的以上優勢,深入探索共青團理論宣傳和思想引領新渠道的重要手段。
手機MMS:學聯手機報
學聯手機報是利用多媒體信息服務系統,將共青團的重要信息,以無縫覆蓋的密度,通過手機彩信的方式,向全體首都大學生髮布的宣傳方式。發佈學聯手機報,可以最大程度上擴展的共青團信息發佈的覆蓋面,同時降低宣傳工作的成本。
參考資料